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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关于建立城市小动物保护机制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唐丽艳;
建 议 号:
277

标    题:

关于建立城市小动物保护机制的建议

建议内容:

 

人类命运是一个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也是一个生命共同体。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承担的功能也越来越丰富,城市的包容性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具有2500多年悠久历史的姑苏古城,城市的内涵和包容性应该具有更多的人文包容性。而提升硬核姑苏的温度,不仅要体现在扶贫济困关心困难群体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尊老爱幼上,也要体现在人与自然、动物的和谐相处方面。以小型犬为例,初步调研发现,古城内每年都会有一些犬只,会由于走丢、遗弃或其他等各种原因而流浪街头,这样的犬类在城市里往往生存困难,派出所也经常会对辖区内的流浪动物进行捕猎,然后送到犬只留验所仅仅短暂留置一段时间,往往逃离不了被处理的命运,为此引起社会上的不少爱心人士的不满。因此建议:

1、加强对人为收养动物的管理,主要是对收养人进行管理。一方面要不定期开展短信提醒,另一方面还要对遗弃动物者进行处罚并禁止其再次收养动物。

2、建立公益性城市宠物公园暨收养防疫基地。可以在姑苏区的角落地带建立宠物收养防疫基地兼宠物公园。该基地主要是对狗狗、猫咪等城市流浪动物进行集中收养、健康筛查和疾病防疫处理,并兼有宠物公园性质。对身体健康及经过治疗可以治愈的宠物进行疾病防治处理后送领养中心;对年老或残疾的宠物在基地进行疾病防治处理后作为观赏动物进行饲养;对身患绝症的宠物实施人道主义的安乐死,然后再无害化处理。

3、建立公益性城市宠物循环领养中心。在姑苏古城较为便利之处或大型宠物店附近,建立宠物循环领养中心。该中心对宠物公园暨收养防疫基地做好疾病防疫处理的狗狗、猫咪等城市流浪动物进行集中轮流展示,方便市民挑选和收养。对收养的动物,中心可以适当收取一些费用补贴开支。

4、建议可以先行试点,从小到大逐步完善。如果这样的宠物公园和循环领养中心建立起来,一定会让世人对姑苏古城加分许多,会让姑苏古城成为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魅力古城、温情古城和真正有温度的古城。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公安局
会 办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姑苏区政府;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30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A 苏州市公安局文件 (2020)公办函字第65号 签发:魏杰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277号提案的答复 唐丽艳委员: 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城市小动物保护机制的建议”的提案答复如下: 针对委员提出的“加强对人为收养动物的管理,主要是对收养人进行管理。一方面要不定期开展短信提醒,另一方面还要对遗弃动物者进行处罚并禁止其再次收养动物”的建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针对个人收养犬只已做了如下规定:一是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二是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对养犬人受到行政处罚对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违法行为人为流动人口的,相关处罚信息一并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针对委员提出“建立公益性城市宠物公园暨收养防疫基地和建立公益性城市宠物循环领养中心及建议可以先行试点,从小到大逐步完善”的建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建设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犬舍面积平均每条犬只一般不少于二平方米。犬只收容所应当收容下列犬只: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暂扣、没收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收容的犬只进行防疫,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检疫;二是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在七日内领养。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是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犬只收留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犬只收留场所可以进行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不得开展犬只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留场所代为收留、领养犬只。四是建立犬只领养中心,合适的场地位置需要远离水源地五公里;排除噪声扰民;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范的犬舍面积、排泄物的环保排放、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以及专业的管理和防疫人员以及专项管理运作经费等条件等等。目前,现有的犬只收容所犬舍面积未达到平均每条犬只一般不少于二平方米,收容率远远大于容积率。依照防疫的要求,收容所能短暂留置一段时间已经捉襟见肘。公安机关已多次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择地新建符合标准化的犬只收容所和领养中心,希望委员跟我们共同呼吁。 苏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姓名:蔡高文 联 系 电话:15851466689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农业农村局、姑 苏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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