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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孙剑良;吕寅;王雪春;张英姿;黄浩忠;叶锋;
建 议 号:
184

标    题:

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建议

建议内容:

 

 

2018119日,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标志着消防队伍开启新时代。在这改制的一年,消防队始终坚持铸魂育人、固本培元,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训词精神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主抓手,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感受党中央对消防救援队伍的特殊关怀,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队伍政治上的绝对忠诚。在这过去的一年里,消防队按照军事化模式进行管理,及时有效的对消防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切实维护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因其为新模式下的消防救援力量而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招录难。目前,全市主要消防救援力量是国家队(原武警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国家队由于改制后是一支走向职业化的新生消防救援力量。人员的招收将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经过为期一年的入职培训。培训结束后,将进行统一考核,成绩达标者,方可正式入职,成为消防员,最低工作年限为五年。五年工作结束后,将视表现优劣择优留用。由于改制后的工资、待遇、身份的不明确性,许多社会青年和学生抱着观望的态度,而无法招录到和离开消防队伍人员相对持平的新生力量。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由于工资和当地经济消费的落差,一旦有经济待遇更好,工作环境更轻松的机会,往往就选择辞职离队;(2)军事化管理和高强度的执勤、训练,年轻队员接受不了管理模式和时间上的约束、老队员因为家庭聚少离多等原因而选择离职;(3)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聘任制,没有正式的编制,专职消防队员思想上不稳定,认为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中工作是在吃“青春饭”。基于以上这些因素,部分专职消防员都会产生“早做打算、早找出路”的想法,而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消防工作。

2、工资待遇低。在这改制的一年里,国家队消防员的工资待遇还是按照部队的模式发放津贴或工资。消防队伍的平均薪资,对城镇职工收入不占比较优势。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与一般外来务工人员相比优也不明显,加上管理严格,全天24小时备勤,使得政府专职消防员作为一种职业没有明显的吸引力。

3、消防救援员的身份不明确。改制前,是公安消防部队,是军人。改制后,消防走向职业化,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由于身份的不明确性,没有体制编制的确定。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身份问题,也就是队伍的体制和人员的编制问题,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管理上由消防部门负责,在财政上由乡镇负责,自始至终没有一个法定的编制管理部门对政府专职消防队性质、编制、级别、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社会地位不高,对于立功受奖出处层面较少,甚至在消防部队内部有时也被视为“杂牌军”,付出同等的劳动、但得不到同等的回报。

二、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建议

1、理顺管理体制。各级消防队转为地方消防救援队后,要进一步明确单位性质、体制、编制、现役军人的级别和经费保障,确保消防救援队伍正常运转。政府专职消防员是原消防体制下的一支重要的消防力量,在消防救援全面实行地方管理后,应将其纳入其中统一管理。

2、建立全市统一招录消防救援人员的平台。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培训训练、统一考核、统一基本薪酬的基础上统一向外招聘消防救援队员。

3、提高工资待遇。全市应制定消防救援人员统一的基本薪酬标准,在全市范围落实好“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批示(【2019119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工资待遇;对于现役转地方的消防官兵,在没有明确人员性质和级别的情况下,以同级别的公务员身份进行工资核定。                   

  

承办单位:
主 办 消防支队
会 办 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5-12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孙剑良委员您好: 关于苏州市十四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建议》的提案(第184号)已收悉,经支队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1、管理体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该条例明确“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2、招录培训等方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招录、入职培训、考核考察、工资福利待遇均提出具体要求。针对招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5号)明确“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总队、森林消防总队,根据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应急管理部汇总审核,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招录计划应包括编制员额、在编人数、超缺编情况、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地区等内容。”基本实现您提出的统一标准、统一培训训练、统一考核、统一基本薪酬向外招聘的建议。 3、工资待遇方面。规定明确消防员实行工资制。消防员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三部分。 二、政府专职消防队 1、管理体制方面。改革转隶后,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公安、财政、人社、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调研组,先后赴10个板块开展调研,围绕政府专职消防员属性、征召途径和标准、执勤和管理模式,经费保障以及当前困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目前,我市各市(区)均已将专职消防队伍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政府专职消防队作为当地消防救援力量的补充,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机构编制问题悬而未决,目前暂无明确指示。支队主要领导已专题向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汇报、沟通政府专职消防员增编工作,结合市政协委员《关于急需提升我市专职消防队伍稳定性的建议》,认真组织开展省、内外调研,确定科学合理的队伍管理和经费保障标准。 2、招录培训等方面。此次改革,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招录、培训、考核、薪酬的要求仍然按照原有的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招聘,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险)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 3、工资待遇方面。支队原后勤处协调市财政牵头召开2次工作协调会,就人员编制、相关政策保障等与公安、人社等部门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苏州市专题会议纪要〔2019〕119号,关于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应充分考虑消防救援岗位危险性、工作强度和24小时驻点执勤等特点,在总体平衡基础上,参照市区警辅特勤岗位标准并增加一定系数,将“灭火救援执勤补助”由800元/人/月调至2000元/人/月,按总收入为人均154488元/年(其中工资118488元/年、社保及公积金36000元/年)的标准给予保障。在原工资基础上提升至人均15.4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保障。同时依据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展情况逐年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工资定期增长机制。 特此答复! 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代)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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