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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整治无人机“黑飞”现象 提高社会公共安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孙春华;
建 议 号:
456

标    题:

整治无人机“黑飞”现象 提高社会公共安全

建议内容:

近年来,无人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日常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一系列的“黑飞”“扰航”“炸机”“偷拍、偷录”等事件不断挑战安全底线。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建立健全,造成管理上的“真空”。如在大受苏州老百姓欢迎的灵白线上,经常看到拍摄用的无人机在天空盘旋。尤其在军用基地和设施附近,仍有无人机拍摄。附近连最起码的警示牌都没有,更不用说被禁止。因此,在目前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下,应加强无人机的管理,整治“黑飞”,提高社会公共安全。

1.建立无人机购买登记和使用跟踪制度,使每一架无人机查有源头,追究有人。

2.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的培训。在培训期间,不仅要使驾驶员掌握驾驶技能,更要使驾驶员了解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公共安全意识。

3.开辟公共的试飞场所。无人机要严管,更要疏通。这样我们才能使这项新技术得以落地生根,茁壮成长。因此,开辟公共的试飞场所,不仅可以使无人机爱好者有去处,还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4.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制定出相关法律。加强无人机的管理,整治“黑飞”,使我们的社会公共安全更有保障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公安局
会 办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30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A 苏州市公安局文件 (2020)公办函字第91号 签发:魏杰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456号提案答复 孙春华委员: 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无人机“黑飞”现象 提高社会公共安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体育、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未经批准擅自飞行、超执照等级飞行、超空域范围飞行等扰乱空中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飞行安全和地面重要目标安全。根据上述规定,无人机的主管机构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主要职责为配合主管部门对各类无人机违法行为的查处。 2017年5月,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无人机拥有者、无人机登记信息内容、样式等,并要求上传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uas.caac.gov.cn),但我市公安机关无法对接到此部分登记数据。为加强无人机管控,2019年,苏州市公安局依托苏州公安微警务开发了“苏州市‘低慢小’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系统”,实现了持有人、航空器、使用单位、生产销售等信息的自主注册登记。同时,发布了《加强无人机登记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明确登记类型、登记方式和禁飞区域。 目前无人机相关领域的常见执照有三种:民航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的AOPA驾驶员合格证和ASFC航模飞行员执照,分别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我市空域需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4826部队申请,目前,我市获批的空域有澄湖、园博园、半岛、越溪、独墅湖高教区等特定区域。 针对无人机管理缺乏法律支撑、管理没有抓手问题,治安支队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尽快建立实名登记、生产销售、放飞管理、防范处置、查处打击等方面法律法规,以进一步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全链条、全流程管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苏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姓名:蔡高文 联 系 电话:15851466689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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