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关于加强法制建设、规避城市违建管理中选择性执法风险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次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会 办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司法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03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A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文件 苏城议案复〔2020〕46号 签发:赵金龙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322号提案的答复 高晓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建设,规避城市违建管理中选择性执法风险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苏州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围绕住建部 2019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90%”的要求,结合全市“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绿化及环境整治等综合性治理项目,全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苏州市及四县市均已完成2019年治理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紧盯影响公共安全、侵占公共空间、久拖不决的沉疴顽疾,集中力量,精准发力,坚决整治到位。2019年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共参与拆除“331”涉危违建及隔离隔断、铁栅栏387.06万平方。此外,昆山、常熟、姑苏区、吴中区多地常态化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突出信用评价约束作用。姑苏区通过无人机“航拍技术”和“图像智能比对技术”,实现违法建设管控无盲区全覆盖。高新区建成智慧城管信息应用联合实验室+城管网格化智慧服务平台,实现违建案件快速流转和治违全过程闭环管理。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建治理督查小组对照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实地检查、随机抽查、交叉互查、问题通报、投诉核查力度,有效掌握各地违法建设治理质态,加强结果运用,扎扎实实推动各地违法建设治理水平提升。 虽然全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城市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执法力量相对不足,违法建设等违章现象还时有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部分违法建设没有被查处之前,对某一个特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就属于“选择性执法”,或者是不公正执法。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包括阳光房等在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均依照《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权责,每一起涉及违法建设案件也都要经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认定后,才能进入具体案件处理流程。 城管执法部门对每一起涉及违法建设的查处,都严格依照程序首先要求当事人出具施工审批手续。当事人无法提供或提供无效审批手续的,城管执法部门即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补办手续或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影响公共安全、不侵占公共或他人空间、不增加使用面积的阳光房等搭建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当事人首先应当向业委会提出,由所属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制订阳光房等搭建的标准和要求,经大部分业主同意和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实施。当事人不停止施工、不能补办手续也不自行拆除的,所属物业管理单位也未提供合理标准和要求的,或者属地主管部门审核未能通过的,城管执法部门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之后,依程序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涉嫌违法建设予以认定。根据认定内容,城管执法部门将作出不予立案或立案查处决定。 违法建设不仅仅是个“建筑”的问题,还涉及到环境、治安、消防等诸多问题。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二元关系,还涉及到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诸多因素的处理。所以,要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同时处理即不现实,客观上也无法实现。对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执法,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更是作为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予以严格执行的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切实加强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有效杜绝您提出的“城市违建管理中选择性执法”问题。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研判意见(城市管理工作通报2014年第3期),对各区处理阳光房等搭建的投诉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普遍的封阳台,各区要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封阳台的标准和要求,投诉的办理原则上以整改和规范为主。同时,对于因封阳台引起的邻里纠纷投诉也要配合物业管理、街道社区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 二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即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三项制度”内容进行落实,对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配置管理使用、记录资料的存储和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标准等予以细化。到2020年底,做到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实行“三项制度”达到100%,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全面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过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以上制度的落实,将使全市行城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 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城管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积极做好城管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做到行为规范、程序规范,杜绝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不专业、不规范的语言和行为。 四是强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三项制度”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并层层落实监督检查,对照《苏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苏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文件,推进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等一系列工作,促进了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联系人姓名:朱一坚 联 系 电话:69330605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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