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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关于加强法制建设、规避城市违建管理中选择性执法风险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高晓明;
建 议 号:
322

标    题:

关于加强法制建设、规避城市违建管理中选择性执法风险的建议

建议内容:

 

选择性执法是法制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主要指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行政部门(人员)对不同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行为。这一现象在城管部门对楼房阳台/露台装修的管理中尤为常见,是一个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长期病灶。我市居民对住宅楼阳台及露台封闭装修是近乎百分百的普遍现象。而国家及地方政府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阳台/露台封闭装修是否属于“违建”的界定十分含糊。此类装修是否都需要得到城建局的批准?未在城建局报备审批的阳台或露台封闭装修是否均属应强拆的范畴?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长期没有明确的结论。由此所导致的局面是,面对普遍存在的阳台/露台封闭装修,城管部门不可能全管,但可以选择性地对某些住户进行处罚甚至强拆,因此在居民中造成选择性执法的印象。就隔壁两家邻居完全相同的阳台装修来说,城管可以拆了张家的而对隔壁李家的置之不理。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城管对此能向“张”、“李”两邻居均给出“合理合法”、“程序正确”的解释。这种在“执法程序正确”外衣掩盖之下的选择性执法造成了不少的社会矛盾,贬损了政府执法部门在权重心目中的形象。更为重要的是,如此事实上的选择性执法给执法腐败提供了不小的操作空间,执法者可以利用控制执法的疏漏率或者选择执法与否来威胁利诱管辖客体,从而实现权力寻租的目的。类似“城管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徇私舞弊,请问该到哪里投诉?”的口号在社会上及网络中长期流传,社会影响恶劣。针对这一顽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应对:

1、市城管局尽快出台关于楼房阳台/露台装修的法规细则与解读,满足市民的知情权。

为推进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市城管局法律法规办应对各类城市住房阳台/露台装修出台明确的的规章与文件解读,将确属于“合理利用”范畴的阳台/露台装修明确为非违建,同时对确属违建的装修类型予以明确划定。进而在社区居民、社工委及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中进行宣传,使居民清楚地了解自家阳台/露台装修是否属于违建以及可能面对的处罚。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避免用不合理的逻辑搪塞被执法对象并激化矛盾

执法人员(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对“选择性执法”质疑的常见托词有如下三种:(i)“你家的装修被举报,其他类似装修人家未被举报,所以处理你家”。(ii)“类似的违建太多,我们不可能同时都予处理,无轮先处理谁家均不构成选择性执法”;(iii)“别人家的装修违章并不使得你家的违建合法化,所以处理你家并不违规”。这三条理由看似合理但均是均不能成立,其不合理的逻辑让执法者一时占了上风,但不解决根本问题并严重地激化了矛盾。第一,同一小区的类似阳台/露台违章装修执法人员可以尽收眼底,无需邻居的专门举报才予以处理;第二,即便不能同时处理该小区的全部阳台违建,应该有公平处理的方案告知被处理对象,而不是仅告诉其无权知道类似装修的邻居是否以及何时也会被相应地处罚;第三,虽然其他人家的违建不能使得被处理人的违建合法化,但出于公平执法的原则,他有权知道执法部门就此事公平执法的尺度是什么。

3、规范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阳台/露台违建处理中的的自由裁量,规避选择性执法的风险。

市城管局要尽可能细化关于阳台/露台违建的处置办法,减少具体执法人员在阳台/露台装修管理中的自由裁量范围。应尽量避免对存在大量类似装修小区中的少数业主进行处理以造成选择性执法的事实。如确需对同小区类似装修中的某户或者某几户进行选择性处理时,应在小区范围内通告(公示)所有存在类似装修的相关住户并具体解释该处罚不构成选择性执法的理由。建议参照上述三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提高执法的水平及公正合理性。

4、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应深入推进阳光行权,城管部门应充分接受政协、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应提高执法的均衡性,削弱执法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应增强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执法违法的能力,主张对执法个案进行事后剖析,增强督的威慑效应,遏制权力寻租的冲动。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会 办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司法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03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A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文件 苏城议案复〔2020〕46号 签发:赵金龙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322号提案的答复 高晓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建设,规避城市违建管理中选择性执法风险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苏州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围绕住建部 2019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90%”的要求,结合全市“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绿化及环境整治等综合性治理项目,全力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苏州市及四县市均已完成2019年治理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紧盯影响公共安全、侵占公共空间、久拖不决的沉疴顽疾,集中力量,精准发力,坚决整治到位。2019年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共参与拆除“331”涉危违建及隔离隔断、铁栅栏387.06万平方。此外,昆山、常熟、姑苏区、吴中区多地常态化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突出信用评价约束作用。姑苏区通过无人机“航拍技术”和“图像智能比对技术”,实现违法建设管控无盲区全覆盖。高新区建成智慧城管信息应用联合实验室+城管网格化智慧服务平台,实现违建案件快速流转和治违全过程闭环管理。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建治理督查小组对照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实地检查、随机抽查、交叉互查、问题通报、投诉核查力度,有效掌握各地违法建设治理质态,加强结果运用,扎扎实实推动各地违法建设治理水平提升。 虽然全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城市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执法力量相对不足,违法建设等违章现象还时有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部分违法建设没有被查处之前,对某一个特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就属于“选择性执法”,或者是不公正执法。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包括阳光房等在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均依照《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使权责,每一起涉及违法建设案件也都要经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认定后,才能进入具体案件处理流程。 城管执法部门对每一起涉及违法建设的查处,都严格依照程序首先要求当事人出具施工审批手续。当事人无法提供或提供无效审批手续的,城管执法部门即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补办手续或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影响公共安全、不侵占公共或他人空间、不增加使用面积的阳光房等搭建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当事人首先应当向业委会提出,由所属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制订阳光房等搭建的标准和要求,经大部分业主同意和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实施。当事人不停止施工、不能补办手续也不自行拆除的,所属物业管理单位也未提供合理标准和要求的,或者属地主管部门审核未能通过的,城管执法部门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之后,依程序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涉嫌违法建设予以认定。根据认定内容,城管执法部门将作出不予立案或立案查处决定。 违法建设不仅仅是个“建筑”的问题,还涉及到环境、治安、消防等诸多问题。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也不仅仅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二元关系,还涉及到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诸多因素的处理。所以,要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同时处理即不现实,客观上也无法实现。对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执法,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更是作为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予以严格执行的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切实加强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有效杜绝您提出的“城市违建管理中选择性执法”问题。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研判意见(城市管理工作通报2014年第3期),对各区处理阳光房等搭建的投诉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普遍的封阳台,各区要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封阳台的标准和要求,投诉的办理原则上以整改和规范为主。同时,对于因封阳台引起的邻里纠纷投诉也要配合物业管理、街道社区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 二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即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要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三项制度”内容进行落实,对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配置管理使用、记录资料的存储和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标准等予以细化。到2020年底,做到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实行“三项制度”达到100%,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全面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过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以上制度的落实,将使全市行城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符合高质量发展需求。 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城管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积极做好城管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指导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做到行为规范、程序规范,杜绝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不专业、不规范的语言和行为。 四是强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三项制度”开展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并层层落实监督检查,对照《苏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苏州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文件,推进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记录等一系列工作,促进了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联系人姓名:朱一坚 联 系 电话:69330605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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