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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关于加快渔用“非药品”立法监管的相关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张月明;
建 议 号:
395

标    题:

关于加快渔用“非药品”立法监管的相关建议

建议内容:

 

苏州是历史上有名的“鱼米之乡”,近代更有驰名中外的阳澄湖大闸蟹,渔业在农业产值的比重中超三分之一,为农民增收和走上小康道路作出了贡献。水产养殖离不开水质调控,因此,渔用药品在水产养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现状

近年来,在水产投入品市场上渔用药品占的比例越来越小,而渔用“非药品”的数量则是越来越多,甚至在水产养殖中常用的一些“国标药品”的主成分也因为多种原因被包装成了“非药品”在市场上销售,包括微生态制剂和消毒剂,能预防各种水生动物疾病的中草药制剂,甚至包括一些杀虫药物等,也被包装成了“非药品”。

渔用“非药品”的管理尚处于缺位状态,该类产品生产标准由企业自制,随意性较大,这类生产标准一般实行备案制,只需在质量监督或环保、工商部门备案即可上市行销,准入门槛极低。生产单位也无须申办任何生产许可证就可以生产。渔用“非药品”生产中既没有生产标准用以控制其产品质量,在流通中也没有明确的监控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所以,这类渔用“非药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应用效果极不稳定,甚至导致安全事故频发,不仅严重地干扰到了我国水产用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我国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2019年,我省部分地方集中爆发的“杀青苔药”事件,正是渔用“非药品”缺乏监管的体现,其含有的化学品成分(部分农药的有效成分)导致了池塘水草腐烂,进而引起水生动物死亡,对水产养殖业发展也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二、原因

渔用“非药品”是指未按照药品报批程序进行研发、临床安全试验、临床疗效试验、审批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而又随同药品同时存在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基层动物诊疗机构的一类水产养殖投入品产品。这类产品一般是指能调节、改良水产养殖的水质和底质环境条件的投入品,即水质与底质改良剂类产品。主要包括一些化学产品、生物产品、微生物制品和天然物质。原则上讲,这类产品对水产养殖动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和繁殖没有严重毒性,也不会引起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且能较好地改良水产养殖环境,有利于水产健康养殖业的发展。但这类“非药品”种类多、总用量大、使用范围广、调节目标多样,使用方式和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根据其理化性质和来源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化学试剂与无机肥料类。此类物质大体有:碳酸氢钙、过磷酸钙、过氧化钙、过氧碳酸钠、十二水硫酸铝钾等。二是天然物质及其提取物。沸石粉、活性碳、麦饭石、茶粕等。三是微生物制品类。主要是乳酸杆菌、芽孢杆菌类、光合细菌类、硝化细菌等有益微生物制剂。四是有机肥类产品。主要是有机肥、有机复合肥、液体有机肥等。

目前市场上许多渔用“非药品”均含有药品成分,比如碘制剂、氯制剂、中草药制剂等等,此类含有药品成分的渔用“非药品”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且缺乏相应的监管,导致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渔用“非药品”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造成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急需政府部门的监管及处理,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甚至与部门规章等对于这一方面是缺失(或不健全)的。在实际渔用“非药品”的执法过程中,基层部门也是邀请有执法权的兽医部门联合执法,究其原因就是因上位法的缺失(或不健全)造成渔政单独执法的不能。而我国《兽药管理条例》就详细明确了兽医部门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等。

三、建议

近期,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将“水环境改良剂”等非规范渔药纳入兽药监管,但操作性、实效性仍不强。建议:

(一)基于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建议至少省级政府或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渔用“非药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或具体实施细则。

(二)在专门针对渔用“非药品”的管理法规与规章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建议出台相关文件或指定相关操作细则,将此类产品参照《兽药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实施对渔用“非药品”质量的监控与管理,具体:

1、参照农产品监管办法,对渔用“非药品”生产环节按照产品安全质量管理规定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管;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后,由各级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管;对于在水产养殖中因为使用了渔用“非药品”而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由各级产品质量和市场监督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2、规范产品说明,防止鱼目混珠。渔用“非药品”包装上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要包括产品成分、功能和使用方法等内容在内的规范而详细地说明。对于产品成分标识不明确,功能标注不实,以及使用方法不清楚的产品,对产品生产与销售责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3、建立质控标准,确保安全有效。对于生产和销售的渔用“非药品”产品,产品的制售者要在完成充分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而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而且这种质量标准要经过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试验和认证,达到质量标准可以控制产品质量的要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组织产品的生产,对于推向市场的每一批产品均要留样并随时接受监督单位抽样复核产品的质量。监督机构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该责令生产企业收回并做销毁处理。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会 办 苏州市司法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18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苏市农复〔2020〕41号 签发:陆志荣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95号提案的答复 张月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渔用‘非药品’立法监管的相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状 (一)全市渔用“非药品”市场概况。目前苏州渔用“非药品”(以下简称“非药品”)销售主体有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者和一般的渔需经营门店。据统计,苏州市场上销售的“非药品”约1000种。其中部分“非药品”可能含有兽药成分,存在较大的渔业生产、水产品质量和水环境安全隐患。 (二)全市水产养殖“非药品”使用情况。“非药品”在苏州主要运用于特种水产养殖,特别是大闸蟹养殖上。根据调查,大闸蟹养殖使用“非药品”包括水质调节剂、除草除藻剂、微生态制剂、免疫增强剂等,每年花费约600-800元/亩。其他水产养殖也不同程度使用到“非药品”。 (三)全市行业执法监管情况。在对“非药品”监管上,我局在2011年至2014年间先后查处了多起影响比较大的“非药品”案件,对不法企业形成一定的震慑。之后为满足渔业生产需要,我局及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对“非药品”的监管逐步加强。一是要求疑似为兽药的“非药品”下架,并依法调查处理;二是对养殖从业人员和基层监管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科学合理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三是常熟、昆山、相城等地尝试开展养殖投入品“集中采购、政府补贴、统一配送”工作,从源头上把控“非药品”质量。 二、存在问题 一是定性缺乏依据,监管存在漏洞。目前市面上常见的“非药品”使用说明上标注的功效,有预防治疗疾病的、有调节底质水质的、有水生动物保健的,还有除草杀藻的。但涉嫌为“药”的很少标明其主要成分,各类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非药品”难以开展成分检测,造成产品定性困难。 二是产品缺乏标准,质量良莠不齐。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非药品”只需到市场监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备案,其产品标准不需要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完全由企业自己制定。在缺乏相关监督或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情况下,“非药品”的产品质量难以保障。 三是产品种类繁多,使用风险较大。就目前掌握的情况,“非药品”有上千个品种,其使用范围广、调节目的多样、使用方式和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水产养殖者购买“非药品”时,只能通过产品说明书标注的作用功效来购买和使用,造成养殖事故的风险无限加大。 三、下一步措施 (一)分类监管,严格执法 一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监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非药品”标签上标明的功效符合兽药定义的,或者标明的成分曾经作为兽药注册审批,因残留或药害原因被撤销注册的,则定性为兽药。对这些以“非药品”名义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刑事处罚。 二是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监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含有维生素、氨基酸、微生物制剂等营养成分,且标签上标明掺入饲料中使用的“非药品”,则定性为饲料添加剂。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监管。对确实不适用《兽药管理条例》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非药品”,如“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配合做好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工作。同时做好技术指导和使用记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 今年我局已经将“非药品”专项整治列入《2020年兽药饲料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中。在我局推动指导下,全市农业执法和水产养殖技术推广机构对辖区内“非药品”经营门店开展了拉网式清查,重点是对涉嫌经营应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产品以及涉嫌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强化培训,营造氛围 一是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普及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为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相关审批业务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其规范生产和经营。 二是强化使用技术培训指导。充分利用水产养殖技术推广条线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引导水产养殖者购买和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劣兽药。 三是强化监管人员素质培训。组织相关监管执法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就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严肃违法行为的查处,逐步规范“非药品”市场秩序。 (三)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一是推动出台管理办法。我局将积极开展调研,及时汇总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市司法部门沟通,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汇报,呼吁出台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规范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前就2020年3月19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积极响应,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二是完善统一配送管理。建议供销系统在常熟、昆山、相城原先统一配送基础上,对一些“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确实缺乏监管依据的“非药品”,但又是养殖生产所必须的,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继续开展统一配送工作。在规范水产养殖投入品市场秩序、满足水产养殖需要的同时,保障投入品的质量。 三是开展风险预测预警。通过执法检查、技术服务等手段,及时掌握“非药品”使用情况,尤其是在“非药品”经营使用高峰时段,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开展试验试用。一经发现使用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防范养殖事故发生。 感谢您对水产品质量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姓名:张有法 联 系 电话:6824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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