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之家 >履职建言
189.关于人社部门尽快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新政策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朱向峰;
建 议 号:
189

标    题:

关于人社部门尽快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新政策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一、政策背景

20181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文件提出:“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畅通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符合中小学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职称与教师聘用衔接。” 20181227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第17条明确提出:“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乡村中小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适当提高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岗位比例、取消教科研训部门职称比例限制、增核乡村学校职称岗位、打通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比例、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延退女教师不占岗位职数等办法,缓解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岗位职数不足的问题。” 201982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岗位设置政策精神,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6号)专项指导性文件,再次强调:“贯通使用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贯通使用教科研专业技术岗位、乡村教师可超岗位聘用、对口支援教师可超岗位聘用……”,要求能够用足用好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设置动态管理。

二、现实状况

以上政策相继出台,意见清晰,措施明确,但江苏多地人社部门相互观望,落实迟缓。苏州设区市虽已个别政策先行先试,但尚未从制度层面、操作层面大力实施,因此我市各县区各学校、广大教师均翘首以盼,迫切希望苏州设区市人社部门能率先垂范,在苏州建成新时代对外开放示范区总体精神框架内,做到省内领先,指导各市区,尽快将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人社厅教育厅相关岗位设置利好政策完全落地,尽早惠及苏州广大中小学校,惠及每个渴求专业持续发展的教师。

三、建议意见

为落实好中发〔20184号、苏发〔201833号、苏人社发【2019176号等三个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各区域教职工现状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综合确定好区域内教职工岗位总量,提倡中小学教师岗位“科学设置、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系统统筹”原则,通过适当提高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岗位配置等措施,切实缓解中小学高级、中级教师岗位职数不足问题。为此,建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省内率先并有所创新,尽快落实如下岗位管理政策:

1. 根据教师队伍结构状况和专业发展需要,在核定区域岗位设置总量时,各学段高级岗位在省控比例范围内设置,贯通使用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

2. 贯通使用教科研机构和教师发展机构中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3. 增核乡村学校教师高级、中级职称岗位比例;对在乡村中小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4.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女干部退休55周岁)延退女教师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因工作需要,经人社部门批准同意延缓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型教师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5. 人社部门指导各市区提出权威性意见,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备案制类教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制定合理的岗位设置方案,真正做到既同工同酬又同聘同管,保障其与在职公办教师既享有同等权益又法无例外。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会 办 苏州市教育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5-25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189号提案的答复 朱向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人社部门尽快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新政策的建议”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您在建议中对完善我市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中小学教师高中级岗位配置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对我们进一步推动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性。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会同市教育局,进行了专题调研。现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现状,答复如下: 一、我市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情况 自2011年以来,我市紧密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全市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了平稳入轨,全面覆盖。截止目前,全市教育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共1023家。其中高等学校1所,高等职业学校2所,高中(含中职)88所,初中218所,小学362所,幼儿园61所,非校事业单位61家。现有事业编制人员75173人,其中管理人员3033人、专技人员71254人、工勤技能人员886人,三类岗位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4.0%、94.8%、1.2%,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为1.9:5.1:3.0。其中,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达3.3:4.6:2.1。与2011年相比,全市教育系统岗位管理整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三类岗位总体呈现“一升二降”趋势。专技岗位同比增加4.4%,管理岗位同比减少1.5%,工勤岗位同比减少2.9%。二、管理岗位中双肩挑人员呈上升趋势,比例较高。三、专技岗位中高级岗位呈较大增长趋势,同比增加了6.3%,高、中结构比例面临较多压力。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在深入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我市出台了《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苏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系列文件,对岗位设置的实施范围、基本原则、设置程序、任职资格、竞聘上岗、转岗聘用、合同签订、双肩挑管理、岗位使用管理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从制度层面保证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针对教育系统的特点,充分授权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岗位管理制度。 (二)突出重点,适度倾斜。岗位设置推行过程中,我市紧密结合地区情况,根据教育系统行业、单位特点,因地制宜,不搞平均分布一刀切,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基础上,优先向教育系统倾斜,对专技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双肩挑配备均按省要求上限配置,力求精简高效、科学合理。 (三)建立平台,动态管理。我市自主研发了人事管理信息平台,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了对人员“进、管、出”的动态实时管理,提升了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同时,在市属教育系统试点建立系统统筹、动态管理机制,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导,充分放权,原则上一至二年一调整。 总体而言,我市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平稳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正如您所言,岗位设置自2011年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年随着外来人口持续涌入,二胎政策开放,积分入学政策的实施,中小学校以每年几十所的速度新建,但是编制却并没有增加,岗位管理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现,难以有效顺应教师队伍发展改革,亟需进行优化调整。 经调研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岗位设置管理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原有体制下,一直习惯于用管理党政机关的方式来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固定用人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机制,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二是制度建设的影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为一项政策创新与原有的人事管理规定存在矛盾,配套政策不完善,制度建设滞后于改革发展的要求。三是管理体制的影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在事业单位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责不够清晰、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制约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二、下阶段我市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设想 根据国家、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文件精神,围绕优化我市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我局拟与市教育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苏州市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力争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切实化解现阶段中小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矛盾,突破教师队伍管理改革瓶颈问题。《意见》初步设想涵盖以下内容: (一)建立岗位统筹机制,用好用足高级岗位。各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师结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所属学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分配要做到城区和城乡同类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大致相当,分配方案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区域内教师数量变化和专业发展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未达到省规定比例上限的,要逐年提高比例,原则两年一核,一年一备。同时,要求各市、区要根据《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427号)规定,用足用好岗位结构比例,科学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可统筹5%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用于解决岗位特别紧缺学校和交流轮岗教师晋升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 (二)提升岗位利用效率,贯通使用中初级岗。各学段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可贯通使用。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的等级结构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市、区二级教科院、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中各层级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岗位可贯通使用。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的等级结构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三)推进岗位管理改革,特殊对象超岗聘用。乡村教师可超岗位聘用。在乡村中小学任教20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称、或在乡村中小学任教30年以上取得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学校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聘用。按照乡村教师评审条件申报并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在乡村学校聘任,聘任5年之内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的,应重新评聘。对口支援教师可超岗位聘用。因组织安排援藏援疆援青等教师,在受援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援派期满经考核合格,返回后由派出单位直接聘用,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延退女高级教师不占岗位职数。为缓解中小学高级和中级教师岗位职数不足的问题,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缓退的女教师,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四)创新设置特设岗位,突破人才引进瓶颈。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一般设置在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设置总量的5%,最多不超过20个。岗位数量较少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内统筹。特设岗位的设置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五)严格岗位调整设置,强化教师聘后管理。科学合理调整中小学专技、管理、工勤之间岗位设置,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及时将核减的富余工勤岗位补充至专技岗位,着力化解岗位紧缺问题。加强教师聘后管理。教师资格证暂缓注册人员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不足的教师,只能聘任在本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并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岗位。自愿转岗到教辅、行政后勤岗位,且不再担任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再聘任在教师岗位。 朱向峰委员,您的建议我们将充分汲取,并融入到工作实际中。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对人社工作的支持! 以上答复,望批评指正。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