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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关于在允许掉头的路口设置禁停区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丁海平;
建 议 号:
146

标    题:

关于在允许掉头的路口设置禁停区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一般来说,有信号灯的道路路口,如果有允许掉头标志,斑马线两侧的车道上极少有车辆停滞,以避免影响车辆掉头;而且考虑到道路的宽度和车辆的长度,掉头的车道常常会设计在中间车道,使得车辆能够一次掉头通过。但在很多没有信号灯且允许掉头的路口,常常会有一些车辆长时间在路口车道上停留等人,或随意停车上下人,造成另一侧行驶方向最左侧车道的掉头车辆不能够一次打方向盘通过,而需要倒车后再能前进,如果掉头车辆司机判断失误,还会造成车辆碰擦或倒车碰撞行人,在交通高峰时,既影响交通,又易发生事故。

建议:

为保障掉头车辆交通通畅,建议在允许掉头的路口设置小范围的黄色网格线区域(见图,有一个车身长度即可),禁止临时停车,以避免堵塞交通和发生事故。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公安局
会 办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28
办理类型: C (留作参考)
答复内容: C 苏州市公安局文件 (2020)公办函字第49号 签发:魏杰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146号提案的答复 丁海平委员: 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在允许掉头的路口设置禁停区的建议”的提案答复如下: 针对机动车乱停乱放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情况,近年来,我局交警部门结合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格查处乱停乱放违法行为。2019年全年,苏州市区共查处违法停车193.万余起,执法清障拖移车辆4.1万余辆。 关于机动车的停放问题,法律法规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因此,交叉路口50米以内是法律明确禁止停车的。 设置禁停区(黄色网格线)能够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提醒,但黄色网格线主要设置在停车易造成堵塞的交叉口内,主要针对的排队溢出的情况造成相交道路也无法通行,其他区域很少设置。如其他区域也设置了此类标线,可能会造成驾驶员认为未设置的区域可以停车,且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规范标准有明确规定或其他城市普遍推广这一做法前,暂不宜实施。对交叉口违停影响车辆掉头以及通行的,我局交警部门也将采用电子监控抓拍与现场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查处力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苏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6日 联系人姓名:沈霏 联 系 电话:13815255175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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