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唐文;叶志坚;朱凤兰;张力元;蔡震宇;刘峰;马奇翰;蒋玲;徐建英;徐晓文;李纲;李根华;张瑜;周春立;程江;陈丽波;茅联群;徐军;刘标;崔锦江;闻彩芬; | 建 议 号: | 386 |
标 题: | 关于呼吁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分类分级的联动惩戒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在中国,与其他服务合同相比,医疗服务合同极为特殊。其他绝大多数合同主体比如银行,航空等部门都有权利单方选择缔约对象,但医院不能,出于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医院承担着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患者的就诊请求。无论来院的患者是什么状态,医院都必须照单全收。 众所周知,只有医患相互信任,医疗服务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匮乏,百姓对于医疗的期望值过高,甚至存在一些违背自然规律的难以实现的需求,部分患者及家属基于对救治结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由此引发对医护人员的人身攻击,破坏医院的公共设施等行为,这实际上是破坏医疗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其恶劣程度并不亚于袭击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对于医疗行业而言,最好的处理就是有强有力的规则约束,将纠纷抑制在萌芽阶段。这是由行业特殊性决定的。否则,不仅是医院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还可能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带来破坏性后果。虽然我国已有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但对于一部分恶劣程度尚处于较低级别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无法被联动惩戒。从而丧失了通过联动惩戒来防微杜渐,避免小恶酿成大祸的可能 我们呼吁对这类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分类分级的联动惩戒,加大联动惩戒的范围,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其他患者的正常就医权利,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更好地实现市政府提倡的推进社会治理,实现完善共建共治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让广大医务人员能更积极更全身心地投入到建设健康苏州中来。我们的建议如下: 其一,确立“默认服从管理”规则。 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或者由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条款)在醒目位置公布,例如在网络预约平台,医院的预检台、挂号窗口,候诊大厅等处公布,提醒患者和家属在自愿就医的同时默认为服从了医院的管理规则。 其二,梳理法源,尊重行业惯例,确立苏州版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认定标准。 在国家缺乏精细化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认定标准之前,苏州可以对扰乱医疗秩序者进行分类分级联动惩戒,卫健委可以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组织医疗单位共同研究,并会商公安,司法行政与征信系统主管等部门,共同确认扰乱医疗秩序的认定标准,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与政府征信系统主管部门应予全程配合。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而,应当发挥医疗行业的力量,根据行业累积的经验,研究出台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认定的行业惯例。一经认定并列入征信系统的失信名单,即可以惯例之名,行法律之实,获得普遍适用。医院可以依据向公安报警,提供线索及相关证据,公安可以向卫健部门提供相应的信息,卫健部门可以向其他部门推送,包括向各医疗机构推送,从而实现信息共享。 其三,确立分类分级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联动惩戒规则,切实加大违法成本。 可以根据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者的程度,将其行为区分为低度、中度、高度等三个层级,同时纳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 1.针对轻度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取消其本人及就诊的相应患者家属享受诊疗便利化措施。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例如,半年或者一年内)或者永久取消其网上预约挂号权利和享受各种医疗便利措施。这些措施是政府单方做出的便民措施,不涉及患者基本民事权利,可以单方取消。 2.针对中度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例如半年或者一年内)暂停其及就诊的相应患者家属享受国家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公共卫生资源的权利。以上财产属于公共资源,而非个人私有财产,政府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具有法理正当性。 3.针对高度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受影响的医疗机构可以无视其意愿,拒绝为其及就诊的相应患者家属提供医疗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可以集体拒绝为其及就诊的相应患者家属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处于有生命危险状态除外)。如果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发生以上所有行为均将被纳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 平安医院,医患和谐,是永远的宗旨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会 办 |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29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唐文委员及各位联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呼吁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分类分级的联动惩戒的建议”(第3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治安秩序,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案件和各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你们提出的建议也是我委在信用建设方面关注和推进的重点领域,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综合施策,全面提升涉医违法犯罪案件防控能力 一是建立依法处置机制。2009年9月市政府率先颁布实施《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2013年对《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新修订办法正式施行后,相关部门处置医疗纠纷配合进一步密切,引导医疗纠纷到院外解决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作用凸显,依法依规处置医患纠纷的氛围逐步形成。 二是建立警医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开展案件防范工作。一方面,不断加强医院警务室的建设。2012年8月,市卫生局联合市公安局发布《苏州市医院警务室建设规范》,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院警务室,并要求属地公安机关派驻专(兼)职民警,还规定了医院警务室的工作职能。目前,全市共设立医院警务室54个,派驻民警、辅警累计110余人。另一方面,属地公安机关依托医院警务室加大打击涉医领域违法行为。依托医疗机构安保模块建设,提高医患纠纷预警、钝化、研判能力,维护医院安全稳定,营造良好就医环境。据统计,去年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对共计10余名袭医者采取了果断的处置手段。 三是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2006年,苏州市率先成立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2007年成立了城区首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苏州和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市已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8个,专职调解员23人,2019年共受理医疗纠纷调解案例1188件,调解成功1071件,成功率达90.2%,调解成功例数占全部医患纠总数的62%。第三方调解成功化解多起医患矛盾尖锐、重信重访的案件,遏制了多起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部门联动,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取得了较大进展,建成覆盖大市企业和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开设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推出市民个人信用“桂花分”。 一方面,个人信用数据库不断完善。苏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4月启动实施,2014年6月,市、区两级平台实现无缝对接,在全省率先建成覆盖大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截至目前,法人信用库已归集54个部门及板块,涵盖68类信息,共计入库5700万余条信息。个人信用库归集49个部门、覆盖全市1300多万人口,共计6.9亿余条数据。升级改版“诚信苏州”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增加信用公示、办件查询、“红黑名单”、典型案例公示等功能。 另一方面,推出市民信用评价产品。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归集数据和建立模型基础上,探索推出市民信用“桂花分”。系统汇集了公安、社保、民政、卫健、公积金等20余个部门的基础数据和信用数据,市民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信用苏州”网站、“诚信苏州”微信公众号、“智慧苏州”APP等途径进行查询。目前在公共交通、日常消费、文体旅游、公共服务、行政审批、市民卡附属功能等场景取得实质应用,让守信者得到便利和实惠。 三、开拓创新,推动暴力伤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加以推进,出台了一系列高规格的文件,特别是联合奖惩机制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已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50余个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 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我委将会同市卫健委、市公安局等职能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我市治理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有效举措,开展地方性的制度设计,建立信用长效管理机制。目前,我委已会同相关部门就建立并出台苏州市落实国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备忘录开展可行性研究会商。下一步将根据你们的建议和有关规定,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及时归集汇总卫健委、公安等部门报送的暴力伤医违法违规处罚信息,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使暴力伤医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将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新闻、活动、社交媒体等渠道,向群众广泛宣传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宣传作用,减少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就医环境。 以上答复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再次感谢你们的宝贵意见,并请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