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6.关于加强小区公共收益监管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曹明华; | 建 议 号: | 446 |
标 题: | 关于加强小区公共收益监管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当前,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突出,一方面小区失窃案件频发、绿化损毁、违建突出,影响了市民的敬得感;另一个方面,物业管理在小区公共收益上收支不透明,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日益突出,需要有关各方给予关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小区公共收益要如实公示,但除极少数小区物业公司规范操作外,大部分小区的公共收益有多少?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基本上是一笔糊涂帐。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对物业公司和业委会负责人进行培训,确保小区公共收益开支合规;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小区公共收益应该按年度定时定点公示,按受业主监督;三是加强支出管理,小区公共收益70%属于全体业主,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业委会的小区要根据法规和小区议事规则,根据业主意愿开支并接受业主监督。没有业委会的,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强化监督,确保收益不被截留和随意开支。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会 办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29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446号提案的答复 曹明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小区公共收益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监管的法律依据 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和分配,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并且明确了没有公示或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者一年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非业主使用人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住建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小区公共收益更加重视,市住建部门响应群众关切,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1.组织物业管理项目检查。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督查、物业管理项目“双随机”检查、组织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督促物业合同方案落实,维护物业服务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2.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为推进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2019年2月份制定出台了《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突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评优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公共收益有关要求或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行为,我们给相关物业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去年,评定并公布了首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经评价,全市符合条件、按照要求申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共610家,其中A级60家,B级84家,C级461家,D级5家,E级0家。 3.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2014年,市物价局同我局一起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经营的,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 天。”由价格主管部门对“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予以处罚。通过收益公示制度,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今年,我们将会同市发改部门做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涉及价格检查及执法的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下一步,我们将在继续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共享各自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小区公共收益违法违规情况,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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