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吴永发; | 建 议 号: | 174 |
标 题: | 关于加强苏州新型租赁住房全流程监管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自2016年12月中央提出“房住不炒”总定位之后,苏州新型租赁住房(长租公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成为江苏省内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与此同时,也面临着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尤其是长租公寓运营机构预收租金监管乏力等突出问题。苏州需要学习杭州等城市的经验,结合苏州实际,创新预收租金全流程监管模式,着力防范和化解风险,以促进新型租赁住房(长租公寓)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主要背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的高位运行,城市中大量流动人口和年轻人的居住问题催生了以长租公寓为代表的新型租赁住房市场。特别是2016年12月以来,在中央“房住不炒”总定位下,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旨在遏制投资投机炒房的调控政策的实施,更是大大推动了新型租赁住房市场的快速发展,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过去3年多时间里,苏州新型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提升了租赁住房的品质,改变了很大一部分人尤其是年轻人的居住条件,成为吸引、留住人才的一项重要的“加分项”,对苏州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调研发现,我市新型租赁住房市场在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从长租公寓运营机构(供给侧)来看,主要表现在获取房源难,投入高、回报周期长,利润薄、盈利难,项目融资难,等等。 主要风险:目前,苏州新型租赁住房市场的培育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风险是预收租金缺乏全流程有效监管,其表现方式为:少数运营机构与其他贷款机构合作使用租客信息签署贷款合同,将贷款资金余额扩充为“资金池”,不断进行租客和房东的资金与期限错配,其沉淀的大量资金得不到有效监管,常被挪作他用。其中的主要危害为:一旦机构资金链断裂、倒闭或恶意跑路,租客将损失押金和预缴的租金,而房东未收到的租金损失将由本人或者租客承担;同时,租客仍需继续向贷款机构支付贷款本息,但房东却收不到租金,要求租客退房,而租客要求继续租住,这样就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导致失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事实上,2019年初以来,苏州乐栈、南京乐伽等运营机构的“爆雷”就是明证,其影响范围涉及苏州大市范围的各区县市,影响人群达数万人,造成恶劣影响。对策建议 如何通过加强全流程监管,来规避以上风险呢? 对此,本人建议如下: (一)预收租金全额监管 长租公寓运营机构预收租客租金,扣除同期内已支付给房东的租金、管理费、合理的维修费用等后的剩余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监管。监管方式:苏州住建部门指定特定企业代为监管,签署代为监管协议书并指定开立监管账户。租金核实和提取如不一致,由苏州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运营机构根据每月租金支付情况,向监管企业申请动用监管资金。 (二)风险准备金监管 长租公寓运营机构缴纳部分资金作为风险防控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于支付房源委托出租人租金及退还承租人押金,其总额按机构实际管理房源量对应的应付房源委托出租人月租金总额的2-3倍确定。 监管方式:运营机构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收取及使用均应每月上报,实现资金运用的动态监管,住建部门将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并与企业信用挂钩。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会 办 |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公安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24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174号提案的答复 吴永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苏州新型租赁住房全流程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型租赁住房(长租公寓)的健康发展,对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但如果缺乏引导和监管,这一新业态极易走向失序,不仅会损害健康租赁住房体系的建设,还可能导致金融风险隐患。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 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建立和完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市于2018年8月23日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在总体目标的指引下,从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加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建立政府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鼓励个人住房租赁消费、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人才乐居工程建设、强化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七个方面的措施来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 二、 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式住房租赁业务。市级层面上明确了1~2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集中式住房租赁业务的试点。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经纪、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拓展租赁业务范围。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鼓励个人依法规范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房产新建改建租赁住房。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6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目前,苏州全市共有各类在册房屋租赁企业70余家,并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代表性租赁项目品牌,包括龙湖冠寓、朗诗、创元、世联行、蜜蜂村落等。 三、 完善公租房保障体系建设 我局紧紧围绕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住房保障的日常工作机制、准入退出机制、建设供应机制,初步形成了苏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机制,目前对于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3930元以下的城镇户籍居民,梯度式实施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等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了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十二五及十三五期间,市区共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15841套,共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45261套,分配入住44974套,分配入住率达到99.37%,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并一直保持在全省各市前列。 目前苏州市区公租房覆盖率为2.96%,对标国家长效机制政策5%的覆盖要求,在相关单位的大力配合下,我局掌握分析了各区重点保障人群住房需求情况,并对今后几年的发展进行预估,形成了市区公租房建设筹集目标任务(含各类人员租赁补贴),即至2022年,苏州需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9000套,新增租赁补贴23000人(户)。 四、 搭建住房租赁服务于监管平台 2019年10月22日,苏州市租赁房屋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并针对租赁企业开展苏州市租赁监管与服务平台培训,更好的发挥租赁平台对租赁市场培育和监管的作用。该平台是由住建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共同建设,实现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和推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目标。平台上线以来纳入房源约80万套,大部分是公安部门获取的非对外公开的出租房屋安全信息。2019年11月底,平台租赁房屋交易板块正式上线,目前平台上线的可见房源1.26万套,纳入平台管理的各类房地产经纪机构共1300余家,合同网签备案数量9000余件。 五、 开展租赁乱象专项整治工作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51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2019年10月市住建局牵头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共同开展苏州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行动。10月份制定了《苏州市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实施方案》,并下发《苏州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通过畅通投诉渠道、作出公开承诺、上线租赁平台、开展摸底排查等途径对租赁乱象进行整治,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乱象整治期间共接到投诉举报受理数量453件,处理投诉举报数量453件,排查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数量1946家,查处的违法违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数量188家,通报曝光违法违规案例类型数量1586件,主要问题集中在未按规定备案的问题上。对于促进苏州市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 落实租赁房屋明码标价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确认。 七、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新型租赁住房的基础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全面排摸我市新型租赁住房,对发现的此类出租房屋及时采集登记房屋基本信息和出租人(出租单位)基本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逐户签订好《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落实出租人(出租单位)治安责任。 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对租住在新型租赁住房内的承租人,按照“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要求及时登记、注销人员信息,做到承租人信息实时、准确、鲜活。 三是加强隐患风险排查及整改处置工作。对新型租赁住房内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摸,及时发现并采集治安、消防、住房等各类安全隐患和新型租赁住房领域的相关风险。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处置,对发现的消防、住房等其他安全隐患以及新型租赁住房领域的相关风险,及时通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对新型租赁住房领域内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 研究探索租金监管可行模式 正对目前长租公寓市场出现的“高收低租”、“长收短租” 等经营模式带来的资金安全隐患的问题。同时为了避免类似南京乐伽公寓的问题,我局结合苏州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研究杭州、南京等地实行的租金监管模式,并于2019年底和2020年初与苏州房协、苏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召开两次调研座谈会,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初步讨论了预售租金监管和风险准备金监管模式两种不同模式在我市落地的可行性,并积极探讨了其他的有效监管的途径。 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在加强监管力度、优化平台功能、完善行业立法等方面继续深化现有的工作,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方法,研究降低租金风险的有效途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