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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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雁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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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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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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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加大瓶装液化气公安执法力度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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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 |
2019年10月13日上午11时许,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一小吃店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事故教训深刻,给我市也敲响了警钟。据统计,2019年1-11月份苏州市燃气警情共281起,绝大多数为瓶装液化气泄露、爆燃,燃气事故造成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在今年1月3日召开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樊金龙也专门指出我省在燃气安全执法和监管上的不足。因此,加强该行业的安全执法和监管刻不容缓。早在2016年,苏州市就下发了《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的专项整治,各区县也积极响应,督促企业整合改革,成立了专门联营公司,统一经营瓶装液化气,经过几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终端市场的混乱,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主要原因在于: 1、我市与沪浙交界的区镇多,交界的乡镇气瓶互相流动频繁,特别是浙江气价相比我们又有一定的优势,无证站点及个体的“游击队”特别多。 2、这个行业的投资成本和进入的门槛低,对于没有一技之长的社会无业人员,只要有一定的配送渠道及终端客户,很容易进入这个行业,而这些从业人员自身安全意识薄弱,又没有经过培训,通常采用短斤缺两、加入二甲醚等其他气体以次充好、倒灌瓶装气等做法,谋求利润最大化,但恰恰这种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用气安全和质量无法得到保障。问题原因找到了,但解决起来却很困难,一是由于这些经营点流动性大、人员难控制以及外地气源难以追溯的特点,执法难度比较大,虽然苏州各地多次组织联合执法检查,查处了几个窝点,但未能从根本上对非法经营进行打击取缔和规范。二是即使查处到了,处罚到位却很难。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无证经营的处罚起点为5万元,但在基层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执行。由于这么人员大多为社会底层群众,家境一般都不富裕,往往认罪不认罚,最终的处罚往往是没收几个钢瓶,无法对非法行为产生有效打击。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瓶装液化气仍是城镇燃气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群体主要存在于城郊地区、广大农村和一些小餐饮,为了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提高安全供应能力,除了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气瓶自有化置换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瓶装液化气市场管理规范,经营有序,安全可控。最重要的还是要由公安部门对非法储存、运输和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人员,加大执法力度,在源头上阻断无证经营的生存空间。 特提如下建议: 一、依托331专项行动,成立由住建、公安、应急、市场监督等单位组成的专班,针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液化气行为,重点整治非法经营的源头,严厉打击由外省市入境的非法经营液化气对象;打击本市境内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倒灌、充装瓶装液化气等行为。 二、强化公安部门的作用,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等行为。 1、公安治安部门要在排查辖区非法液化石油气情况的基础上,注重顺藤摸瓜,从运输非法液化石油气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入手,排摸、发现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的窝点及流动销售点,及时开展打击查处。对源头在外省市的,要依托沪苏浙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省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工作。 2、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道口检查的屏障滤网作用,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提高对运输液化石油气车辆的检查频次,对途经道口的可能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车辆逢疑必查。 三、市区(县)各级公安机关查办的非法经营、运输液化石油气案件,对涉案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予以“顶格处罚”, 对构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开展专案经营、及时固定证据,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政策,依法从重、从严、从速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捣毁非法液化石油气销售网络、摧毁利益链。 |
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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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 苏州市公安局 | |
会 办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30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A 苏州市公安局文件 (2020)公办函字第43号 签发:魏杰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126号提案的答复 朱雁鸣委员: 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瓶装液化气公安机关执法力度”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瓶装石油液化气经营管理要求 目前,涉及瓶装石油液化气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地方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两部法规规定了住建部门是燃气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瓶装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由住建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黑气贩子”的出现切断了用户与经营企业之间对应关系,游离于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之外,妨碍了燃气企业安全指导与安全检查义务的履行,导致了瓶装液化气使用事故的产生。公安机关按照《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依据职责,继续配合好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全力消除安全隐患。 二、市住建局燃气办切实发挥主管职能 近年来,随着我市管道天然气的快速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不断萎缩,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出现产能过剩、经营困难、管理薄弱、竞争无序等一系列问题,充装非自有钢瓶、过期钢瓶、违法经营、违法储存等现象屡禁不止。对此,市住建局全力开展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通过引导企业合并重组、监督企业钢瓶置换、开发建设监管平台和督促企业入户安检等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同时,积极推进“瓶改管”工作,切实减少瓶装燃气使用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推进专项整治,加强行业管理。住建局燃气办为进一步巩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成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明确苏州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定点充装和管理的通知》,扎实开展气瓶专项整治工作。全力推进气瓶二维码信息标识使用,要求液化气经营企业统一企业标识,只能充装企业自有气瓶,坚决做到一企一瓶,一瓶一码。通过专项整治,全市基本消除了充装过期钢瓶、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管理系统,强化企业监管。住建局燃气办建立瓶装液化气充装配送安全监管平台,实现瓶装燃气充装配送全过程监控,目前全市31家瓶装燃气企业、46个储罐场、近400个供应站、1200余名从业人员、300余万只钢瓶、用户信息25万余条(市区用户18万余条)等相关数据已全部上传系统,组织开展充装配送平台应用培训,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市区各街道(镇、社工委)和市区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100余人参加。目前,充装配送平台已在市区正式启用,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确保每个气瓶都能追根溯源、安全可控。 (三)部门联动执法,打击非法供气。充分发挥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行政执法管理的通知》,住建、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一查到底,顶格处罚,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2019年全市,住建局燃气办累计执法检查燃气场站1255家/次,暂扣钢瓶13614只,开具整改单1379份,停业单2份,行政处罚49起,金额310.39万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稽查立案查处,对发现充装过期瓶、报废瓶,检验单位翻新报废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其暂停充装或检验,直至停业整顿。 三、公安机关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打击 一是针对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行为,我局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进行暂扣,并对运输车辆进行查处。近年来,在机动车运输上,我局交警部门一方面重视对钢瓶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车辆(属于危化品车)源头管理工作,加强运输企业、驾驶人安全教育,年检提示等工作。另一方面,在路面加强对钢瓶液化石油气运输汽车检查力度,发现车辆、驾驶人资质手续不全等违法的,均对有关交通违法跟进处理,涉嫌非法运输等线索、违法的,均移交治安等主管部门处理。在钢瓶液化气运输最后一公里可能涉及其他车辆运输上,向居民用户送气可按照《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但农村地区部分存在使用三小车运输情况,为此,我局交警部门重点加强对可能用于非法运输钢瓶液化器的三小车加强管理处罚,减少运输安全隐患。 二是针对在工作中发现以营业为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液化气的非法储存及运输行为,我局治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严厉查处。2019年全市治安部门共查处此类行政案件8起,依法行政处罚6人。 三是针对提案中对无证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打击的建议,结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赴市检察院汇报了相关情况,商请市检支持以非法经营罪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市检察院经过会商后表示,虽然该行为违法了行政法规,且法规中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最高检、省检也多次强调没有司法解释的不能入罪,目前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行为不适用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打击,市检也会将该情况上报至省检、最高检,力争取得上级支持。 四是针对提案中指出,有“黑气贩子”在瓶装液化气中加入二甲醚等其他气体以次充好的做法,我局与市住建局燃气办对接后了解到,由于二甲醚近年价格上涨,已超过瓶装液化气价格,此类行为目前已基本绝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局治安部门已与燃气办建立沟通渠道,一经发现涉及制售假行为,我局治安部门将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构成犯罪的,全力打击。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瓶装液化气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工作中难免还有不足之处,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苏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姓名:蔡高文 联 系 电话:15851466689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