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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关于加快建立苏州机动车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毛昌宁;
建 议 号:
124

标    题:

关于加快建立苏州机动车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建议内容:

 

近二十年来,苏州商品房开发市场空前繁荣。苏州全市的汽车保有量也已经超400万辆,位列全国第四,比上海还要略多。但是苏州的机动车位不动产登记制度却与房地产市场化程度严重不符,尤其是苏州市区的机动车停车位,至今还没有实现不动产权利登记(园区已实现登记发证)。在苏州市区层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存在法律意义上出售和产权更迭的可能,充斥市场的是以长租代出售的乱象。法律与规则缺失并不代表民间交易活动的停滞,但必然会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混乱也争议。比如,随着二手房交易逐步增多,大量商品房在进入二手交易市场的同时,原房主通过长租买断使用权等的方式变相购买的机动车停车位如何进行交易,变得越来越有争议。尤其是在前期规划停车位不足的小区中,新来业主是否可以当然的受让并继续使用原房主长租买断使用权的停车位,而小区内原有住户排队轮候多年却无法得到停车位的矛盾该如何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另一方面,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近些年来不断出台的一些政策规范,却时常使用车位出售买卖等表述,如《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等。物价部门要求在新建一手房上市交易前,要求开发商在进行住宅价格备案的同时,一并提交车位售价限价的承诺书。 解决上述矛盾的途径是要加快建立苏州机动车位不动产登记制度。

建议:

1、尽快以地方立法促进产权明晰。深入贯彻党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关于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内容,提高地方立法效率,尽快作出地方立法,在苏州市建立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和产权转移登记制度。确认和保护广大小业主和开发商合法的不动产权益。

2、可以借鉴上海经验,尽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体制。上海自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机动车停车位测绘、权籍登记、权证发放制度。吸纳这方面有益经验,能够为苏州市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动产登记立法提速,建立苏州机动车位不动产登记制度。

3、积极引导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留守机构,清理历史遗留的机动车停车位产权问题。机动车停车位产权不明导致的各种争议由来已久,当前尽快完成立法并不能直接解决既往问题,尤其是一些早期开发的小区,开发商多已退场甚至已名存实亡,无法再配合小业主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进一步建议对这部分沉淀在已处休克状态开发商账上的停车位资产。一是要为手持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合同的小业主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支持小业主依法起诉确认产权;二是要为二手房出售后原房主所持长租车位,建立车位使用权流转制度,积极化解住宅区新老业主之间针对有限车位资源的纷争、化解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对有主停车位使用;三是要充分突显停车位的公共资源因素,对开发商产权沉淀一时无法联络的停车位创新管理模式,探索新时代的代理经营租赁(代经租)制度,在社区(尤其是老旧小区)尝试成立经营管理平台,对社区内这部分既不能直接否定开发商物权又无法促使开发商出让产权或尽责经营管理的车位,统一归集管理并按市场价收取停车费,既尊重车位物权人权利,又有序管理小区车位,还盘活车位收益权解决补贴小区物业管理亏空等问题。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会 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19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124号提案的答复 毛昌宁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0124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车位登记制度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车位使用权流转制度”、“代理经营租赁(代经租)制度”等管理方式需开发公司与业主协商约定,若开发公司已注销,应由开发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单位继续负责处理,若为业主共有的车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2、根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房屋基本特征的停车位、商业铺位等申请权属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因此,早前地下车位等机动车停车位由于不具备房屋一般意义上的围护、顶盖结构,而被列为不予登记的范围。 3、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非人防设施的地下车库(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办理登记。该项原则性规定对开展车位登记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但具体如何操作有待探究。 4、2019年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就《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正式发布实施后,将有助于我市进一步依法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现状有关情况 1、其他城市车位登记开展情况。据了解,目前上海等已开展车位登记的地区主要为地下车位登记,地上车位多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情形,属于业主共有,故目前讨论的车位登记问题主要指地下车位。 2、我市车位登记现有做法。我市工业园区于2009年出台了《苏州工业园区地下车位登记办法(试行)》,先行先试地下车位不动产权登记(不含人防车位)。据了解,工业园区部分2009年前建造的住宅小区因不符合《苏州工业园区地下车位登记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例如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建造地下车位、无法提供经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地下车位建造成本未列入房价的证明等,暂未办理地下车位登记;2009年后新建的部分商品住宅小区,由于开发商未申请首次登记、产权人不愿缴纳相关税费等原因,仍有一定数量的地下车位业主未来申请登记。 3、可售车位销售价格情况。为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释放价格行政指导在稳定市场预期方面的积极信号,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同时,为防止与商品住房配套的车位销售价格短期内上涨过快,要求开发企业对项目所有可售车位销售(或使用权一次性转让)价格的最高上限做出承诺。考虑到存在人防车位产权归属不明、非人防车位建造成本纳入房屋销售价格等问题,从车位实际使用效用角度出发,在价格承诺时要求将车位长期使用权一次性转让视同销售一并做出价格承诺。 4、人防车位使用情况。《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129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使用和收取的停车收益作了相关限制性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保障人防工程的合法有序使用。 二、车位登记立法调研情况 (一)立法情况 我市历来十分重视登记立法工作,2001年发布实施《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2004年发布实施《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1年施行的《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做了相关规定。2016年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苏州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同时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2018年、2020年立法调研项目,我们打算在《条例》中对车位登记作出相关规定。 (二)调研情况 根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苏人办〔2017〕15号),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法工委会同原市国土局组成立法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王少东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拟解决的问题等内容进行全面调研,其中包括地下车位登记问题调研。调研组既召开了相关市级行政、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座谈会,还远赴天津等地进行实地调研。 (三)存在问题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车位如何登记,存在很大的分歧和矛盾,车位登记问题面临着不少困境。一是车位登记操作规范缺少上位法支撑。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上位法中涉及车位登记的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车位登记工作具体如何开展缺乏具体操作规范。二是不动产单元设定问题。地下车位没有实体墙作为界址,仅由开发商在地上划线确定每个车位的位置,其不动产单元设定存在瑕疵。三是社会各界看法不一。历史上存在开发投资地下车位的成本纳入小区房屋出售价格中的情形,对此类项目有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地下空间投资主体和建造成本是否分摊问题,会影响地下空间权属认定”,这增加了车位登记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四是人防车位产权归属不明。《物权法》未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进行规定,《人民防空法》也只规定了人防工程的用益物权,目前人防工程产权国家和省等尚无相关法律进行确权,苏州市人防主管部门也一直在积极呼吁上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 因《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已发布施行,故我市《条例》目前暂未进入立法阶段。鉴于《条例》仍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调研项目,我局将继续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后续调研工作,届时建议赴上海、厦门等对车位登记有先进经验的城市开展实地调研,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力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纳先进地区有益做法,吸收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车位登记的原则性规定,在《条例》中明确地下车位产权登记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面积计算及位置确认标准等内容,以减少住宅小区停车纠纷,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深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助推车位管理等有序开展 目前,我局已与法院、住建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依法免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助查询服务,对于不动产产权不明、存在争议等情形,住建、法院等部门可随时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切实保障车位交易安全、防范车位交易风险。此外,我局开发上线的“苏易登”移动平台可为企业群众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在线自主服务,对于在车位管理工作中需向物业等提供证明的情形,产权人在通过人脸识别、身份确认等认证后,可使用“苏易登”APP随时随地查询、彩色打印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为物业管理提供便捷。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持续优化“苏易登”服务品牌内涵,助力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开展车位管理等工作,保障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三)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车位管理等工作 为法院、住建、发改委、人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服务保障,配合做好车位管理等工作。一是积极配合法院、住建等部门,对车位产权存在争议的,依法提供登记资料,助力解决争议纠纷;二是积极配合房产交易等部门,助力保障交易合同安全性等工作;三是积极配合物业管理职能部门,助力督促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车位;四是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助力破解人防工程产权不清、使用不便、收益不明等问题。 (四)积极探索推进车位产权登记工作开展 在工业园区开展地下车位登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选取典型案例,剖析地下车位登记可能存在的问题、处理途径、登记要件等内容,以点及面,对经规划批准建造的车位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业务的,由资规、发改、住建、人防等部门共同探索推进车位管理、使用、产权登记工作开展。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7日 联系人姓名: 朱莉 联 系 电话: 69329209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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