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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关于完善税务机关与法院联通协作机制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孙剑良;
建 议 号:
186

标    题:

关于完善税务机关与法院联通协作机制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的建议

建议内容:

 

近年来,企业之间、企业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越来越多,企业破产也日益增多,而破产企业的税收和执行处置债务人资产涉及的税收未能清缴的现象较为突出,从而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造成破产企业欠税和债务人资产执行处置涉及的税收未能清缴的主要原因:

一是因为税务机关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获悉滞后,出现破产企业清算完毕后才得知该欠税企业破产,从而导致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无法征缴;

二是债务人被法院执行时,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信息,而债务人资产被执行处置后或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债务人往往已无能力缴纳税款,从而导致税收无法追缴;

三是法院在司法拍卖债务人不动产时,虽有的在拍卖公告中规定税收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受人拍卖竞得不动产、取得法院裁定后,因该不动产所有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归其所有,有的买受人为逃避税款不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有的因为该不动产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况,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从而导致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法管控,出现税收征收盲点,造成该部分交易税收未能征收。

为了更好落实征缴破产企业欠税和债务人执行拍卖中的税款,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税务机关与法院的联通协作机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及时将破产企业信息通报给税务机关;法院执行拍卖债务人不动产时,也应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信息,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拍卖公告、拍卖标的、拍卖结果、执行裁定书等相关信息资料。

二、对于破产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测算确定其应缴和欠缴税额,并应在法院规定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税款债权,以便法院在解决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能够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法院执行债务人不动产和进行司法拍卖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进,向被执行人(即资产出售方)追缴税款;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约定税款由买受人承担的,税务机关依法可以向被执行人追缴税款,也可以直接向买受人追缴税款。

四、税务机关应设置专门部门或配备专人与法院对接,以便及时处理破产债权申报和债务人拍卖资产涉税清缴,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税务局
会 办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15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苏州税务局对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186号提案的答复 孙剑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税务机关与法院联通协作机制避免国家税收流失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债权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欠税作为税收债权,应由法院或管理人按时通知申请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破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时应向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的资产抵押情况。对需要行使税收优先权的,应向破产管理人提出。 目前,凡在我市范围内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均执行上述规定。破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破产债权申报通知书后,均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企业债权申报书。 二.关于税收债权的征缴 破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执行法院裁定的破产清算分配方案或重整、和解协议后,按照相关法律文书所列分配金额进行税款入库或欠税处理;或按照破产管理人的分配方案,及时落实相关部门对破产企业完成税款入库。对于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纳税人已消亡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核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三.关于税务部门与法院的联通协作情况 苏州市各级税务部门对于本辖区内的破产企业欠税管理工作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范要求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同时,根据《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苏府办〔2019〕164号)文件,苏州市税务局积极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作,加大对破产处置的税收支持。 1.目前,苏州市已建立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我局与市中院均为该机制成员单位。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中院,负责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就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已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及书面函告知机制。就破产案件审理,人民法院知道管理人后,其书面告知税务部门,并进行公告,在指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应缴纳税、费、罚款等债权。 2.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的文件要求, 2019年下半年,苏州市税务局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加强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问题进行多次会商研讨,并已形成会议纪要讨论稿,拟近期出台正式会议纪要,完善破产税收相关工作。 3.就执行拍卖债务人不动产的税收缴纳问题,苏州市税务局也已与苏州市中院建立了协助司法网拍快速核税机制,就位于苏州本地的不动产拍卖,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时及时将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等材料发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核税并告知人民法院,标的物成交后,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不动产过户应缴纳的税款。 下一步,苏州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将继续深化与同级人民法院的交流协作,进一步深化落实《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文件要求,加强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问题的协调解决,有效提升破产处置质量和效率,及时征缴税款及滞纳金,服务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钱景雯 联系电话:68356729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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