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李云飞;王玉南;王江海;叶忠;叶锋;刘富强;李荣;汪妹玲;姚东明;赵东明;袁永刚;徐家栋;谢正才;裴振华;王蔚;王雪元;史亮;朱冬亮;乔小力;刘书华;李赞;李云飞;汪俊华;宋晓华;张雪珍;陈斌;单建华;周荣;周显芳;金志峰;郭进林;唐梦潇;赵荣全; | 建 议 号: | 400 |
标 题: | 关于深化改革,解决科研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在城市化进程的大浪潮面前,为抓总部经济税源,逐步形成了科研用地(或研发用地)这一土地用途,出现了一幢幢研发大楼。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会 办 |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29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400号提案的答复 李云飞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改革解决科研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科研用地政策背景 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文件规定,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科教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等类型的项目对研发、办公用房的需求较高,既不同于一般工业项目,又与商业、住宅等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有所区别,是土地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在项目界定、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地价确定等方面难以把握。一些项目以科教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为名,取得土地后演变成了房地产开发项目,造成了完善手续等困难,也没有发挥专项服务产业用地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合理引导该类项目用地行为,促进专项服务产业载体建设顺利实施,又能把真正的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产业项目企业引进来,推动全市的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产业发展。我局借鉴深圳、南京等城市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于2011年研究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 二、科研用地政策内容 《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适用于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三类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市政府成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负责制定专项服务产业目录,认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该文件对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供应方式、地价确定、用途确定、使用管理、供地政策等进行了明确。 1、供地方式。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出让建设用地新建的,按照《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规定办理;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改建,原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的,不再办理供地手续,原用地性质与控规不符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出让。 2、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分级分区差异化确定,并根据规划容积率进行系数修正。 3、用途确定。出让土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工业(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出让土地在特定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确定为科教(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出让土地属于规划商业、办公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商务金融(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 4、专项服务产业用地使用。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专项服务产业用地性质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的建筑面积用于配套性的生活服务设施。 三、科研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苏府〔2011〕217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已供应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组织开展批后管理情况“回头看”,发现专项服务产业用地管理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适用范围过广 从广州、深圳、杭州等城市的政策看,新型产业用地的适用对象主要为生产性研发项目,包括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等为生产制造服务的项目。我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录则涵盖了科技咨询服务、研发设计服务、成果转化转移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创业服务、文化创意、文化艺术、文化旅游、广电影视、新闻出版、总部经济等,范围较广,针对性不强。 (二)认定标准不清晰 按照217号文件规定,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由市专项服务产业用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认定依据为《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目录》。该《目录》界定了范围,但没有明确认定标准,对于项目所需用地面积也没有限定,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供后管理难度大 专项服务产业项目为事前认定,对于项目用地竣工后是否用于事情认定的项目,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从专业角度进行判断。但从目前来看,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参与度不高,资源规划部门一家监管难度较大。 四、完善科研用地管理政策的思路 我局正在结合产业用地更新“双百”行动,针对专项服务产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会同发改、科技、工信、商务等部门更新专项服务产业用地管理政策,我们也会充分吸纳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策予以完善。 (一)更新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目录 结合我市最新的产业发展导向,相关政策向研发类企业倾斜,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提高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政策适用的针对性。 (二)明确认定准入标准 对研发类项目,探索构建以投入、产出、发明专利、人才引进、研发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等为核心指标的认定标准体系。通过建立认定标准体系,实现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从定性向定量转变,政策向产业含“绿”量、产出含“金”量、科技含“新”量高的项目倾斜,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高效益配置。 (三)鼓励复合利用,提高配套用地比例 近年来,随着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部分企业从前端的研发、中试,到中端的生产,到后端的销售服务一体化布局,出现了产学研一体化的用地需求。对于该类项目需要的配套生活服务用房面积比例超过专项服务产业用地政策明确的4%上限的,可以按照《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实施土地复合利用供地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与商业和服务业用地合并,按综合用途供地。目前,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已有项目按照该政策落地。比如园区自贸中心广场项目,该项目用地性质为研发和商服复合用途,既可以满足项目研发用房需求,也可以定制化满足项目配套商业用房需求。 (四)加强供后监管 全面实施“双合同”监管制度,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成交后,在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用地单位与属地政府签订开发建设协议,将前期准入提出的各项要求纳入协议,由属地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监管,发挥属地政府的监管优势。 (五)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专项服务产业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房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或自行更新改造并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30日 联系人姓名:马健德 联 系 电话:0512-68852870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文广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