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之家 >履职建言
035.关于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监管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民盟苏州市委员会
建 议 号:
035

标    题:

关于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监管的建议

建议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长对婴幼儿游泳活动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婴幼儿游泳需求量增大,婴幼儿游泳馆如雨后春笋般在我市各地迅速发展,已经形成规模化发展趋势。

一、行业现状截止目前,我国和我市并没有针对婴幼儿游泳这一新业态行业的相关标准和监督规范,无人监管带来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凸显,消费者投诉也越来越多。目前除了医疗机构提供该项服务外,很多商家都在进入婴幼儿游泳行业。其中有专营婴幼儿游泳项目,还有绝大部分是婴幼儿产品销售商、家政服务公司、儿童摄影店的附属产业。由于现在并没有相关的准入要求,各地政府无法为婴幼儿游泳场所颁发卫生许可证。经调查,这些婴儿游泳馆仅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未写婴幼儿游泳项目,很难统计实际数量,但通过大众点评搜索,仅苏州就有八百多家。

二、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缺乏婴幼儿游泳馆的相应卫生规范。现行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只对成人游泳馆机房、循环消毒过滤器、浸脚池、加氯等有规定,未提及婴幼儿游泳馆,全国仅有山东省出台了地方标准,其它地方只能自发地遵守一些约定俗成的标准,这就造成很多卫生、安全方面的安全隐患,监管部分无执法检查依据。

2、场馆设施良莠不齐。婴幼儿游泳场所硬件设施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和操作规范,对婴儿身体可能造成伤害。一是温度与细菌控制问题。成人游泳池水温规定22-26度,这种水温对婴幼儿身体不适应,所以需加热到30度,但这个温度容易滋生大量细菌,若婴幼儿游泳馆无循环过滤设施,不更新换水,容易导致婴儿感染疾病。二是水质处理缺乏有效设施,水质无法保证。私营企业做不到一人一池水,大多数婴幼儿游泳馆将使用过的泳池水进行简单净化处理,再重复使用,水中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数、PH值、浊度等都会超过现有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而婴幼儿对水体洁净度的要求应比成人更高。有些商家采用加氯的方法进行消毒,游离性余氯在0.3mg/L以上,对肠道致病菌、布氏杆菌等有杀灭作用,而游离性余氯过高,则对身体尤其婴幼儿皮肤有较强的刺激作用。还有些商家为了让水看起来碧蓝干净,在水中添加硫酸铜和光亮剂,这对处于发育阶段的婴幼儿健康有一定影响。三是泳圈、浴巾、公共用品多人使用,没有做到一婴一换一消毒,室内空气质量不能达到相应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缺乏应急急救设备,无法在危机发生时及时进行处理。

3、缺乏专业人员。婴儿游泳馆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健康证明,没有强制性健康、游泳安全知识专业培训,操作人员难以开展应急急救。游泳馆纠纷时常发生。

三、意见建议

1、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于1987年,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未对婴幼儿游泳新业态行业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许可项目由行政法规《条例》规定,201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虽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但因《细则》不能确定许可项目,婴幼儿游泳未能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的范畴。建议我市尽快将婴幼儿游泳纳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建立行业准入机制。

2、出台相关卫生标准和监管措施。山东省在2012年出台并实施了《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从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内外环境、水质、空气质量、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建议我市尽快出台卫生标准和规范,使经营者、消费者有法可依;明确卫生部门监督职责,使卫生监督部门可依法监督,不让婴幼儿游泳场所成为监管盲区;加大对现有婴幼儿游泳馆监督力度,定期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有效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

3、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制定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统一培训工作人员。婴幼儿游泳场所要主动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和持证状况,公开婴幼儿游泳场所服务项目操作规范,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及社会的监督。目前婴儿护理较为权威标准是《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但其中没有婴儿游泳、抚触等内容,建议在高职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加强婴幼儿游泳、急救方面的学习,培养专业人员,同时对现有游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会 办 苏州市司法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24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毛昌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婴儿游泳场所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服务业态不断涌现,在满足人民多方面、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对综合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各地新开办了众多的婴幼儿游泳馆、亲子游泳馆等服务机构,但是监管主体还处于缺位状态,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亟需规范。《关于加强婴儿游泳馆卫生监管的建议》敏锐地抓住了婴幼儿游泳馆、亲子游泳馆监管主体缺失的问题,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监管建议,对推动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行业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的现状及遇到的困难 (一)当前的监管现状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婴幼儿游泳馆、亲子游泳馆都无明确的监管主体,各地在处理此类投诉、纠纷过程中的政策、举措也不尽相同。我市发生的此类投诉,基本是由市场监管部门以消费纠纷的渠道,通过协调商家退款的方式进行处理的。 (二)卫生健康部门监管遇到的困难 2016年,原江苏省卫计委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场所行政许可要求的通知》(苏卫监督【2016】20号),统一了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标准,进一步界定了部分公共场所的范围,指出公共浴室不包括婴儿洗浴、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2016年、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作了修订,遗憾的事,婴儿游泳场馆未列入修订内容之中。因此,给婴儿游泳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卫生部门按公共场所监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尽管如此,卫生部门并没有放松在职责范围内对婴儿游泳场馆卫生问题的监管。2017年起,国家卫健委对包含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内的各类监管对象实行“双随机监督抽检”制度,现场监督、样品抽检、行政处罚、信息上报及公示全部按要求进行系统上报统计;对游泳场所的许可和监管自去年起已经实现了卫生监督全覆盖,持证经营率、监督率和水质抽检率都达到了100%。做到严格按国家、省各上级部门的要求,规范许可发证、日常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各环节工作。针对婴儿游泳场所监管,我们提出了参照公共场所“严格执行一客一换”的管理要求,减少交叉感染。同时,也开展了一些社会宣传,要求经营单位要树立 “一客一换”卫生管理意识对维护儿童健康的重要性,也是实现持续经营的重要方面;并利用传染病防治日等卫生宣传日,对家长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提高自我健康意识。 为推动婴儿游泳场所的地方立法工作,我委专门咨询了市司法局有关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得到的答复是苏州市地方立法不能设立许可审批事项,设立条款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因此,目前要制定婴儿游泳场所的苏州地方性卫生法规在立法程序上存在很大的障碍。 二、下一步打算 婴幼儿游泳馆、亲子游泳馆的监管问题亟需解决,接下来我委将从自身职责出发,积极与各部门共同推动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是积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通过行政渠道,推动上级部门完善《公共卫生场所管理条例》,尽快明确监管主体。这是解决婴幼儿游泳馆、亲子游泳馆卫生监管部门的根本措施。除之此外,我们也将积极利用卫生系统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上进行呼吁,推动全省各地对婴幼儿游泳馆、亲子游泳馆卫生监管进行立法形成共识。 二是加大健康知识宣传。公共场所卫生与否是一个社会、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一面窗口。由于婴幼儿生理发育的特点,生活自控性差,更易引起游泳池内尿酸浓度增高等卫生问题。为此,我们将积极开展广泛性的社会宣传,加强对游泳场馆管理经营单位和家长的卫生宣传,增强全社会遵法守法和卫生意识,利用苏州健康、苏州12320预约挂号等这些用户数大、年轻父母多的微信公众号,可以随时随地、精确推送一些游泳场馆卫生保健知识和疾病预防保健知识,来提高家长对婴幼儿健康的重视,以及对婴幼儿游泳馆、亲子游泳馆卫生的监督,督促经营单位保持游泳用水清洁卫生、增添必要的清洁消毒设备。 三是纳入信用管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婴幼儿游泳馆、亲子游泳馆的联动监管,在监督管理中积极给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专业检测的技术支持,并将监督结果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诚信经营系统。 四是加强交流学习,积极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 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