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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关于加强宠物和流浪动物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安全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丁冬梅;
建 议 号:
411

标    题:

关于加强宠物和流浪动物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安全的建议

建议内容:

 

近年来,随着人口密度的提高、新建小区的增加,各种宠物和流浪动物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从而引发了各种动物伤人事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构成了很大威胁,故重视宠物经济、加强流浪(弃养)动物管理已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故本人特建议如下:

1、做好养宠监管工作,学习欧美经验,建立健全养宠管理制度。

2、加强“宠物经济”行业的引导与扶持。如调研本地“宠物经济”行业的现状并分析发展前景,组建行业商会等。

3、设立流浪动物庇护所。尊重生命,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的有效做法,发动公益组织共设立流浪动物庇护所或救助站;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既可避免血腥捕杀,又可大大减少小区流浪动物的数量,避免猫狗等流浪动物与人的接触空间。

4、规范交易市场。现在宠物交易大多在花鸟市场,宠物商店或地下交易。建议建立固定的宠物专门交易市场,规范交易、检疫行为,加强登记管理,明确投诉渠道,避免有病的宠物流通到市场进行交易。阻止传染病的传播,减少有病宠物被抛弃的可能性。

推广宠物绝育技术。提高宠物的健康水平,减少患病的机会。防止宠物过度繁殖,降低被遗弃、流浪概率。有效控制宠物的数量,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弃养)动物。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公安局
会 办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30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A 苏州市公安局文件 (2020)公办函字第84号 签发:魏杰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411号提案的答复 丁冬梅委员: 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宠物和流浪动物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安全的建议”的提案答复如下: 首先,针对委员提出“做好养宠监管,健全制度”的建议,公安部门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地在市公安局的统筹部署下,攻坚克难,完善健全管理体系,依法加强养犬管理,基本解决了因“犬患”带来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种种原因,遛犬不束犬链、犬只随地便溺现象禁而不止,因犬伤人、犬扰民现象,影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邻里矛盾纠纷不断。为此,公安部门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开展以“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为主题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以期达到全面推进养犬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努力打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让人民群众满意。 针对委员提出“加强行业引导扶持和设立流浪动物庇护所及规范交易市场”的建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二是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犬只收留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犬只收留场所可以进行犬只的收留、领养工作,不得开展犬只经营活动。三是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建设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犬舍面积平均每条犬只一般不少于二平方米。犬只收容所应当收容下列犬只: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暂扣、没收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收容的犬只进行防疫,依法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检疫。四是设立流浪动物庇护所,需要符合相关要求:场地位置远离水源地五公里;排除噪声扰民;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范的犬舍面积、排泄物的环保排放、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以及专业的管理和防疫人员以及专项管理运作经费等条件等等。目前,现有的犬只收容所犬舍面积未达到平均每条犬只一般不少于2平方米,收容率远远大于容积率。依照防疫的要求,收容所能短暂留置一段时间已经捉襟见肘。公安机关已多次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择地新建符合标准化的犬只收容所和领养中心,希望委员跟我们共同呼吁。 其次,宠物是九十年代后的新名词,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已做了明确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内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出售、购买、利用批准文件以及检疫证明。”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委员的建议,一起努力打造绿色生态祥和安居的社会环境。 苏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2日 联系人姓名:蔡高文 联 系 电话:15851466689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卫健委、市农业 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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