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之家 >履职建言
323.关于整治交通事故车停车场收费乱象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陶海斌;
建 议 号:
323

标    题:

关于整治交通事故车停车场收费乱象的建议

建议内容:

 

交通事故车停车场是特种经营性质,需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方可设立,目前,苏州市交通事故车停车场的经营主体基本上是民营企业,其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补贴和事故车留置期间的收费,政府规定收费标准。近些年来,事故车停车场的经营者依仗政府特许资质,实施了垄断经营,经常违规收取所谓“事故车信息介绍费”,即向汽车维修企业收取事故车维修定损金额的点数,从10%20%不等,例如,某品牌事故车从停车场拖至某品牌汽车4S店或维修厂,保险公司定损维修金额80000元,那么,停车场便要向4S店或修理厂收取信息介绍费,费用为8000元至16000元不等。

这笔费用必须在汽车维修完工后结算,否则停车场将会终止向未交钱的汽修厂介绍相关事故车信息,阻止汽修厂进入停车场拖车,对出险客户吓阻刁难。更有甚者,有些停车场向汽修厂收取年保证金,才允许拖车。有些停车场向汽修厂发号施令,对出险报废的车辆或客户要求不修的车辆也强制收取2000-5000元不等的所谓的信息费。

1、停车场的信息介绍费为市政府有关交通事故车收费规定之外的收费,性质为乱收费。市物价检查机关应予查处。

2、停车场的信息介绍费收取不开票,涉嫌逃税漏税,税务部门在检查时,是否发觉?有些停车场光是所谓信息费收入超千万,按此核算,苏州大市范围内每年的税收流失是惊人的。

3、停车场的信息介绍费收取过程,导致汽车维修机构(4S店、汽修厂)的营业外支出,在汽车销售服务行业整体下滑,经营状况普遍出现亏损的状况下,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也是苏州汽车行业营商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场监督部门应对停车场违规经营进行整治。

4、几年来,停车场的信息介绍费收取现象,汽车修理机厂早有怨言,发生争斗的案例常有所闻,有些停车场的经营行为正向欺行霸市、涉黑的方向发展,如果不加以约束,迟早会诱发激烈冲突,导致社会治安事件。作为公安机关,应加以关注,提前介入,加以管制。

5、停车场收取信息介绍费,是一种单位或经营者的受贿行为,汽车维修机构无奈付费,也是一种单位行贿行为。对于行业集体做法,作为苏州汽车行业商会与苏州停车场行业商会,在工商联的框架内加以沟通交流,共同提高法治意识,制定行业规范,禁止行业乱象的蔓延发展。

整治交通事故车停车场收费乱象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形成合力,规范管理,抓出成效。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 办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税务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5-29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陶海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交通事故车停车场收费乱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提案反映的情况,组织对市区交通事故车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了巡查,并召集丰田、别克、奥迪等10余家品牌汽车销售维修单位开展了有关收费问题的座谈调研。目前,苏州市区交通事故车停车场由公安交警部门指定,各辖区交警大队负责管理和监督,市区共有定点停车场地48个。此类停车场基本的收费项目有停车收费、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两大类。 关于您提到的“事故车信息介绍费”,是部分事故车停车场人员借助自身有利条件,利用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向汽车维修单位传递事故车辆信息并收取的费用。经了解,矛盾反响较大的主要是承担高速公路事故车停放服务的连邦、盛佳、苏畅等停车场。我局认为收取“事故车信息介绍费”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增加了汽车维修企业负担,不属于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行为,应当严厉制止。为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保障企业、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促进交通事故车停车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将认真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加强价格(收费)行为监管 一是开展价格政策宣传。组织对市区交通事故车停车场排查摸底,通过召开政策提醒会、发放政策提醒函等形式,积极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收费行为。二是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车停车场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开展多部门协同整治 组织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停车场经营者的各类价格、税务、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行业环境,维护正当权益。 三、引导汽车维修行业加强行业自律 一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提供政策、法律支持,指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监管和协调作用,健全行业发展的行为规范和管理。二是广泛开展商业道德宣传,增强汽车维修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观念深入人心,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经济秩序。 四、建议完善事故车停车场招投标制度 建议财政、公安等部门完善对事故车停车场招投标制度,一是扩大招标范围,增加中标单位数量,放宽条件吸引更多停车场企业参与投标,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拟参与投标的停车场企业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并请市场监管、税务、密切关联的市场主体(如汽车4S店、汽修企业等)参与具体考核评分工作。对于被行政处罚的、投诉矛盾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停车场企业应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投标资格,维护行业正常竞争秩序。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联系人姓名:周 骏 联 系 电话:0512-69821805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