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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马建华;
建 议 号:
299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建议

建议内容:

 

2016726日,出台了苏司[2016]1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试行)》,至今已逾三年。20190716省高院等16部门又出台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若干规定。但现在律师查询人口信息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苏州各派出所及户籍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全市的常住人口信息,大部分可以查询辖区内的流动人口信息,少部分可以查询全市流动人口信息。对于户籍地在市外且未办理过暂住信息的人口或户籍地在市外虽办理过暂住信息但已注销的人口(以下简称“市外无暂住人口”),派出所及户籍管理部门不能仅凭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查询其人口信息,需要法院的调查函。这与苏司[2016]114号文件第五条相悖,并且,部分法院不会出具人口信息调查函。这就使得苏州市内执业律师在苏州市内查询市外无暂住人口信息上陷入死胡同,只能求助于被查询人户籍地律师,拖延了时间的同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除查询内地居民以外,律师自身无法查询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回乡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凭法院调查函也无法查询,苏州市公安局需要2名法院工作人员执调查函方可查询回乡证和台胞证信息。

综上看来,我市目前律师查询人口信息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不能跨辖区查询流动人口信息;(2)无法查询市外无暂住人口信息;(3)无法查询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为解决以上问题并促进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落实,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实现一处查询全国人口信息。为维护律师执法权益,应尽力避免律师多处查询,在一处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便能查询所需要的所有被查询人人口信息。为便于管理,律师可凭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派出所查询人口信息。

2)在区级或市级公安局查询回乡证和台胞证信息。由于港澳台的特殊人口信息制度,摒弃派出所普查模式,实施集中查询,便于公安机关管理。

3)在查询的人口信息上注明查询人。为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避免律师滥用调查权,在查询到的人口信息上注明查询人,也便于信息泄露后的追责。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公安局
会 办 苏州市司法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28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A 苏州市公安局文件 (2020)公办函字第66号 签发:魏杰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299号提案的答复 马建华委员: 经研究,现对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建议”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跨辖区查询流动人口 2018年5月,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机关范围内明确,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可以就近到各户籍派出所和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查询本市范围内的户口登记信息,包括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如您发现有关窗口执行不到位的,可以向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反映。 二、关于查询市外人口信息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律师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案件受理通知书、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查询。”目前,律师凭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向本市各户籍派出所和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查询全市范围内的户口登记信息。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只能向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市公安局作为下级机关只能执行文件规定,对外省及本省外市人口信息暂不能提供查询。 三、关于查询《回乡证》《台胞证》 目前,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回乡证》)由法律授权广东省公安厅签发,苏州市公安局并非保存《回乡证》证件信息的行政机关,目前无法向律师提供查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由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签发,目前仅能提供苏州签发的《台胞证》证件信息,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其他机关签发的《台胞证》证件信息,并非苏州市公安局保存,目前也无法提供查询。 律师因民事诉讼需要,可凭法院调查令、律师执业证书以及证明台湾居民身份的相关材料,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核后,查询由苏州签发的《台胞证》证件信息。 感谢您对我们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苏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20日 联系人姓名:陆体舒 联 系 电话:65225661-21858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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