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之家 >履职建言
408.关于进一步提高老年大学覆盖面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沈骅;何斌;
建 议 号:
408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提高老年大学覆盖面的建议

建议内容:

 

关于进一步提高老年大学覆盖面的建议 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41亿,占总人口17.3%。这也就意味着每6个中国人当中,就有1位老年人,中国快步进入超老龄化社会。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是新时代的国家战略。老年朋友生活质量的提高,主要表现在物质需求和精神文化需求两个方面。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的巨大成绩,老年朋友的物质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相比较而言,老年朋友的精神文化需求,主要途径之一依靠老年大学来实现。而老年大学可以为老年朋友提供一个社交、学习的平台,既可以学习知识和技能,更可以结交朋友、拓宽朋友圈,有效实现老年朋友的社会存在感和归属感。

如今,老年大学已经成为老年朋友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正越来越得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20165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和对策举行第32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习总书记的讲话为推动老龄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指出了明确的方向,而老年大学正是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最重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国每个城市都举办有老年大学,已经拥有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教育机构数万所,在校老年学习者700万名左右,还有相当数量的老年朋友通过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参与终身学习,初步形成了多部门推动、多形式办学的老年教育发展格局。可以说,老年大学的教学活动极大地满足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尽管如此,和数量众多的老龄人口相比,老年大学囿于自身规模和经费限制,招生数量仍然不能满足老年朋友的需求。苏州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较高,老年朋友的平均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老年大学的需求尤其突出。无论是苏州市老年大学还是各区、市老年大学,均呈现爆满趋势。由于供不应求,一些老年大学在网上预报名时,往往出现秒杀现象,新闻媒体也常有一座难求的报道,很多报不上名的老年朋友都身有体会。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老年朋友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老年朋友对老年大学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朋友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必要创新老年大学的办学机制,引进社会力量,进一步扩大老年大学的覆盖面,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鼓励街道、社区等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适当投入资金,参与到老年大学举办中。《扬子晚报》2019628有一篇题为《苏州吴中家门口的老年大学让白发学生们意见风发》的报道,介绍了吴中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和长桥街道在社工机构的协助下,开设家门口的老年大学,得到周边居民的交口称赞。遗憾的是,该项目是属于三社共创推介会项目之一,项目结束,如记者采访时所了解的那样,该项目结束后,即便老年朋友仍然想继续参加,却已经报名无门。尽管如此,这仍然是值得肯定的一个新思路,社会事业局、街道社区再加上社工机构,三方合力,以项目运作方式,让长桥街道和相关社区的老年朋友享受到老年大学的相关服务,值得进一步倡导。

二、引进社会力量,鼓励拥有办学场地、师资力量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参与老年大学的举办。据了解,目前也有一些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机构,既拥有相关场地、师资力量,又愿意从事公益性质的老年大学事业,例如位于景德路367号的慈济志业中心就是其中之一,其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有大小活动场地十余个,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场地都只能闲置不用,殊为可惜。对此,有关部门不能因为该场地与宗教有关,就顾虑重重,完全可以在加强监管,或者干脆同意委托第三方运营的方式,既让这些闲置场地和资源得以利用,更可以缓解市区老年朋友报名无门的窘境。

三、规范收费、加强监管,从制度层面为更多社会力量介入老年大学提供保障。老年大学的主管部门,市、区一级的老年大学一般由宣传部门扎口管理,如果引入社会力量举办,可考虑不沿用原来模式。我们认为,举办老年大学是公益事业,不属于市场化的教育培训,社会组织和机构目前仅收取一些基本费用,作为任课老师的报酬,因此,物价部门可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市、区老年大学的收费标准,对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的场地要求、收费标准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进入门槛、监管要求,这样,社会力量在介入老年大学领域时,就有标准可依,显然将有助于提高其举办老年大学的积极性。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教育局
会 办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5-20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详见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