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李伟; | 建 议 号: | 065 |
标 题: | 关于促进社会办连锁化基层社区医疗机构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文件鼓励推行分级诊疗及社会办医,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层社区医疗服务供给,其中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中提及了“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的总体要求,并提出“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一、连锁化、集团化社区门诊的新特点 连锁化、集团化的社会办诊所属于新生事物,其主体资格的股权架构、经营管理模式等均和传统的单体诊所有所不同。由于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文件的主体形成时间均较早,其准入及监管模式相对更适应单体诊所、门诊部的特点,对于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部分特点无法兼顾。 1、在主体资格方面,连锁化小型医疗机构具有股权结构、股东 成分相对较为复杂的特点,通常情况下连锁的各机构中会有相当数量不是由集团全资控股的,且各家医疗机构可能会有不同的例如医务人员、本地社区、地产物业或其他背景的合作方小股东,如采取特许经营或连锁加盟的模式,可能造成连锁医疗机构管理集团不控股的情况。 2、在经营方面,连锁化经营的医疗机构通常在医疗质量管理、供应链采购管理和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采取集团统一管理的方式。尤其是单机构规模较小的基层社区医疗机构,为了提升管理和经营的规范性及标准化程度,其学科建设通常会由集团总部进行统一的安排,在连锁总部设置临床医学部门,并按学科和科室进行管理,统一调配医务人员;其供应链采购通常也会由总部统一管理,集团化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市场竞争优势。 二、连锁化、集团化社区门诊在现行政策体系下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1、连锁医疗机构“连而不锁”问题 医政、药监、医保、人社等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均是以单家医疗机构为单位的,由于前述连锁化医疗机构的特点,连锁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在现行政策下的经营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其主要体现在科室设置及人员注册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面。 在科室设置方面,连锁化经营的小型医疗机构的设置如仍按照单体医疗机构每开设一科室即配备相应医务人员的模式,连锁化经营和总部统一管理医疗质量和标准的效率和管理优势将难以体现。 连锁统一管理的模式也导致存在较为频繁的连锁内部机构间的人员调动,为保证执业和用工的规范性,医务人员的执业点注册、员工的社保缴纳地等常需要较为频繁的变动。 由于监管要求,连锁化的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器械、耗材时仍需要以单家医疗机构为单位进行采购,且主体资格相互独立的连锁机构内部无法进行相互调配,仅能通过总部的采购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方式实现一定的连锁化管理功能,不利于发挥连锁化经营的优势。 2、医保准入问题 截止2018年底,苏州市共有各类医疗机构3380个,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网显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共1643家,意味着除了部分高端、专科民营医疗机构,因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定位而未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外,仍有相当数量的民营医疗机构未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 3、社会办医疗机构供应链采购价格问题 当前国家药品采购方面政策的调整及“4+7”集采制度等的实施使得公立医疗机构大幅降低了药品等的供应链采购成本,随着改革逐步推进,医疗器械、耗材等的采购成本亦将有所下降。但社会办医疗机构暂未能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体系,其供应链采购成本相对公办医疗机构有较大的劣势,不利于市场的平等竞争。 三、建议 1、可针对同区域内(例如以地市级区域为单位)的连锁化基层社区医疗机构探索实行连锁化的监管模式,给予连锁医疗机构区域内的总部主体以类似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账号或其他形式的连锁医疗机构总部管理主体资格等,便于将下属连锁医疗机构进行统一、集中化的管理,连锁化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注册、供应链采购、员工社保缴纳地等统一在区域内总部的管理公司主体内,方便进行统一的人员、医疗质量管理和区域内的供应链采购及调配。在审批连锁化的医疗机构时也可探索新的模式,适当考虑连锁医疗机构的特点,在科室人员数量的设置要求方面作出一定调整。 2、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更为完善的准入评审机制,放宽准入,加强监管。对符合条件、已具有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连锁医疗机构,在验收合格后给予医保定点准入资格。 3、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加,其对应的医疗机构供应链采购市场也较为广大,将此块市场纳入集采范围对于药品耗材采购制度的改革亦有较大的意义。建议将政府的药品集采平台以适当方式向民营医疗机构开放,有助于促进社会办医行业的健康发展。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会 办 |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苏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28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李伟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卫生事业的关心,经过调查研究,对您提出的“关于促进社会办连锁化基层社区医疗机构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我委提出如下答复: 一、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到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我委组织编制了《苏州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南(试行)》(苏卫健医政〔2019〕74号),明确社会力量举办二级及以下康复、儿童、精神、妇产、护理、安宁疗护等紧缺型专科医疗机构及诊所、门诊部,不受机构数量和规划布局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由所在县级或区级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实行备案制。 二、根据《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江苏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医疗保障局印发了《江苏省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67号),明确2019-2020年,在南京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成果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相关配套政策,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三、在试点地区设置备案诊所,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新修订的《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备案制诊所提高了对医师资质要求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数量配比要求。 四、为有促进我市诊所、门诊部等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我委积极促进人才流动,推进医师区域化电子化注册制度,鼓励和引导经验丰富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让优质资源下沉,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同时也支持允许连锁化集团化医疗机构中的医师采取主执业机构和备案机构同时执业,对申请多点执业备案的医师进行电子化注册审核备案,简化备案流程。 五、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2019年5月苏州市医保局制定了《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取消了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或比例限制,对医院、护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实施“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市医保局也将根据国家和省局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医保协议管理工作。 六、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已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开放。社会办医疗机构如需开通采购账号,可登陆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填写递交申请资料,获取账号之后可在该平台采购挂网药品(医用耗材)。 根据江苏省医保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30号),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后,采购使用相关中选药品。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的工作要点,今年全省将组织2次以上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市医保局将积极向省局争取相关政策,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体系健康长效地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并希望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支持。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