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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关于加强精装修房屋质量监管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黄浩忠;
建 议 号:
337

标    题:

关于加强精装修房屋质量监管的建议

建议内容:

 

安居方能乐业。住房问题是民生大事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精装修”住宅因其具有绿色、环保、便捷、节能等优点而广受社会公众的大力推崇。但伴随越来越多的精装修房屋上市,“精装修”变为“惊装修”的案例数见不鲜。仅2019年就有300多户群众向法院反映精装修房屋质量问题,在寒山闻钟等网络平台上投诉精装修“捆绑销售”、“惊魂装修”、“粗制滥造”等问题的帖子亦不在少数。因商品房销售具有开发规模大、涉及人群多、矛盾易激化等独特性,广大购房者为了维权,通常会选择“抱团取暖”,此类纠纷一旦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结合我市精装修房屋现状,主要面临如下问题:

一、顾此失彼下的质量难以保障。精装修房屋相比于毛坯房,其施工和销售周期均有所延长,前期资金投入和后期维护成本有所增大,在房屋交付把控、房屋质量把关、业主纠纷处理上对开发商提出了较高要求。而企业囿于开发工期严格限定的特殊性,为赶工期会选择在精装修上“做文章”。顾此失彼之下,房屋质量相对难以保障,诸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等情形时有发生,投诉反映精装修住宅质量问题以及起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件也较为频繁。

二、所见所得对比下的心理落差。因开发商销售时所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不规范、不完善,对于精装修质量标准以及装修项目、品牌、规格与型号较为笼统、模糊,极易导致当事人理解上产生分歧。此外,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会频繁使用“奢华”、“顶级豪装”“富丽堂皇”等标示装修档次的宣传用语,并通过样板房向业主展示装修效果,以此激发购买欲望。而购房者对比“所见”样板房装修标准与“所得”实际装修房屋效果,其理想期待与实际效果上存在较大落差。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提升市民生活质量,让市民住有所居、住有安居、住有优居。

为此,我建议:

一、强化精装修住宅的宏观指导,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政府应当加强对精装修住宅的政策引导,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精装修住宅建设的积极性。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全局视野、系统思维,自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即实施全方位、全领域的监管,适时出台规范加强精装修住宅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范精装修住宅建设工程的统一流程、统一数据、统一管理、统一监管,确保精装修房屋保质保量交付。

2.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与精装修住房建设质量业绩相挂钩,对年度考核优异的企业给予企业年度信用评价和资质核级予以加分奖励,让从事精装修开发建设的企业得到一定补偿,通过税收优惠、信贷倾斜等政策来调动积极性。

3.对于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引起群体性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开发商纳入经营黑榜,并予以公示,抑制开发企业违约失信行为,真正实现以工程质量赢生存的效果。

二、规范精装修住宅宣传行为,实现“所见即所得”。为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企业自身应加强精装修房屋质量管理和自律行为。

1.合理规范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等行为。对于开发商在所作免除己方义务而明显增加对方义务的广告宣传,应确定为格式条款并确认无效。对于宣传广告不作为合同条款,必须单独明确告知业主,由业主签署相应书面文件确认。

2.加强对“样板房”及精装修房屋合同文本的管理把控。推行商品住宅精装修的透明化,可鼓励引入业主监督机制,通过邀请购房者代表参与建设单位的工地开放日、分户验收等活动,切身体验精装房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全流程。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要在精装修住房预售合同中即对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对装修的项目、品牌、规格、型号以及相应价格,并提供样表供参考;一方面要求开发商交付给消费者的样本间是实景为主,个性化装饰为辅,真实反映精装修房屋的内在质量,真正实现消费者“所见即所得”的理想期待。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 办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24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337提案的答复 黄浩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精装修房屋质量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成品住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不断提高成品房建设的比例,在土地出让环节将成品房建设的比例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进行开发建设。2019年度,我市市区新开工住宅面积为729.43万平方米,其中成品住宅开工面积达490.16万平方米,占比67.20%。2020年截至目前,我市市区成品住宅新开工住宅面积为268.26万平方米,住宅新开工面积为299.17万平方米,成品住宅新开工面积占比达89.67%。 目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品住宅交付主要有两类情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品住宅工程的房屋主体和装修工程委托设计单位分别设计,分批申办《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接受监管。二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毛坯房住宅项目的销售环节,组织买受人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具备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装修工程施工;此类住宅项目不属于成品住宅工程,其中的装修工程不纳入住建部门的工程监管范围。 汇总各市、区住建部门的相关情况以及我局受理的工程质量问题类投诉发现,我市成品住宅工程还存在以下质量问题:一是一些成品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不久,即出现卫生间门把手锈蚀、门窗烤漆起鼓、中空玻璃的外层部分破裂等问题;少数成品住宅太阳能热水器正常使用时间仅1年(质量保修期限是2年)。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落实维修责任的过程中,存在推诿或拖延的现象,增加了房屋买受人维权的时间成本。 二、近年来我市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成品住宅工程质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局对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3号)等文件精神,采取一系列措施,督促房屋建筑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我市成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1.强化机制建设。一是印发《苏州市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明确了关于成品住宅功能空间、室内环境、安全防护、建筑设备和设计深度等方面的设计和审图要求。二是多年来将成品住宅装修质量监管列为年度“苏州市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要点”的重点内容。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过程管控;持续开展渗漏、开裂、节能保温、水暖电气安装和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等质量常见问题的防治工作,严把材料进场关、施工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三是构建质监机构与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现场监管的“交警”与“辅警”机制,充分发挥监理机构现场监理人员全过程监理的作用。监理企业为监理人员配备现场监理记录仪,监理人员利用监理记录仪按照要求对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四是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联合市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价格备案、房屋销售等环节强化对成品住宅工程的监管。 2.加强监督检查。一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签订质量终身承诺书,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相建设、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任务书》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对成品住宅工程可能出现的质量常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将相关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督促施工单位将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二是积极引导施工单位打造高标准的工艺样板间,利用样板间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为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提供直观的判定尺度,做到“有样可遵,有板可循,真实体验,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抓好质量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三是加强施工过程中监督巡查抽查。加强对根据江苏省《成品住宅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2017)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等规范要求,对采用的材料(部品)(《成品住宅装修技术标准》(DGJ32/J99-2017)附录A中列出的材料和部品)是否具有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范规定的工序进行施工、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观感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等重点内容,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3.严格验收环节。在督促成品住宅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分部分项验收制度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交接验收、隐蔽验收和分户验收等关键环节。一是督促成品住宅工程房屋主体完工后,承建房屋主体的施工、监理单位与承建装修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内装修基层、外门窗、已完成阳台栏杆的质量、室内空间尺寸测量、平屋面、防水地面蓄水试验、坡屋面、外窗淋水试验、给水管强度和气密性试验等),确保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二是要求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安装墙面工程、天棚工程、楼地面工程的装饰面板以前,报请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隐蔽工程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一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三是在装修工程完工后,督促装修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装修工程分户验收制度(验收内容包括墙面工程、天棚工程、楼地面工程、门窗工程、细部工程、防水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工程等),并如实做好相应验收记录。四是加强分户验收工作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核查台账资料、抽查观感质量等方式,对上述单位落实分户验收制度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凡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强化责任落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住建领域信访工作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建设单位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突出强化建设单位在全装修住宅建设、分户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责任落实。二是制定统一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明确成品住宅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内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品房交付时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及装修水、电管线示意图,为追究成品住宅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维修责任提供依据。三是对装修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装修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的防渗漏期限为5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是根据《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开发的住宅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落实保修责任不到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警示约谈制度,将相关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约谈无效的,将予以行政处罚,处罚结果纳入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考核。 三、进一步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举措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成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1.进一步加强鼓励引导。一是鼓励推广装修与主体一体化设计及施工。将成品住宅开发项目纳入设计和施工监管,鼓励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施工,促使装修工程与房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完善商品房质量问题处置制度。在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小区内设立房屋维修专门机构,及时、有效处置所售商品房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后的质量保修工作。三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与商品房买受人在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主动延长房屋质量保修年限,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内予以明确。四是鼓励引入业主监督机制。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邀请购房者代表参与工地开放日、分户验收等活动,与企业自身宣传相结合,引导企业主动加强精装修质量管理。 2.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特点,构建新型服务和监管体系。一是会同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争取早日将《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列入市人大修改立法计划,明确成品住宅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年限、参建各方需要承担的保修责任以及对应的罚则,为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在竣工验收前,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完成正式水、电和燃气的接入,并承担调试运行费用;同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空调、地暖、太阳能等设施的试运行,未经系统试运行、调试或系统试运行、调试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3.进一步加强交付监管。一是推进成品住宅工程样板套制度。督促成品住宅工程施工单位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套;样板套符合规范要求的,再进行工程施工,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30日后方可拆除。样板房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避免造成误导消费和虚假宣传。二是会同市发改(原物价部门)等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在房价备案环节上报《装修标准清单》,逐项列明装修工程采用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及对应的市场参考价格,并在销售现场公开,同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件,以便进一步提高成品住宅工程装修成本的透明度。 4.进一步加强投诉处置。一是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回访机制,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反馈意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质量保修责任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承担保修责任的,将在企业年度信用考核时予以扣分和降级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的,还将考虑与涉事企业在苏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挂钩,实施联动惩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年内有效投诉累计超过10次且处理不及时的,已取得的当年度信用等级将调整为D级。二是探索多渠道解决质量投诉。按照省住建厅的统一工作部署,试行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采用市场化手段,建立解决房屋质量投诉和纠纷机制,更高水平维护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5.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一是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并贯穿于住宅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的整个过程,提升建筑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控能力。二是大力发展和应用结构保温装修一体化、门窗保温隔热遮阳新风一体化、成品住宅全装修与整体厨卫一体化等成套技术,提升成品住宅工程的施工水平。三是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及设计、施工等企业,加快对施工装修一体化等先进技术、工法工艺和产品开展科研攻关,促进成果转化,为进一步提升成品住宅工程施工质量提供技术支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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