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钱振明; | 建 议 号: | 195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苏州“河长制”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2017年4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了市、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实现规划河道河长全覆盖。全市34条(座)重要河湖落实市、市(区)两级双河长,黑臭河道明确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河长,每名市级河长安排一名河道主官协助河长工作。市级第一总河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市长任总河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副市长担任副总河长。各市、区总河长由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担任,构建相应的河长组织体系。各级河长因职务调整发生变动的,接任者自动承担河长职责。市级成立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领导小组,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同时建立了相应的河长制工作配套制度,包括市级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数据信息共享制度、工作交办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工作验收办法等。河长制实行以来,苏州河湖管护水平显著提高、“一河一策”精准治理逐步推进、专项行动取得实质成效,还积极引导了社会力量参与。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化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河长制。 一、苏州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面临“人治”而非“法治”的风险河长制的本质是首长负责制和责任承包制,“一把手抓”与“抓一把手”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机制,利用行政力量来对河湖开展快短治理,这种制度的本质实际上是“人治”而非“法治”。存在两大风险:(1)导致行政资源配置的失衡。河长作为一个地方的党政领导,承担的行政任务是多元的而行政资源是有限的,这种与政绩挂钩的方式可能会导致领导在短时间内将过多的精力与资源投入到河湖治理中,导致行政资源配置的失衡。在河湖的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之后,河长可能会对河湖治理有所松懈,将资源倾注到其他例如经济发展等方面。(2)权力过分集中风险。河长作为负责人负责河湖的所有综合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监督考核下一级河长的工作,可以说整个制度的推进都依赖于河长的决策,这种权力和资源的过于集中在没有充分道德自律性约束的情况下,很难避免其盲目决策、权力滥用的发生。 第二、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河长制的出现造成了河长与相关职能部门在河道治理上多头管理的问题。目前关于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但目尚未有法律明确各级河长的法定身份和权力,以及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也没有明确河长与相关职能部分的权力分配、职责分界。 第三、考核问责形同虚设苏州的河长制方案,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约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河湖资源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损坏、河湖空间岸线侵占等严重问题严肃问责。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通报市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按照河长制方案要求,苏州也出台了河长制考核问责激励办法,但实际上,自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仅在2018年度通报履职不到位镇级总河长6人、镇级河长10人、村级河长20人,没有启动问责,也未影响相关河长的年度绩效考评。 第四、河长制的运行机构基础薄弱首先,表现为经费不足。苏州市河道纵横,河湖资源十分丰富。据2014年统计,全市共有各级河道21879条,总长度为21637.51公里,水域面积958.117 平方公里。另据统计,苏州市级2018年全年安排的河道管护经费为33163.16万元,其中县级13290.19万元,镇级16783.72万元,村级1348.25万元。相关统计还表明,苏州市安排河道养护经费的河道总长度21530.42公里,其中县级2698.48公里,镇级3535.63公里,村级15296.58公里。经计算,总体河道管护经费满足最低标准要求,但地区之前呈现不平衡不充分的状态,按最低标准计算仍有3个市(区)达不到要求。姑苏区226公里县级河道安排经费为1741万元,平均7.7万元/公里,远高于平均水平;而常熟市经费安排不足最低标准的50%。其次,表现为人员及专业水平不足。在河长层面,市、区两级河长基本由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领导兼任,分管各个条线,大部分河长从未接触过河湖管理,存在专业管理经验欠缺、能力不足的问题。基层河长、特别是村级河长,由村干部担任,部分村干部文化水平有限、人员流动性大,部分河网密布地区,一个村干部往往兼任多条河道河长,加上本身繁重的日常工作,在河湖管护方面很难履职尽责。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制度建设较为滞后河长具体的法定职权和法律责任都是各省区市根据《方案》的指导,通过颁布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来授予的。河长的具体职权和法律责任,并没有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国家层面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来授予 第二、河长制对行政权力过分依赖河长制的核心任务是要通过河长的行政权力整合对水环境治理的各项职权,虽然这从表面上破解了之前多头管理、九龙治水带来的职能部门职能交叉部门协调困难等问题,但却破坏了原有的体制机制,产生了新的问题,那就是对河长行政权力的过分依赖。一条河流的治理力度很有可能会与这条河流河长的行政权力、掌握的行政资源大小成正比。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河长的河流因主要领导掌握的行政权力大,能调度的行政资源多,所需经费迅速落实,措施及时到位,治理起来效果就好;反之,一些不掌握相关行政权力、行政资源的河长,因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大、得到各部门支持力度小,治理效果就不尽人意。即使是主要领导担任的河流,可能因为领导频烦的调动或因为重视程度的差异,河流水环境治理力度和效果都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河长制与现行行政制度存在着冲突河长制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水管理体制难题,但是并没有彻底解决,甚至带来了新的问题。首先是职能的交叉重叠问题,河长承担了一部分本属于水利、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的职能,河长大多是当地行政长官兼任,在专业性上远不如职能部门,但又掌握了更高的行政权力,势必会对原有行政机构的运行、决策产生影响。其次,“河长制,河长治”看似把责任落实到了河长头上,但因为河流的整体性流动性等因素及层级性设置,很难判断问题出在哪一级的河长,哪一段的河段长身上,当出现问题或整治未达到目标要求时却很难定性是哪个河长的责任,亦或是哪个只能部门的责任,如何追究具体追究责任成了难题。在交界河湖问题上,河长是依据行政区划分段分区设置的,如何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问题亦没有明确。 第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缺位目前河湖治理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大多仍是狭隘的末端参与,即社会大众通过河长制公示牌公示的河长或河长办联系电话、市民服务热线电话反映河流存在的问题,对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考核问责机制不合理河长制的纵向考核的主流形式是体制内的考核监督,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上级河长办对下级河长办的“自考”,考核制度目前只有基础性框架内容不够具体,对河湖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尚未形成体系。2018年苏州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4名市河长办副主任为组长的4个考核组对各市(区)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验河湖治理方式,针对组织体系、工作机制、河长履职、河长办履职等几个方面开展。内部有资料显示,最终考核结果为考核优秀单位2个,其余均为考核良好单位。这样的考核结果本身就印证了考核制度、指标设计的不合理性,不能准确反映各地区河长制工作的开展的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苏州河长制的建议 第一,立法保障河长制一要将河长制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地方性法规,授予河长具体职权,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要加强环境保护执法。要建立环境污染案件快侦、快破、快诉机制,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加大对水环境污染的查处力度,诸如私设暗管、破坏农田、毁坏林木等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查处水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把预防河长职务犯罪融入党委政府水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之中,及早预防犯罪。还要推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企业环境违法成本。 第二,夯实河长制运行机制一要杜绝责任层层下放现象,明确各方职责。要科学设定责任分担机制。不同级别的河长承担的责任应不同于党政负责人,责任承担应来源于职责规定,要明确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这不仅是各级河长的责任,还是相关部门的责任。二要引进专业人才,提高治理效率。河长往往不具备河湖治理的专业知识。要通过专业定向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引入专业人才,探索河长与水环境治理专业机构的合作。要重视河长及河长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三要加大财政投入,提供经费保障。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从经费保障层面加大对河长制工作、河湖水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好水环境治理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在重大项目上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补助。在资金分配上,要侧重环境污染较重、基础设施不完善、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收取污染企业的排污费,补偿水生态环境治理。四要健全问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在环境多元治理背景下,建议引入市场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提供的考核服务,以其意见作为行政考核的依据。同时,畅通公众参与满意度测评通道,体现治理体系民主化,提高公信度。行政负责人担任河长的,只承担其所任职能相匹配的责任,合理区分是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如跨流域污染,问题出在源头,该河长只要尽到监督、协调、督促职能即可,最终责任由其上流河长承担。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离任前要对其环境责任审查,并终身负责,不能因其调动就不追责。 第三,引入市场机制一要严格排污权交易制度。政府可根据河流纳污能力,在对主要河流进行排污总量限制,治理污染成本较低的企业可以选择多削减排污量,并将其出售给治理污染成本高的企业来获利,提高了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二要完善断面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跨界财政激励机制,根据上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达标和径流状况,建立水质超标 “罚款赔偿”和水质达标“奖励补偿”机制。三要重视公众力量在河长制落实中的作用。可以通过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民主协商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企业、民间组织及社会公众参与到治水中来,形成综合治理格局。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违法曝光力度,及时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倒逼河长及时整改。“一河一策”的制定要征求公众的意见,河长履职的考评引入公众的评价,责任追究接受公众监督等等。四要重视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根据2019年9月的统计,苏州全市共有志愿团队16464个,登记成为志愿者的人数为1400501人。然而在这如此庞大的志愿团队中,环保类的志愿团队数量却很少,水环境方面的志愿团队更是少之又少。例如,相城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有290家,而环保类的仅有1家,唯一的一家还是在政府政策下成立的相城区环境保护联合会,尚没有一家专门针对水环境的社会组织。一方面是环保类公益组织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专业型人才欠缺;另一方面是环保类公益组织对资金的投入较大,收入来源少,仅靠会员会费、社会捐赠不足以抵消开支,难以维持运行。总之,为解决苏州市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应该从立法保障河长制、夯实河长制运行机制、引入市场机制及重视公众力量等多方面着手。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水务局 | |
会 办 |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24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第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195号提案的答复 钱振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苏州“河长制”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案我们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了分管局领导负责和职能处室牵头予以答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也分别对提案建议的相关内容提供了答复意见。 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是完善水治理体系、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生态安全的制度创新和重要抓手。从您的《建议》中我们了解到,您对苏州市河长制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客观、准确、务实地指出了苏州市河长制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工作提出了科学、合理、管用的建议:一是要强化立法保障河长制;二是要夯实河长制运行机制;三是要引入市场机制深化河长制改革。上述三方面的建议,开出了当前全面落实河长制、全面保障河湖治理管护的“治病良方”,站位高、定位准、落点实,对于下一步我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操作价值。下面,我们将全市河湖长制工作有关情况向您介绍,并就落实《建议》情况作出答复。 一、全市深化河湖长制改革工作基本情况 2017年起,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的重要指示,苏州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和新时期治水思路,全面深化河长制湖长制改革。2017年4月26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明确了“见河长、见行动、见实效”的具体要求,全市逐河逐湖设立党政河长湖长,实现“有人管”;建立河长湖长牵头、河道主官为“纽带”的“交办、督办、会办、查办”工作机制和跨界河湖“联合河长制”,实现“合力管”;编制一河(湖)一策,完成“一事一办”工作清单任务,实现“管得住”;坚持目标导向,强化长效管护,打造生态美丽河湖,实现“管得好”。通过2017年全面确立、2018年全面治河、2019年全面攻坚、2020年全面见效“四步走”,苏州市河湖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一)切实推动河(湖)长制落地见效。一是统筹谋划全局。市、县、镇三级落实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和领导小组组长。建立和完善了“党政领导,一级抓一级;河长主导,层层抓落实;社会引导,全民共参与”的河(湖)长制工作体系。加强市、县、镇三级河长办人员、场地、经费保障,苏州市水务局增设河湖长制改革处,核增行政编制3人。苏州市委、市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相继召开了市全面深化河(湖)长制改革暨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推进会、全面深化河(湖)长制改革暨生态美丽河湖建设推进会等河湖长大会,明确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近、远期目标任务。二是完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上级要求,出台了市级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查、考核办法、验收办法等制度;强化依法治水鲜明导向,修订颁布《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河(湖)长制工作单列为重要章节,依法确立河长湖长在河(湖)长制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着眼解决突出问题,出台《三级航道的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指导意见》,落实京杭运河、苏申外港线、申张线保洁责任主体,出台《苏州市河长制水质共享机制实施方案》,全市新增重点河湖水质监测断面335处;全力打造幸福河湖,编制《苏州市生态美丽河道(湖泊)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和31条(座)市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启动2020至2024年生态美丽河湖建设五年行动计划,明确了2540条(座)生态美丽河湖建设任务,推进河(湖)长制工作项目化、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强化河长履职。制定河长履职标准化流程,明确河长履职“四步曲”,推行河长尽责“六步法”,落实基层河长巡河“九查看”。覆盖全市24634条(座)河湖共落实5106名市、县、镇、村四级党政领导担任河湖长。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亲自担任一条河的河长,带头履职并推进“两违三乱”专项整治,引领全市各级河(湖)长巡河(湖)已超过50万人次,召开工作部署会、督办会、座谈会5万多次,完成各级“一事一办”工作清单任务2.5万份。全市河(湖)长制建立“交办、会办、督办、查办”工作机制,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实行专人专班专办。围绕全面提高基层河(湖)长履职能力,实现镇村级河(湖)长培训全覆盖。持续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创新设立河道主官,发挥河长助手作用;启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嘉善、青浦协同治水,苏州无锡望虞河以及苏州全域跨县451条(座)河湖创新建立“共建、共享、共治”双赢的联合河长制。 (二)全面推进部门区域协同治理。紧盯河湖“一事一办”工作任务,持续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与市“263”专项整治行动、文明城市创建、绿化环境专项整治有机结合,积极发挥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作用,整合资源力量、坚持部门联动,协同推进河湖功能管理、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一方面,重点任务重点解决。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全市共淘汰低端低效产能企业(作坊)4593家,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着力推进和完善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和运转管理体系建设,形成河(湖)及泊岸码头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长效管理机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92%,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大型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太湖一级保护区内487个小散户全部完成粪污综合利用改造,全市121家规模和817家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已完成治理改造,治理率分别达到100%和90.78%。另一方面,重点区域重点推进。开展阳澄湖生态湿地修复工程,修复湿地面积368.6万m2,阳澄湖70多公里的生态美丽湖岸初具形态。开展沿江危化码头及存储行业优化提升行动,将原规划的5140米化工岸线调整为非化岸线,同时压减危化品码头作业品种,由原来240种压减到目前的106种。长江苏州段沿岸共新增生态景观防护林带7616.8亩,超额完成省下达950亩任务的802%、市政府下达2255亩任务的338%,规模全省第一。实施森林质量提升2560亩,着力打造“成带成网”、应绿尽绿的长江生态防护林绿色长廊。 (三)积极创新治水管水工作思路。一是节水护水。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赋予河湖长推进责任河湖沿线企业节水的责任。在全省地级市中率先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4家单位创建成为省级水效领跑者,1家单位获评全国水效领跑者。全力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区项目建设,试点区内各类海绵建设项目56个,已累计完成项目46个,其余项目结合工程主体施工进度正在有序推进。不断提高各类节水型载体覆盖率,高分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检。二是开闸活水。以河湖长制为抓手,着眼“合理调控重要节点水位,综合保障水源地补水供水需求、区域河网水环境改善需求、河网水系水动力条件需求”,统筹协调防汛和水环境调度的关系,在预留防洪库容前提下,优化实施跨区域联合调度,非汛期探索开展大市全域“开闸行动”。三是水岸同治。在全域开展“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全面治理基础上,高质量推进长江、太湖、阳澄湖重要水源地和七浦塘、望虞河重要清水通道及支流水岸同治攻坚行动,系统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全收治、规模化养殖场全整治、企业生活污水全收治、码头船舶污染污水全治理、绿化与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污水处理厂全提标等六个方面任务,全面推进重要河湖和重要入江支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以上。四是攻坚“两违”。按照省总河长令关于打赢打好碧水保卫战、河湖保护战的要求,市级河湖1369个“两违”项目中,已完成整治1336个,占总任务的97.59%。4.5万亩太湖围网养殖全部拆除。五是适当激励。组织开展河(湖)长制第三方巡查测评,巡查考评每季一通报;市级累计投入4880万元奖补重点河湖管护,推动各地配套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资金,有效激活治水管水“一池春水”。 (四)着力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效益。一是生态效益更加凸显。截至2019年底,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93.5%;全市16个国考、50个省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为87.5%、86%,同比提高18.8、10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断面;42条入江支流水质年度均值达到Ⅲ类,1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及以上。苏州古城区水质优良,监测断面总磷均达到Ⅲ类水标准,氨氮均值达到Ⅲ-Ⅳ类,透明度达40cm以上,平江河维持在100cm以上,“东方水城”独特魅力得到进一步彰显。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通过试点建设评估验收,正式成为我市第六个国家湿地公园。新增受保护湿地面积2.2万亩,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59%。太湖湖滨湿地已持续多年发现小天鹅。科学组织长江增殖放流活动,投放黄颡鱼、鳙鱼、鲢鱼共计12万公斤计143.3万尾,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和资源丰度。有效完成汛期蓝藻防控调度任务,太湖连续12年实现安全度夏。2020年全市计划建成生态美丽河湖样板205个,部分已经初具形态,越来越多的幸福河湖成为人们假日休闲娱乐的新去处。二是经济效益稳步提升。苏州在描绘河湖生态底色的同时,也进一步放大、增强了河湖的经济功能。以河(湖)长制改革为切入点,全市积极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2019年长江干流禁渔期间,全市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15次,查处案件31起(其中电鱼案5起),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207.69公斤,全年共完成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总数873艘。强化源头管控,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扎实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目前全市共建立省、市级农作物绿色防控示范区25个,核心面积2.3万亩,辐射面积22.5万亩,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较上年同期减少38.7吨,为农民节本增效作出了积极贡献。落实化肥减施措施,2019年全市推广水稻专用配方肥2.75万吨,小麦专用配方肥1.62万吨,可减少农民生产支出1300多万元(按每吨补贴300元计算),较常规可减少化肥施用800吨。2019年,全市推广应用有机肥9.3万吨,较常规可减少化肥施用4000吨。三是社会效益持续扩大。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大运河文化带(苏州段)建设为契机,推出同里、周庄、甪直水乡风情小镇,举办“忆江南”苏州大运河碑刻拓片展、“万里江海通—江南与海上丝绸之路”系列活动,“浮生六记”“寻梦山塘”“船游姑苏繁华图”等项目丰富了水上旅游业态和市民游客的供给需求。建成苏州名城水文化馆,河(湖)长制专题列展。《“东方水城”的嬗变之路》成为中组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攻坚克难案例。创新设立河道主官做法成为水利部“十大基层治水经验”。《苏州做美经济生态“双面绣”》登上《人民日报》头版。与周边省市创新建立“联合河长制”上了《新闻联播》,这些创新举措在全省全国发挥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在交通干道、景区、人口集中区域、公交车身、地铁站台灯箱设置宣传板,系列宣传进社区、上围墙、入地铁,不断增强群众河湖管护的意识和能力。开设水讲堂“河长制”专题讲座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每年定期开展作文竞赛、摄影比赛、漫画大赛、短视频大赛,组建“美湖使者”“苏妈妈志愿护河队”等253个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团体,16000名“民间河长”深度参与河湖管护,全民治水氛围日益浓厚。 二、落实《建议》有关情况的答复 (一)关于依法保障河长制的问题。一是依法确立河长湖长在河(湖)长制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新修订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将河(湖)长制工作单列为重要章节,对河长制主要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二是着力加强区域水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多种执法形式,严厉打击废水超标排放、暗管偷排、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对重点企业每季度以市本级5%、县市区25%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现场突击检查废水处理设施配套运行及达标排放等情况,并对曾受行政处罚、涉及信访投诉和上级通报的问题企业加大抽查频次;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太湖安全度夏专项行动。2019年,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办理涉水案件353件,罚款金额6445.6万元。三是加大司法联动力度。推广环境公益诉讼,加大企业环境违法成本。2019年,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适用行政拘留32件,涉嫌污染犯罪移送35件。针对太仓市随塘河水污染事件,第一时间成立联合专案组,查实和夏化学(太仓)有限公司暗管偷排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包括该公司董事长在内的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极大的震慑了其他涉水行业企业。同时,预防河长职务犯罪统一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违法曝光力度,2019年,全市各地共曝光突出环境问题445个,目前已整改完成414个、完成率93%,全市共依法关停违法排污企业64家,“散乱污”问题、村级工业区综合环境问题等一批长期困扰当地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 (二)关于夯实河长制运行机制的问题。一是进一步规范各级河长的责任。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市、县(区)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市、县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部署的工作;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和“两违”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一事一办”工作清单任务落实;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本级河长制湖长制组成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区域间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其履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镇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落实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落实责任河湖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湖长报告。村级河长湖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对相应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相关上一级河长湖长或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等,具体工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河长履职的通知》(苏市河长办〔2018〕36号)的要求执行。二是进一步强化专业人才培育。按照《“十四五”时期苏州水利水务发展思路研究》的内容,“十四五”期间,市水务系统将进一步实施水务人才战略,强化专业人才梯次配备,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制定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定向招聘专业人才、按需引进高端人才、加强年青干部培训教育,建立健全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才培养合作机制,为水务工作和河长制改革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完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激发部门工作活力,提高政务工作效率。三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2018-2019年度,全市共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累计20017.93万元,涉及54个工程项目,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业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水治理、河道整治、蓝藻和湖泛防控、河流水质自动站建设等方面。下一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合理统筹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扎实做好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省环保引导资金、太湖治理切块等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严格督促各级专项资金落实到水污染防治等相关项目,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支持。根据市财政局反馈意见,2017至2019年市级财政累计投入1.16亿元保障河湖长制、河道保洁、河长制考核工作;同时,阳澄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总投资27.07亿元,2019年新增阳澄湖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投资5.98亿元,2015至2019年市级财政支持城乡生活污水治理累计投入7.3亿元,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城市中心区清水工程总投资23.4亿元,2016至2018年市级财政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累计投入1250万元,2017至2019年市级财政支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累计投入1.58亿元。下一步,市财政部门将积极配合水务部门进一步做河湖长制、河湖水环境治理的资金保障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补助,构建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四是进一步健全考核问责机制。考核问责是压实责任的关键措施。今年起,我们计划引入第三方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市河长办组织第三方单位对县级(市、区)河长制工作和县级(市、区)河长工作进行抽查和台账检查,第三方对河湖的巡查评估得分占年度考核得分的20%。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并报送市委、市政府,通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使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终身负责,不因工作调动中止负责、追责。对于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湖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河长湖长和部门责任。进一步明确担任河长的行政负责人只承担其所任职能相匹配的责任,合理区分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如跨界河湖污染,对问题追根溯源,该履行监督、协调、督促职能的河长尽到本职责任即可,“打板子”的责任要由污染来源属地的河长承担。 (三)关于引入市场机制的问题。一是积极推进总量减排相关工作。严格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各项减排任务和要求,2019年,全市顺利完成阶段性的总量减排年度任务,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相比2015年分别下降了13.17%、13.96%、11.40%、11.09%。当前,市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制定《苏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指南》,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二是持续实施区域断面水质补偿。根据《苏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苏环办〔2016〕341号)>各断面行政责任地区和补偿资金分摊方案》工作要求,针对全市总计14个断面2018年水环境主要污染因子监测数据,根据“双向补偿”原则,核定相关地区上缴补偿资金共计1971.69万元,受偿资金共计2370.91万元,受偿资金全部用于水污染治理项目。下一步,将进一步优化苏州市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突出“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促进区域水环境持续改善。三是重视社会力量监督落实河长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违法曝光力度。严格执行省攻坚办对媒体公开曝光突出环境问题工作的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全市2019年共组织市级媒体共曝光环境污染问题82期,印发问题督办通报123期,涉及环境问题202个,已整改完成171个,完成率84.6%,曝光期数和质量全省居前。各地共曝光突出环境问题445个,目前已整改完成414个、完成率93%。通过曝光,全市共依法关停违法排污企业64家,“散乱污”问题、村级工业区综合环境问题等一批长期困扰当地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市河长办2018年度通报履职不到位镇级总河长6人、镇级河长10人、村级河长20人,2019年通报河湖长制工作落实不好单位6个,被通报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扣分项均计入该市(区)年度河长制考核评分。下一步,我们将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民主协商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企业、民间组织及社会公众参与到治水中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违法曝光力度,及时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倒逼河长及时整改;“一河一策”的制定等工作主动征求公众意见,河长履职的考评引入公众评价,责任追究接受公众监督等等,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四是深入发动民间团体参与河湖治理管护。结合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市水务局(市河长办)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志愿服务宣传。全市共组建设张家港市“美湖使者”、姑苏区“苏妈妈志愿护河队”、苏州高新区“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等253个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团体,共有志愿者4756人。吴中区开展“水美吴中”公众号“随手拍”活动,组织全民参与“水面大清洁行动”“全民大巡河行动”。相城区在繁花中心广场举行全民守护河道活动启动仪式。姑苏区与沿河居民、企业签订“爱河护河承诺书”、悬挂“爱河护河承诺牌”。苏州市供排水管理处“畅排志愿服务队”结合“3.22”专题活动每年到小区现场设摊宣传,义务清洗、疏通排水管道。张家港市团市委、水务局、环保局等单位联合开展“河小志”青年党团员志愿服务行动,累计已开展巡河护河活动3000余次。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发动更多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到河湖长制工作中来,让每一条家乡河都成为幸福河。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6月24日 联系人姓名:罗诗明 联 系 电话:69157612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