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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关于加大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力度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高海岗;
建 议 号:
327

标    题:

关于加大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力度的建议

建议内容:

 

近年来,苏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目前已突破430万辆,位居全省第一,全国第四。随之带来的对成品油的需求量特别是柴油的需求量逐年上升。一直以来,我市都把成品油监管重点集中在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批发、仓储、零售企业(油库、加油站)上,通过有效监管,全市加油站总体上经营规范、秩序良好。但是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特别是柴油的持续监管和查处打击力度不大,成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薄弱环节,导致成品油销流通领域非法经营行为十分突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流动贩卖。非法流动加油车有多种类型。有的用油罐车改装而成,有的用洒水车改装而成,有的用面包车改装而成,车上配备流量计、加油枪等加油设备,这些加油设备多存在于城乡结合部,停靠马路边向过往车辆兜售油品,或者在停车场、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市场附近为车辆加油。有的甚至公布售油电话,发布广告传单,送油随叫随到。如在吴江区城郊结合部部分加油站附近,就专门有一批人员从事流动加油违法行为,每天加油量十分可观。

二是违规销售。相关法规规定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只能按照相关经营资质要求进行成品油销售,但少数批发零售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从前期对常熟部分用车大户的调查发现,这些单位能够出具正规的柴油购买发票,但是发票上的销售企业经核实不具备车用柴油批发零售资格,存在的明显的超范围违规销售行为。

三是质量低劣。非法来源的成品油往往质量低劣,排放不达标。根据我市大气监测数据显示,我市大气环境PM2.5中硫酸盐占比高达17%,劣质柴油燃烧带来的二氧化硫等硫化物,已成为我市生成硫酸盐的主导因素。前期我市组织对流动加油罐车、企业自备油库、出入码头堆场的柴油货车以及工地和企业内部使用的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柴油油品开展调研性抽查,共抽查95个批次柴油样品,对闪点及硫含量查验,发现28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高达29.5%,部分样品硫指标竟超标百倍以上。而硫指标超标往往会导致尾气排放超标,造成空气污染。

四是专项执法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据正规的加油站反映,打击非法成品加油的行动打打停停,没有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打击行为稍有松懈就立即回潮。同时,一些企业、码头、货运公司、建筑工地、物流园等没有形成不使用劣质油品的自律和制约机制。劣质燃油销售危害严重,不仅扰乱了市场销售行为、偷逃了税收,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劣质燃油的使用大大增加了机动车污染排放,影响空气质量。国家要求2020年,全国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重点区域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目前,我市距离这一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围绕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规范成品油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抓紧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税务、应急、消防等部门协调配合的成品油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同时,抽调各部门精干力量,在物流园区、交通要道、群众投诉较多的地区,长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的不合格油品直接予以没收,从严从重处罚。同时,加强行刑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2、根据部门职责,加大在用油品监管力度。商务部门要牵头抓好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加大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来源、资质许可等方面的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使用不合格油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油品溯源,对本地非法经营点从源头直接取缔。对外来非法经营点输入的,协调当地相关部门联合取缔,坚决遏制劣质油品违规销售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抽检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要加大车辆和船舶运输成品油、船舶用油及水上加油站设置等的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在用油品的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其他部门要分别从税收、安全管理、消防等方面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形成高压态势。

3、在外围区域合理布局增加正规加油站点,特别是在大型物流园区等货车较为集中的区域增加加油撬装站,解决大型物流园区加油难困境,彻底消除非法加油点的生存空间。

4、加大对全市用车大户的宣传引导,推动用车大户签订油品使用承诺书,督促企业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使用正规加油站的油品,切断劣质油品使用渠道。

5、健全完善地方成品油销售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领域和环节使用不合格油品的监管主体、责任和处罚条款。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商务局
会 办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19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详见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