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谢剑峰; | 建 议 号: | 064 |
标 题: | 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外包、食品外购管理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形式总体良好,为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保障,且随着“五常法”、“名厨亮灶”、陪餐制的推广,食品安全风险更是逐渐降低。但近年以来,学校食堂外包数量持续增多,甚至个别地区有意推广学校统一由供餐单位外购食品,自办模式食堂占比有逐年下滑趋势。食堂外包,顾名思义是将学校食堂承包给第三方餐饮管理企业,由第三方派驻现场操作人员、采购食材(有的学校食材自主采购或来自统一配送商),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并从中盈利的一种模式。外购食品,即取消食堂设置,所有用餐均由供餐单位加工制作后,统一配送至至学校后食用,有的需要二次分餐。这样的模式有助于降低校方管理成本,但综合理念的监管评级数据可以看出,相对于自办也有不少问题。 一、主体责任认识错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一旦外包,易造成校方“责任一同外包”的认知假象,从而可能疏于管理,无法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从现行法律关系上看,监管部门管学校(食堂主办者)、学校管食堂承包商,可能导致在落实监管整改要求上流于形式,造成“管得着的非专业、专业的管不着”的尴尬局面。众所周知,学校多为公办属性,执法部门碍于种种难以处罚也是事实。外购食品,更是存在加工过程、运输、到校后贮存、分餐环境等多环境安全隐患。据了解,因局限于盒饭制作成本大、利润小的现实,供餐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举办者及从业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食品安全意识较为单薄,无形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 二、存在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风险。学校集中用餐的一个原则是公益,利润空间有限。第三方承包商、外购食品的供餐单位无可避免的是要盈利的,商家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在“用料”、“用人”上动脑筋。而“用料”成本低的最直接表现可能是假冒伪劣等不合法食材,“用人”成本低则可能直接导致食品加工过程不规范从而加大食品安全风险。 为此建议: 一、慎重外包、外购,有自办条件的,建议坚持自办。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有学校自办自管。确有需要外包、外购的,建议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社会信誉事前审查、征求监管部门书面意见和家委会意见征集工作。 二、着重加强外包食堂的监督管理。建议学校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合同时,不断细化、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学校外购食品的,应探索建立由教师、学生家长、监管人员组成的定期检查组,每周或一定时间对供餐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三、建立食堂承包商、学校集中用餐供餐单位黑名单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学校等各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共享食堂承包商、学校集中用餐供餐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建议学校设置招投标条件时,将那些社会信誉不良(特别是其承包的食堂或其自身被处罚过)的企业拒之门外。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教育局 | |
会 办 |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5-07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详见附件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