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胡小江; | 建 议 号: | 459 |
标 题: | 关于苏州古城住宅开放商业化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有着2500年历史的苏州古城,是江南地区文化中心,自古以来以园林典雅而著称,苏州古典园林宅院合一,可赏、可游、可居,且古城内保留着多条明清时代的历史街区,其中平江路、山塘街尤为著名,这两条历史街区地处繁华的观前、石路商圈,吸引着大批海内外游客前往踏足观光。游客在感受新苏州步伐的同时,还想感受当地的风土人情。游客们不再满足于一日游的走马观花,他们渴望深入到古城的每个角落,享受苏州古城的慢生活,尽情体验古代文人雅士笔下的江南风情。随着苏州全域旅游和深度旅游的推进,为适应游客的需求,近年来,一批住宅改成的民宿在古城小巷深处应运而生,它们有别于园区、新区的高楼大厦、豪华宾馆,它能让游客体验有别于以往的生活,它们在促进古城旅游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成为了古城经济的助推器。这些有苏州范的民宿,装修风格和周边民居迥异,老房子、有苏州腔调,深得游客的青睐,很多旅游自媒体经常推介这些民宿,在短租平台上它们的销售量和客户满意度也很不错。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16年修订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害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很明显,上述两条都为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了合法依据,也给广大这类经营户吃了个定心丸。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8年11月修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依法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2015年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用房) :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这并未限制经营类型。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住宅用作经营场所有着明显的成本优势,商用房价格远高于住宅的价格。住宅商用还可以提高住宅的利用率,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完善城市功能,利于城市的多样化建设,提高居民的收入。住宅商用对经济发展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我建议政府部门能放宽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登记条件,对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经营场所加以限制,对有益于大家日常生活的商业类型允许进入,这是顺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一些年久失修的老房子能利用民间资金来加以维修和保护,有利于盘活闲置房、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增加社会就业机会。对于原先经营的商户要积极鼓励,如到期或更换经营业主不能一味取缔,要有延续性,经营性质不变、功能不变,不能让他们原先投入的财力、人力、物力随着取缔而付之东流。古城区内一直经营酒店的民宅建筑,随着时代的变化,需要重新装修或者更换经营者加大投资经营,不断优化软硬件配套,才能在激励的竞争中保持独特的吸引力。民宿的租赁经营者不可能始终是同一人的,但现在政府的操作就是只要更换租赁人就不批准可以继续经营,这都是一种短期行为。政府要正确管理和引导,要以维护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从严格控制逐步向引导市场转变;政府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加以取缔;政府也要创新,应积极服务社会,在经济发展的态势下主动作为,不能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工作而限制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9月发布的《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要求各部委及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其中,在进一步放宽旅游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方面,该方案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租赁式公寓、民宿客栈等旅游短租服务。业界人士认为,这对国内民宿业特别是城市民宿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 苏州发展目前正处在一个关键阶段,既孕育着新的发展动能,也正在经历转型阵痛。我们要牢牢把握开放再出发的总体要求,为苏州勇当“两个标杆”、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做贡献。苏州的古城住宅商业化在留住游客、助推苏州全域旅游以及古城保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2020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之年,大家都在为之努力奋斗。为了苏州城市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代表所有商户诚信恳请市政府放开住宅用作商业用房的准入条件,开放商业化,这将会给广大个体户、中小企业带来福音,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潜力,不断推进苏州旅游的高质量发展,加速苏州经济发展,古城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也会大大提升,从而实现共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添砖加瓦!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会 办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姑苏区政府;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0-06-19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答复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