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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关于盘活工业用地、简化审批要求,降低三产发展成本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朱冬亮;
建 议 号:
392

标    题:

关于盘活工业用地、简化审批要求,降低三产发展成本的建议

建议内容:

 

在城市发展与进行中,由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特别在古城区,各种保护政策,工厂外迁,人员结构变化,原本工业用地利用率更加低下;城区缺少活力,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速度换挡、结构调整、动力转换的节点,如何通过存量土地利用结构性改革、实现区域发展模式的转型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成为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一大问题。

未来,应重视存量工业用地,尤其是低效工业用地再利用,进-步发挥出土地集约利用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盘活现有土地,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提高土地绩效,具有更丰富内涵的城市更新理念。希望政府在管理制度给予相关制度保障,实施机制和配套政策各方面给予支持,可以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存量工业用地的资源作用,因区施策,灵活调整用地政策,完善产业用地政策的执行方式,释放出更多的产业转型升级的弹性空间,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提供有效保障,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为民营企业创造出实际获得感,助力民营企业的做大做强,同时引导和推动城市发展。

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在对2015年和2019年国土部出台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和《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进行研读后,我们发现很多具体地方情况还需进一步明确落实。经了解苏州目前不再用于生产工业用地的主体有以下四种情况:省部属企业如原中航长风厂、核工业部阀门厂;市属原创元集团、工投公司所属企业如现位于阊胥路的工投科技创业园;改制后的企业,如苏州二药厂现在的姑苏69阁;还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彻底转民营的,如人民路原金塔集团周边地块,当然还有规模更小的很多在做酒店餐饮等等。

走访了这些企业过后有很多共性问题主要大概有以下三方面:

1、由于很多厂负担老职工保障目前急需通过招租实现老工业厂房的价值。

2、由于不具备补办土地出让的手续或者无法承担高额土地补办出让金使土地性质一直无法变更。

3、由于第2点的原因,各部门在对原工业厂房招租的项目办工商消防等手续时,因土地性质原因,不再给予新审核,使老厂房经营存在很大的困难。

因此我有如下建议:目前原工业厂房多集中于市区(姑苏区),由于市区(姑苏区)人口和产业结构以及城市规划的原因,加之原工业厂房土地面积往往偏小,花大代价改造的意义不是太大,一些综合体如胥江路沧浪城项目已经烂尾多年。因此,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应通过原厂房业主自行改造经营提升城市面貌,在符合城市近期规划的前提下,对原工业厂房在各项审批手续办理环节环节给予支持,降低市区三产发展成本,提升三产在市区的发展,促进人口增长和就业。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会 办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商务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姑苏区政府;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29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92号 提案的答复意见 朱冬亮委员: 您在苏州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盘活工业用地、简化审批要求,降低三产发展成本的建议》收悉,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非常重视,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外延扩张的土地利用模式已难以为继,走内涵挖潜的节约集约用地道路已成为必然选择,而其根本正在于用好存量土地资源。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我市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在成片开发范围之外,遗留了一定数量的存量工业用地和老旧工业厂房,处于利用低效、粗放、无序的状态,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挤占了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空间,也与古城风貌格格不入,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城市形象的提升和功能品质的完善。对于这类闲置、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和老旧工业厂房,长期以来都是我们着重盘活利用的重要方面,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一、主要做法 (一)优化产业结构,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发展 2009年,我市出台了《关于支持老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09〕187号),明确对老城区暂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产权人将工业厂房出租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并允许建设必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整合部分建筑。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提出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通过落实这些政策,可以有效盘活和挖掘存量工业用地的价值,促进土地资源优化整合,而且也为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拓展发展空间。 (二)实行自行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 早年间,我市姑苏区范围内的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方式主要以企业用地回购为主,经过多年的实践,大面积的工业用地收储工作已基本完成,但面上还遗留了一部分面积较小、分布零星的存量工业用地,不具备成片开发的条件。为了促进这部分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我市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加快城市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147号),提出对姑苏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其产权人可以按照新的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自行改造,开发为不可分割的商业办公房产,即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原厂房业主自行改造经营”的方式。2017年,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力量参与自行改造的积极性,我市在《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 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60号)中,将自行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从姑苏区扩大到全市,分割要求由原来的不可分割销售调整为可按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30%的比例分割,同时可改造开发的业态增加了自住或租赁住宅。政策实施以来,社会力量参与自行改造的积极性有了一定提高,目前已有不少自行改造项目正在稳步推进过程中。 (三)倡导多元开发,加强低效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提出对利用存量建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5年不变的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可按照新的权利类型、新用途、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同时,在各部委近年来出台的系列产业用地政策中,提出对利用存量建筑发展国家支持的养老、旅游配套、体育等产业的,也可执行5年过渡期政策。2017年,在我市出台的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政策意见中,对“5年过渡期”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存在问题 在促进存量工业用地和老旧工业厂房的盘活利用方面,从国家到地方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政策是清晰的,方向是明确的,但正如您在提案中所归纳的,部分政策在落地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堵点”和“难点”。以“5年过渡期”政策为例,一方面是缺少认定机制。根据六部委2015年5号文规定,“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比如对新产业新业态中的众创空间类项目,如需享受“过渡期”政策,首先须经科技部门认定后方可执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各横向部门认识程度不一,缺少这样一个认定机制,造成政策落不了地。另外一方面是审批流程不畅。利用存量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改变了原使用功能,需按照新的标准办理消防审查,而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和住建部相关规定,涉及的消防审查是以规划审核为前置条件的。因此,现实情况是有意愿利用存量工业厂房进行活化利用的企业主找不到“门”,无法办理相关手续。而同时,利用老旧工业厂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形又时有发生,资源无序、粗放利用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对策建议 在当前存量优先的背景下,加之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的需要,通过“大拆大建”模式来实现城市更新已行不通,产业迭代升级需要空间,公共配套提升需要载体,只能依赖于挖掘各类存量资源的利用潜力。而用好、用活、用足老旧厂房等存量建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促进古城保护,助力产业转型,完善城市功能品质,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反过来看,对存量建筑如不加以规范引导,任由其盲目、无序利用,则会扰乱市场时序,损害城市形象,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违背。您提出的“盘活工业用地”的建议既是社会呼声和群众关切所在,也是我们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局近来也在探索研究,积极主动寻求破解的路径。我们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老旧工业厂房的盘活利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的落地需要各产业主管部门、资源规划、住建(消防)、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各横向部门的协同配合及相关审批和管理要求的衔接,只有大家“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才能把政策用实,好事办好。也希望您能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建言献策的重要作用,呼吁和督促其他横向部门和属地政府进一步强化存量发展的理念,共同做好存量工业厂房盘活利用的探索实践工作。 二是理清职责,画通流程。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从实际案例出发,哪里“堵”就疏通哪里。要解决5年过渡期政策落地过程中存在的认定机制缺乏、审批流程不畅的问题,关键是设计一套职责边界清晰、管理要求明确的工作制度机制,画通审批路径。从提高服务效率的角度,建议区级层面要建立统一部门受理,部门联审会商的工作机制,明确产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要求,确定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的审批事项和前后置关系,消除政策“堵点”和“难点”。 三是规范引导,强化监管。按照国家规定,“5年过渡期”政策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的限定,即仅限于利用存量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国家支持发展的养老、体育、旅游配套等产业。存量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是以“5年过渡期”政策为框架,以产业导入和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功能为核心的,引导的是符合区域发展定位、服务古城保护和城市功能品质提升的项目,不是随随便便都能改。要坚持支持引导与严守底线并重,收放结合与差别引导兼行,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逐步减少存量资源盲目、无序利用的状况,维护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建议,也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和关心我们的工作,最后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30日 联系人姓名: 许晨 联 系 电话: 65167877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姑苏区政府 信息公开选项:不公开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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