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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收尾阶段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控制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2 11:35 浏览

建 议 人:
刘书华;
建 议 号:
428

标    题: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收尾阶段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控制的建议

建议内容: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苏州市相继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施工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府【201941号)、《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府办【2019190号)等文件,重拳出击整治扬尘,强力推动各地及各参建单位高标准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收尾阶段,工地管理人员大批撤离,后期工程扬尘管理不到位。工程的扬尘监测及摄像设备相继拆除,缺少了扬尘管理部门即时监督管理。工程的围挡、脚手架在这个阶段要进行拆除,围墙、脚手架、塔吊喷淋、移动雾炮等扬尘治理工具也相继拆除或搬走,甚至工程大门口的冲洗设备也要拆除。工程收尾阶段也将进行楼层垃圾的清理、临时施工道路的破除、市政后配套的施工等易扬尘的工序较多,工程收尾阶段极易发生扬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涉及作业面较大,仍然有工程未做到扬尘控制六个百分百(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

为更好、更全面的做好治理扬尘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我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开展对施工一线所有人员(含作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建立扬尘污染防控责任制,强化管理,严格自律,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扬尘污染。要充分利用施工现场民工学校的有利载体,加强施工人员防治扬尘污染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防治扬尘污染的意识,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责任到位的局面。

2、要重点严管房屋建筑工程后期收尾阶段的文明施工,确保文明施工标准不得低于主体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现场扬尘监测、摄像设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也需在施工现场分区域安装扬尘监测、摄像设备,并接入相关扬尘控制管理单位,成立扬尘管控治理视频监控中心时时刻刻关注各个阶段工程扬尘治理。

3、目标定量,明晰职责。根据扬尘控制片区不同类别的要求,分解各个地区扬尘的属地目标和责任,分区域分片长,明晰片长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各职能部门的具体任务和要求。

4、有关扬尘治理监管责任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建筑工程收尾阶段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巡查力度,确保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到位。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 办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0-06-24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428号提案的答复 刘书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收尾阶段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控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工地扬尘管控总体情况。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大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工程参建各方扬尘防治意识不断增强,工地现场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但目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收尾阶段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仍存在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的情况,由于工程收尾阶段管理力量的稀释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工艺等问题,导致工地扬尘的反弹,我们正积极研究探索更好的治理方式,进一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二、加强差别化管理。针对工程后期管理人员减少、工地围挡拆除、防尘装备撤场等现状,通过“四不两直”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建筑工程收尾阶段的巡查力度,落实工地扬尘治理责任,督促建设单位牵头做好工地扬尘防治各项工作;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地扬尘管控要求,编制扬尘控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措施做好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开展好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扬尘污染防治教育,提高项目人员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监理单位强化日常管理,尤其是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阶段的管理,承担现场监督管理责任,齐抓共管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三、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专项治理。建立一整套的扬尘管控机制,从项目交底、日常巡查、第三方检查、督促整改等进行等全过程监督,督促指导各施工项目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单位探索和利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新工艺、新方法,想方设法从工艺源头减少施工扬尘的产生,减少扬尘污染。在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治理中,长效管理突出、防控措施到位的企业优先推荐项目的评优评奖工作,反之,则不予推荐,取消其评优资格。 四、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各地住建部门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实施上限行政处罚。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扬尘管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标准化考评的重要依据,凡是被市“263”办曝光、被市扬尘管控办通报批评的、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未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等情况的工地实行一票否决。坚持把整治查处和长效管理紧密结合,不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注重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确保整治有依据、管理有标准,实现整治的全覆盖和常态化,保持工地现场扬尘管控的高压态势,不断巩固治理成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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