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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关于完善我市企业环保信用体系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09 浏览
建 议 人:
杨哲;
建 议 号:
162

标    题:

关于完善我市企业环保信用体系的建议

建议内容:

  十八大之后,国家十分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我市从2013年建立由市长抓总的信用建设领导机制后,已取得显著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2018年1月,我市被确定为首批1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之一。在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环境保护领域的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2015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其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其他便利公众知悉和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领域的信用建设,最终要形成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因此,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是构建企业环保信用体系的基础。在这方面我市各级和环保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我市工业污染企业众多,按《指导意见》的要求,要在2020年基本形成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的目标尚有不小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排污监测信息归集的覆盖率虽高,但归集质量不高
  由于我市工业企业众多,企业排污监测信息的归集任务量大。截止到2018年底,生态环境部面向我市核发排污许可证并进行考核的重点排污企业为837家,占全省的22.3%(省内第一)。目前在省市两级平台上可以查询到818家企业的排污监测数据(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812家,市环保局网站6家国控废水或废气排污企业),企业覆盖率达到97.7%。在省平台上的812家企业中,有798家企业已上报并公开企业污染物自行监测方案,占98.3%(省内第二)。但其中企业自测项目与排污许可证匹配率只有73.3%(省内第五),且仍有29.4%(省内第十)的企业因各种原因未填报监测数据。按规定有705家企业需要通过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数据联网上报,目前仍有379家企业应联未联,占比53.8%(省内第六)。
  具体来说,在市辖区范围内,污染企业主要分布在吴江(109家),相城(98家)和吴中(91)。其中排污许可证匹配率吴江和相城较低,分别为77.1%和77.3%;未填报监测数据的企业占比吴中最高,达到68.1%;按规定应联未联企业占比,吴中最高,达到69.9%。在所属县级市范围内,污染企业主要分布在常熟(188家),张家港(129家)和太仓(97家)。其中排污许可证匹配率太仓和张家港较低,分别为47.4%和67.2%;未填报监测数据的企业占比太仓最高,达到55.7%;按规定应联未联企业占比,三者均超过了60%,分别为69.7%,63%和70.1%。
  2.现有企业环保信用公示信息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有待提高
  我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官方网站每年会公开市区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信息,目前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从2000-2011年的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从2012至今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情况,从2017年开始增加企业环保信用修复的信息。参评企业从2000年的68家企业,扩大到目前的945家非国控企业(2017年数据,2018年数据尚未公布)和231家国控企业(2016年数据,国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17、2018年数据暂未公布),公布的内容主要是企业名称及其环保信用等级(从优到劣分为绿、蓝、黄、红、黑五个等级)。
  从已公开的信息来看,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信息的全面性不够。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是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第三版)》进行18个扣分大项和3个加分大项的评定,然后根据分值对应为五个等级。目前只公布等级,不公布分数及其扣(加)分细节。其次是信息的规范性不够,已经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和信用修复信息中,均以企业名作为企业的标识,存在部分公布的企业名与其正式名称不完全匹配的情况,甚至存在企业更名之后导致不能追溯其历史环保信用的情况。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应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有关个人和企业的标识,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整合各类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实现同一企业所有环境信用信息的集中记录和查询。第三是信息的实效性不强。企业日常的生产和排污是一个动态过程,而目前的信用等级评价是以年度为单位的。在一年的时间内,企业可能因为收到环保行政处罚或者奖励,其评价分数处于动态变化中,年度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企业当前的生产状况。即便是本年度的等级结果也要等到来年年中才能公布,实效性不强。
  因此,我市作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之一,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及《指导意见》的要求,针对我市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伴随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过程,完成对我市现有排污企业及其排污状况的全方位梳理,按照国家考核要求,落实并提高重点企业自测项目与排污许可证匹配率,要求未填报监测数据的企业以及按规定应联未联企业,按时完成数据填报和系统联网。
  2.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有关个人和企业的标识。除按省生态环保厅的要求执行外,我市各级环保部门在本单位所属公开平台上公布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以及其他所有与企业有关的环保信息时,除企业名称外,应公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后的法人代表、信用评价分数、扣(加)分原因、计分周期等信息。
  3.对我市非国控、省控的一般排污企业,应逐步开放企业“一企一档”数据的查询渠道和范围,提高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公众参与的效率,让公众可查询排污企业的工商信息、环境许可、环境处罚、排污情况、环保信用等级等信息,扩大公参范围,接受公众监督。
  4.落实2019年新实施的《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要求,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业,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同时在信用中国(江苏苏州)网站上予以公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信用办制定对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5.在即将全省实行的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可向省生态环境厅建议采用浙江模式,只设最低挂牌价,不设最高指导价,实现15~20倍的溢价率。同时应将企业排污指标交易的成交量(额)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中,尤其奖励对外转让排污指标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升级降低自身排污量,并通过排污指标转让获得经济收益和信用收益,进而通过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调节行为,淘汰落后企业。
  总之,我市应落实贯彻国家和省级各项工作部署,将环保信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会 办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9-5-31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62号提案的答复
杨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企业环保信用体系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关心。您客观分析我市当前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目标要求及存在的问题,指出企业排污监测信息归集质量不高,现有企业环保信用公示信息的全面性、规范性、时效性有待提高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建议对我市排污企业和排污状况全方位梳理,全面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加强对信用等级黑色企业的联合惩戒,优化排污权交易,淘汰落后企业等,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加强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创新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苏州作为全省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走在前列的城市,在党的十九大后,迅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机制。
  一、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政策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该制度将作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抓手,为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苏州作为全省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走在前列的城市,在党的十九大后,迅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机制。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苏环办〔2016〕10号)等目标任务,以深化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及信息公开化为基础,以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逐步推广应用环保信用信息,不断加强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提高环境自律意识,推动诚信苏州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时效性,省生态环境厅、省信用办联合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沿用传统的“绿、蓝、黄、红、黑”五色等级划分方式,同时在评价标准、计分方式、组织实施、结果发布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具体如下:
  一是将原年度评价方式调整为实时动态评价方式,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即刻影响其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滚动公示,供公众查询。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信用评价等级、企业信用承诺信息等。
  二是采用以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作为信用信息基础来源,以规范化的正式文件作为补充,使得评价标准更加客观公正,便于信息自动采集、自动作出评价;
  三是采用12分动态记分制,企业环境行为对照《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记分标准》进行记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信用记录扣分在1至3分的环境行为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其余为1年。
  据此,您提到的有关企业环保信用公示信息的全面性、规范性、时效性的问题,新《办法》均已逐步规范完善。关于您提及的苏州市2018年非国控企业评价结果未公布的问题,如前所述,新《办法》已从原来的年度评价改为实时评价,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规定,2018年度的企业环境行为不再进行年度评价,不再公示年度评价结果,改为实时动态评价、公示。关于国控企业的信用评价,由市级初评省级复核后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公示,2018年4月苏州市已完成2017年度国控企业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复核、公示。
  按照新《办法》,企业信用评级不再区分国控企业和非国控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信息产生之日起15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系统自动计分,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实时滚动公示评价结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公示年度评价结果。
  二、我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运用新《办法》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学习研究《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领会文件精神,对照新旧办法差异,正确理解新办法评价工作方法、标准,把握内容细节。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按要求核实、确定参评企业名单,运用新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依托评价系统持续推进信用评价工作
  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开发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工作实现全过程记录。评价过程系统中全留痕,组织属地环保部门运用系统环保端导入参评企业名单,督促各信用信息产生部门及时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系统。
  (三)不断扩大参评企业范围
  我市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地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同时鼓励更多的企业自愿参与。此外,外省市企业在本地区有违法记录的也纳入了参评范围,加强对外地施工等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开展监督管理。截至目前,苏州市共有参评企业5958家,较上年度增加50%多。
  (四)实时评价、动态管理
  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评分方法,客观、公正、公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归集按照“谁产生,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逐步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评分、结果公布的信息化、自动化。
  (五)加强新《办法》宣传,做好解读培训工作
  为保障新《办法》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各级环保部门运用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渠道宣传新办法,确保企业及时了解最新政策要求,畅通企业咨询,及时解答企业在参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开展新《办法》解读、新系统培训工作。
  三、关于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归集等问题
  1.关于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归集问题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提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按照国家、省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总体部署,我市自2017年开始了新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2018年,组织完成了火电、造纸、印染等24个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和核发工作,共计837张,约占全省核发量的1/4。
  按照规范要求,我市在核发许可证时均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以及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指导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建立工作群,例行要求各县(市)、区督促企业在“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从目前证后监管情况来看,我们已发现了企业在自行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监测因子少于要求,有的监测频次少于要求,有的不能按时提交、上传监测数据,并通知要求已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分析其原因,企业不能落实主体责任是主要原因,此外,还存在目前的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和排污许可证监管平台两套系统的问题。
  对此,自2018年开始,我局以年度监测工作方案的方式下发,要求各县(市)、区每季度对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自行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市级层面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实行监测、执法联动检查,严肃查处企业自行监测执行不及时、不到位问题。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向上级反映,逐步整合企业在自行监测方面的两个平台要求,并加大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予以查处。
  2.关于企业“一企一档”
  我局正在建设以新版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企业一厂一档系统,系统包含排污企业的工商信息、排污许可证、环境处罚、环保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目前仅在试点乡镇公布,试点地区的企业自主登录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的维护和填报。由于试点期间涉及功能的调整和完善,所以该系统未面向全市公众进行发布。我们计划的正式启用时间是2019年7月,届时会在我局的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3.关于排污权交易
  目前,我市在江苏省统一指导下,已借鉴浙江等地做法,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自2013年至今,我市已完成137例排污权交易,交易金额达7638.73万元。排污权交易信息公示在江苏环境资源交易网。
  四、下一步工作
  如您所说,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工业污染企业众多,按照《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们仍需进一步努力。
  我们将进一步深化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息公开化工作,扩大环保信用评价参评范围,建立我市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长效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共享联动,推广环保信用信息的应用领域,推进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努力探索通过环保信用评级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的新思路,增进全社会对环保信用建设的认同感,扩大评级效应等,使环保信用等级成为企业的身份证和通行证,激励企业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实现可持续发展。使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成为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品牌。
  严格按照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对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企业,其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在信用中国(江苏苏州)网站上予以公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联合信用办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另外,我们将根据国家《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推动出台本市环保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办法,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依据备忘录要求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定期将实施情况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扩大联合惩戒覆盖面。同时,推动针对企业法人代表和董监高等高管人员,探索建立企业法人代表和董监高诚信档案,并把企业环保信用评估与企业高管的个人信用分数挂钩,依法公示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用信用手段实施联合奖惩对守信行为给“彩头”对失信行为“敲榔头”,真正做到让失信者吃苦头、让守信者尝甜头。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再次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建议!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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