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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关于进一步消除房屋建筑消防隐患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3:59 浏览
建 议 人:
刘书华;
建 议 号:
063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消除房屋建筑消防隐患的建议

建议内容:

  自苏州市开展“331”专项行动以来,全市上下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作风、铁的担当组织推进整治火灾隐患。“331”专项行动较好地解决了一批危害公共安全、久治不决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取得很好的成效,也得到百姓的普遍认可。“331”行动主要围绕的是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三类突出火灾隐患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但是目前房屋建筑消防隐患仍有部分未得到妥善的解决。
  1、房屋擅自增设任意形式的装防盗窗,一旦发生火灾增大消防救援的难度,也耽误了消防救援的时间;
  2、建筑物内占用电梯间前室、公共走道、疏散楼梯,影响消防疏散,也遮挡了室内消防栓,存在消防隐患;再者进入房屋建筑的消防道路、小区内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被私家车或其他障碍物占用,导致通道不畅,会造成无法救援或救援不及时;
  3、房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不到位。例如6.22杭州小区保姆纵火案,火灾发生后,消防栓无水,无喷淋灭火设备,火灾报警器未响。这些也是导致导致人员疏散不及时,救援不及时,量成悲剧的客观因素。
  相关建议:
  1、加强监管,统一规划;建筑房屋增设防盗窗设置具体规范要求,建议设置如下要求:(1)、防盗窗与外墙的固定方式以及防盗窗的尺寸、材质、壁厚、做法等做规范要求。(2)、防盗窗的颜色根据不同建筑规划统一设置。(3)、防盗窗也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口。(4)、消防救援作用的窗户禁止设置防盗窗。
  2、政府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部门、住建部门、辖区派出所、城管部门、街道社区及小区物业等部门,开展全面排查、集中联合整治消防隐患工作。(1)、由城管部门、辖区派出所、街道社区及物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辖区内建筑数量、分布、类型、消防安全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汇总并提出整改措施。(2)、加强日常监管。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督促辖区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防火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督促物业和社区等充分发挥作用,加大对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力度,劝导业主停止占用公共走道、疏散楼梯、遮挡消防栓等行为。并指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规范小区停车秩序,及时制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的各种行为,积极劝离占道车辆,确保小区消防车道畅通无阻。(3)、联合集中整治。公安消防部门、辖区派出所、城管部门、住建部门、街道社区、物业等部门联手出击对问题突出的建筑进行挂牌督办,联合集中整治。确保消防隐患消除。
  3、落实建筑物消防责任人,加强房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力度,并引入第三方巡查机制。火灾来临,消防设施不能发挥作用,耽误及时扑灭火灾,是火灾损失扩大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消防管道无法供水、消防通道堵塞、预警灯故障、消防栓出水慢、消防栓有水但无卡扣、消防广播等报警设备失灵,消防喷淋、烟雾报警系统不工作还有一些建筑小区消防栓门被重新装饰无法开启等。对于住宅小区进一步落实建筑物物业管理部门消防责任,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的费用不能成为利润。引入第三方巡查机制,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政府部门,对物业单位进行处罚。对于厂房等公共建筑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消防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有效。并提倡住宅小区业主房屋内购置灭火器,也能一定程度上及时扑灭小的火灾。
  

承办单位:
主 办 消防支队
会 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9-5-31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关于进一步消除房屋建筑消防隐患的办理意见
刘书华代表您好:
  政协苏州市十四届三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063号提案:关于进一步消除房屋建筑消防隐患的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办。感谢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建议对消除房屋消防隐患、提升居民住宅火灾防控能力有重要意义,现将我单位有关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督促物业加强管理,消除隐患严格执法
  您提出的有关加强监管,统一规划的建议对于改变防盗窗阻碍灭火救援及疏散逃生的现状有重要促进作用,但对于有关对居民住宅统一规划防盗窗设置的建议,由于消防法规未有相关规定,我单位将积极呼吁规划、城管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提高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系数。
  关于消防救援窗禁止设置阻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以及防盗窗须设置消防救援窗口的建议,已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于出租房屋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我们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同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对违法安装防盗窗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障碍物的拆除工作,确保火灾发生时疏散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夯实强化排查整治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部门联动配合,开展全面排查、集中联合整治消防隐患工作的建议,我们将推动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社区民警对辖区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全面检查,督促其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同时推动政法部门共同作出部署,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对辖区居民楼院逐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查纠占用疏散通道、未保持防火门常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在管道井、电缆井、电表箱内堆放可燃物等问题,填写《居民住宅楼院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平台消防管理模块。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近年来消防救援支队协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房屋建筑消防隐患开展日常管理、设施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情况开展排查,发现电动车乱停放、乱充电问题的及时劝阻、制止,将相关情况上报属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引导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逃生能力。
  三、保障设施完好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落实建筑物消防责任人,加强房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保养检查力度能够有效提升防火、灭火工作的针对性和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但目前对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由第三方即消防维保单位进行,我们将积极探索第三方巡查机制,进一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我部门将从您的建议出发,探索做好居民住宅及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同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一)做好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要求物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并能正常启用;加强秩序维护人员消防安全应知应会能力培训,消控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基本操作程序;加强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管理,保障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二)不断开拓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推进消防安全防控力量建设。推广燃气泄露报警装置、远程自动断电断气系统等技防设施及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等简易消防设施,帮助居民及早发现火灾,有效扑灭初起火灾和控制火势发展,为逃生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保障。
  持续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卫星站建设,夯实业务基础,发挥前期初战处置能力,提升队员的业务素质,为实现“打早、打小、初战控火”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三)做好居民住宅火灾灭火救援准备工作。针对居民住宅火灾特点,强化应对准备,严格执行等级力量调派机制,修订完善作战编成,加强首批力量调派,特别是加强夜间灭火救援出动力量。强化实战练兵。强化业务理论学习和体能、技能训练;加强对高层住宅、棚户区等建筑密集区的交通道路、消防设施、水源等情况的摸排熟悉,修订完善针对居民住宅火灾的数字化预案;积极向政府申请加强高层建筑消防装备建设,配备相适应的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消防救援队伍的战斗力;贯彻习主席“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要求,通过开展实战化训练,提高居民住宅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特此回复。
                                                                                  苏州市消防支队(代)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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