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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关于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做到先备案后销售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18 浏览
建 议 人:
吴克;
建 议 号:
307

标    题:

关于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做到先备案后销售的建议

建议内容:

  随着“权健”“华林”传销帝国的倒下,“无限极”又被推到风口浪尖上。“权健”传销不仅是盐城问题、江苏问题,而是全国直销行业的共性问题。直销的背后不仅是“传销”和“非法广告”,而是特殊食品或健康相关食品的安全问题。2019年1月7日,国家13部、委、局、室、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文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再次把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放在首位,首次提到“行业自律”的重要性。主管部门对“权健”“华林”的定性为“传销”和“非法虚假广告宣传”,但“权健”“华林”“无限极”的爆发点均是特殊食品的安全问题,均是因服用特殊食品后而引起的人体健康伤害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特殊食品监管方面的缺失。
  我个人认为缺失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缺失对特殊食品进行登记备案,三个“传销”企业也是把“直销牌照”通过几个产品放大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或上千个产品在市场上“传销”,从而使“直销产品”失控,导致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结果。目前,苏州(全国)是把个别保健食品登记后就下发经营许可证,企业往往拿到经营许可证后经营了更多的保健食品,而更多的保健食品或其他特殊食品已不再登记,不再登记的食品也往往是食品安全监督最为缺失的产品;
  二是“会议营销”监控的缺失,“传销”能达到销售的主要手段是“会议营销”。根据国家要求,大型会议应当在当地公安局进行备案,而“会议营销”往往是租用“会议中心、剧场、大型宾馆”等场所集中“培训”,“培训”时只要向被租用场地单位出钱即可,多数“培训”不会主动报备。通过调研可以看出,最易出现食品安全隐患,最易虚假宣传而放大价格销售的特殊食品是:保健食品或口服液、片剂、胶囊(软胶囊、硬胶囊)、冲剂(颗粒剂、粉剂、奶粉)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和长期存在的问题,我的建议是:
  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对特殊食品进行登记备案,做到行业自律特殊食品在苏州上市销售前,首先到行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行业协会定期(月或季)向主管行政部门进行报备,经营单位在索证时应附带特殊食品登记备案表,这样既节省了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力,也充分掌握了苏州市场特殊食品的安全信息。同时可以考虑销售推广人员在协会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并持证上岗,尽量做到特殊食品的可控性。
  二、要求大型出租场所在接到企业培训前,应主动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审核通过随着监管部门对特殊食品的监管力度的加强,生产企业几乎不可能把夸大宣传的食品通过包装或说明书的形式流向市场,往往是经营者通过“会议营销”的方式进行集中“培训”,在“培训”中进行虚假宣传,如果能做到对“培训”内容的控制,“传销”几乎失去了全部市场。我的建议是出租方在接到经营“培训”前,应由出租方向主管部门报备,或经营者先报行业协会初审,由行业协会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审核后再按备案结论进行合法培训。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 办 苏州市公安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9-4-26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307号提案的答复
吴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做到先备案后销售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殊食品生产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在生产环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的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制度,督促相关企业科学研制产品配方,实施良好生产规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目前我市有1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1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企业实施严格监督管理。一方面对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按照配方注册批准内容开展生产以及企业许可条件的保持情况,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严格依法处置,进一步督促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近年来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情况来看,我市2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较好,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二、关于特殊食品注册备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保健食品销售”明确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范围,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根据国家《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经国家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均可上市销售。
  按照上述规定,只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里有保健食品销售)且经营的保健食品有注册批件或备案凭证均可以销售。
  三、关于“会议营销”监管问题
  近年来,以会议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利用虚假宣传等非法手段,以中老年人为销售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消费投诉。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整治会销违法行为,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
  1.完善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管理制度。联合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主体必须取得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保证产品的合法性和食品安全。加强活动举办场所管理,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以外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的,不得进行现场销售。同时明确了提供场地的管理方需承担的查验、报备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要求会议营销宣传内容必须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不得欺骗、诱导消费者。
  2.建立保健食品部门联动打击机制。定期市场监管、旅游、公安等多部门座谈会,商讨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难点问题,联合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召开推进保健食品会销、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并就专项行动进行协调沟通。联合市消保委,组织召开涉及保健食品会销的饭店(酒店)相关负责人座谈会,明确要求涉及保健食品会销的承接单位要按要求保存办会企业的信息,增加会议进行中的查看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3.加强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和会销场所监管。在局官网上刊登《致全市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公开信》;在宾馆、酒店及旅游聚集场所发放《致苏州市宾馆、酒店等会议场所及旅游企业负责人告知书》,对全市旅行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和星级饭店进行专项排查。1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13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部署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其中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百日行动期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199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142家,检查“保健”类店铺867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55次,全市共立案103件,结案24件,罚没款338.29万元。其中,常熟市市场监管局经过细致摸排、精心部署,一举查获保健品会销案件34件,强力震慑了违法分子。
  4.当前保健食品会销监管难点。一是经营场所隐蔽。会销人员一般采取游击战术,目前违法会销活动已逐渐从宾馆饭店转移至社区或城乡结合部租赁场所,会销规模也有分散趋势,在时间安排上与执法机关的作息打时间差,而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同一个地点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二是证据难抓执法难办。以会销形式进行销售保健食品的基本都存在夸大疗效卖价较高的情况,但其方式往往是口头宣传,很少留下虚假和不法宣传的有效证据,销售的产品一般也都是正规的且不会存留票据,对于老年消费者也都是口头承诺没有书面材料,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应,监管执法人员只能定期地监督检查,在监管中不能够抓到有效证据,为后续执法带来了难题,降低了执法力度,导致非法会销保健食品经营者有恃无恐,形成你来我藏躲猫猫式的经营方式。三是监管执法缺少法律依托。保健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变化速度快,利润空间大,而违法成本低,尤其是农村存在监管盲区,己成为会销经营的重灾区。面对保健食品经营的新形式,如网络销售、微商销售、会议销售等方式的规范和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指导。四是监管执法不被理解。长期被洗脑的老年人,因情感缺位、且过分追求健康长寿而辩识力下降,失去理智,真假不分好坏不识,被一些小利小惠冲昏头脑,固执己见,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甚至阻挠正常监督执法,有不少连自己子女都不信却相信推销人员。推销人员比子女还照顾关怀老人,胜似亲人胜过子女,因此对老人的关怀要引起社会、家庭的充分重视。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
  1.加强部门联动,有效打击非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要主动作为、主动牵头,继续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增加联合执法频次,通过联合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市保健食品经营秩序,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营销的违法行为,大力提升群众的保健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和辨别能力,逐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反馈及时、打击快速的协调机制。
  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公布各职能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广大市民对保健食品非法会销行为进行举报。建立会议营销监管信息联动曝光工作制度,设立保健食品消费警示栏,曝光非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发布消费警示。
  3.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有针对性主题活动。加强正面宣传,争取社会共治,特别是加大对老年群体的宣传,进一步借助电视、纸媒、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宣传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科学、理性消费。积极开展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宣传进“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老年大学”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尤其应加强中老年人群中保健食品科普宣讲,提高百姓辨别、预防此类犯罪能力。
  4.完善诚信体系,加强保健食品行业自律。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会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协会自律,鼓励企业对自己经营的产品和经营行为作出公开承诺,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合法,供货渠道正当,不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不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真正实现社会共治的新局面。
  5.强化责任落实,全面加强执法监督。保健食品会销乱象在苏州大市区域内均有存在,要加强市、县(区)两级配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各地加强执法,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力度,要把保健食品会销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抓,将任务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将工作推进到基层,让保健食品会销在苏州无处藏身,人人喊打。公安部门也将继续加强对传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打击力度,拓宽线索渠道,重点打击通过“集中培训”“会议营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行为。
  6.依托基层力量,实行社会共治。发挥社区基层触角的作用,强化与社区的沟通协作,借助楼道长、片长等基层干部、群众的日常巡查,一旦发现可疑情况随时与执法部门保持畅通联系,不断挤压违法活动生存空间,将疑似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部门也将提高情报线索收集能力,强化情报导侦模式,重点收集违法聚集培训线索,研判相关警情,跟进打击利用组织大型培训传销、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针对目前传销、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呈现网络化的特点,探索建立网络巡查监控发现涉假线索的新途径。
  7.积极建言献策,争取政策支持。建议上级部门出台规定,实行会销备案或审批制度,禁止在非备案场所从事会销活动,这样对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是一种制约,一旦出现违法活动,既能处理组织者、策划者,也能处理场所提供者。
  对于未取得注册批件或备案凭证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在经营场所以外开展违法会销活动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在会销场所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会销中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会销中实施的传销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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