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6.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打造苏州高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21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张宝顺; | 建 议 号: | 396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打造苏州高效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对于超过一定额度的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是一种公开的、透明的、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方法。为此,国家相关机构、江苏省和苏州市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现象。由于招标过程中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一些投标者雇佣不符合资格的企业参与投标,其报价进入有效计入后才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这种方式操纵价格趋势,增加自己中标概率。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公正、透明的规则。 2、招标过程中不符合资格的投标者通过有偿使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无法保障工程质量。这种现象给招标单位特别是国有资金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3、招标过程中招标条件及投标资质的限制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当前,信息技术产业、纳米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飞速发展,在苏州已经形成优势产业。与之相关的工程建设特别是无尘室的建设和普通民用、工业工程建设要求差距非常大,建设费用在每平方米几千到几万元之间,特别是包含特种气体和化学药品的使用工程要求。如果按照现有的方法等同于普通民用、工业工程项目设置资质条件,中标单位没有相关经验(或和招标项目体量相当的工程施工经验)可能无法胜任工程要求,结果会导致建成后用户使用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威胁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议: 1、修改与完善招标管理办法,开标和资格审查同时进行,不符合资格的投标单位其报价无效。 2、无论开标时发现还是招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和投标单位不符合的,给造假者重罚,并且把投标单位与出让资质的单位纳入征信系统,规定一定时间内不能参与招投标(并且要维持一定时间长度,而不是象征性的短时间),并且招标单位有权在随后的任何工程拒绝其参与。 3、关于招标过程中招标条件及投标资质的限制,根据工程特殊性招标单位有权另行提出条件限制。把无尘室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特殊工程要求范围。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会 办 |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19-5-24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396号提案的答复 张宝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打造苏州高效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标投标活动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市住建局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予以严厉打击,但由于工程项目利益巨大,仍有部分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导致建筑市场乱象依旧存在。您在提案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和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我们将积极开展研究,继续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一、关于“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2017年江苏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了统一资格审查办法、招标评标办法,对工程分类、类似业绩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资格审查方式有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两种,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完成开标程序后,在评标室内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阶段,因此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影响评标阶段的打分。当以资格后审方式招标投标人较多时,为减少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工作量,有些地方会要求招标人选择是否全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或以明确的某种方法确定部分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进入评标阶段。 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0号),“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因此,如部分企业不符合资质和业绩条件,评审时未被发现,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在评标完成后还可通过复核予以纠正。此外,通过公共资源网站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资格条件、企业业绩和项目经理业绩等,接受社会各方对于结果的异议。如有收到异议情况确凿,会第一时间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评。 资格后审常应用于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市场上确实存在符合条件的企业较多。《实施意见》中有一定的考量,提供了3种评标办法,还可以在评审因素中增加市场信用评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竞标的难度,并不是一味通过投标价来竞争中标。 二、关于“有偿使用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有偿使用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治理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乱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严查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重点打击违法发包、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黑名单”企业限制市场准入,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未来长效管理将会继续跟进,实行重点环节重点监控。 按照部、省有关文件要求,市住建局持续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以“统一平台、信用共享、多方联动、综合管理”为理念,以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和完善为重点,通过强化省、市、县各级系统的进一步互联互通,优化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为工作核心,通过一年两次的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和日常巡查,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将企业投标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考核范畴,实现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招投标,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您关于将企业招投标行为纳入征信系统的建议非常好,得到落实后将更好的完善企业信用公示工作。 三、关于“招标条件及投标资质的限制存在一刀切现象” 《实施意见》中对于类似工程业绩设定有2个量化指标的要求,可以选择高度、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量化指标。您提出的无尘室工程的要求是符合设置条件的,在招标公告中可以作为类似工程业绩条件。 针对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发包、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新动向、新特点不断出现,我局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采取针对性措施,借势发力,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同时,我局将继续推进强化业主负责制,把决策权归还给招标人,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担风险,通过建立健全招标人重大决策的内部监控机制和行政监督部门事中、事后监督,使招标投标回归其本质,做到“重质量、重结果”。一方面组织清理各地各部门制定的限制招标人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指导性文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引导和推动各方市场主体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为打造苏州高效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作出贡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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