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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关于鼓励领军人才团队回购引导基金所持股权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09 浏览
建 议 人:
玄振玉;
建 议 号:
188

标    题:

关于鼓励领军人才团队回购引导基金所持股权的建议

建议内容: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组织高度重视人才团队的引进和建设,大量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作为创新创业的引导基金,在其中也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但最近几年调研发现政策性的引导基金退出尚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比如政策性的引导基金所持被投企业股权必须进入苏州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价格必须不低于资产评估价格,这样极可能导致转让股权的受让方、转让价格与投资协议不符,由此带来的违约风险造成了投融资双方的困扰。特别是对于被投企业而言,公开转让致使受让方不确定,有可能引入非善意第三方,造成企业利益受损或关键技术泄露,从而严重影响被投企业未来的发展。作为政策性的引导基金,其重要职责就是鼓励标的企业的创新,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创新活动的不足;因此,引导基金设立之初就有双重目标,其一为财务收益,其二为社会收益。追求财务收益是其生存的需要,也是资本属性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发现市场需求以及便于激励。所谓社会收益,指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发展,从而提高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竞争力,提升经济活力。据此推论,引导基金的退出理应比非引导基金更少地追求财务收益,这是引导基金作为公共品的必然属性,也是其成立的初衷。我们认为现阶段的情况是引导基金追求财务收益的目标高于社会收益,即为了谋取更多的财务收益而偏离社会收益的目标,违背了引导基金支持创新的设立初衷。其次是公开转让程序繁琐,需要经过主管国资委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在苏州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等程序,其中转让公告发布期就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导致转让工作占用的时间过长、人力过多,极大影响了政策性的引导基金的工作效率,整个流程至少也在半年以上。以上情况带来的严重后果是,为了规避国有股权公开转让流程,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开始拒绝政策性的引导基金的投资意向,大大影响了政策性的引导基金对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和方式的引导作用;同时,越来越多的创投企业开始去国有化,导致政府对创投企业的控制力越来越弱。
  基于以上,建议:
  第一,在创业团队提出回购政策性的引导基金所持被投企业股权请求时,可以不通过苏州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参照协议转让的法则。
  第二,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息之和,以及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综合确定。这样可以兼顾引导基金设立之初的双重目标:财务收益和社会收益。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财政局
会 办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9-5-22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88号提案的答复
玄振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领军人才团队回购引导基金所持股权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案所提建议的实现尚缺乏政策环境和操作依据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它主要通过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领域,从而达到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的。政策性的引导基金是政府投资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政府投资基金退出问题,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如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十六条:“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财预〔2015〕210号)第二十一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政府出资(即政府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在投资章程事先有约定退出条款前提下,可以按章程约定的条件转让退出。但对于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审计评估和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均未予明确,目前也尚无其他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企业股权对外转让是否进场交易等程序问题进行规定。同时,考虑到《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的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的一般性原则,因此,允许“创业团队提出回购政策性的引导基金所持被投企业股权请求时,可以不通过苏州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息之和,以及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综合确定”,目前仍缺乏政策环境和操作依据,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暂无法实现。
  二、待创新创业相关支持制度出台后可进一步落实
  当前,我国正不断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2018年12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在全国推广的举措中便包括“创业创新团队回购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的机制”。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的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待具体制度正式出台,苏州市可以遵照执行。
  三、苏州市在政府引导基金方面的探索和工作进展
  在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基础上,苏州市正逐步推行母子基金的两层架构模式,并将其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主要发展形式,而由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到企业的直投模式的使用比例则持续降低。在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中,政府出资发起设立母基金,再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子基金。在母基金层面,母基金不直接投资企业,其投资对象是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从而实现了放大财政资金杠杆的作用。在子基金层面,子基金的主要任务是投资企业,主要采用合伙制,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由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专业化团队担任,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高度遵循“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母基金并不干预子基金的投资活动。母基金的国有出资在子基金中既不是第一大出资人,也不存在通过参与经营管理或其他协议安排获得子基金实际支配和控制地位,这样,子基金不会被认定为国有性质,从而避免了其投资形成的企业股权的转让需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而进场交易的情形产生。这是一种更为灵活、高效的操作模式,兼顾了社会资本的财务收益和政府出资的社会效益两方面需求。
  目前,苏州市设有8支市级政府产业母基金,共引导设立子基金36支,子基金投资企业217家,实际撬动社会资本后形成的投资总规模超过143亿元。在有序运行中,苏州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整体成效正逐步显现:一方面,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实现引导基金规模放大,引导基金在具体投资子基金的资金放大效果普遍达到5倍以上,从而有效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引导资金合理流动,持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引导基金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打造苏州引导基金品牌,为有潜力、有技术、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目前,苏州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所支持企业中已有6家成功在国内成功IPO,45家挂牌新三板,1家在海外上市,在上述企业中有30家是苏州本土企业,引导基金直接或间接累计投入资金超过2.8亿元。
  下一步,苏州市将继续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领域开拓创新,科学制定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对企业投资与退出的资金传导机制,深入优化企业投融资环境,力争打造具有开放性、包容性、创新性的产业培育生态。
                                                                                   苏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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