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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关于创新生态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区医疗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3:41 浏览
建 议 人:
李伟;
建 议 号:
079

标    题:

关于创新生态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区医疗的建议

建议内容:

  社区医疗是新时期医改和分级诊疗制度改革的核心,近年国务院历次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中均将其放在重要位置。发展社会办社区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形成协同效应是近年来新的趋势,杭州、深圳、西安、成都等地在政策的引导下均产生了健康发展的社会办社区医疗服务业态。苏州市社区医疗服务现状我市当前的社区医疗服务供给格局主要以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分级诊疗方面全市门诊量下沉取得较好成效,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健康档案建档率、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也均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家庭医生签约工作亦在有序推进,总体而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而在社会办社区医疗机构方面,我市总体的发展水平仍略有不足,当前主要以口腔、中医等专科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其中偏向全科医疗、具有较高服务质量和综合性服务能力、能够真正承担部分社区医疗服务功能、服务周边居民的机构仍较缺乏。
  存在问题  
  当前苏州市社区医疗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服务供给格局上相对较为单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于其公益性、保障性的特征,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满足了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需求,在服务体验和差异化、多样性上略有欠缺,对其他人群的吸引力有限,整体上对居民的吸引力存在“偏科”,给居民留下了相对片面的刻板印象,不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与实施。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立医疗机构性质与定位的限制和人员薪酬激励改革进度相对滞后,其在就诊体验、差异化服务等方面的提升和转型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在民营社区医疗方面,医疗机构在准入、经营等方面均面临着一些困难。在准入方面,当前我市对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审批仍需跨部门,较为繁杂,且存在规划限制,2016~2020年本市门诊部总量控制不再新增,中西医专业医师开设个体诊所或医药零售企业开设中医坐堂医诊所则不受规划限制,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和进行规模化、连锁化拓展布局,医师个体或医药零售企业开设的个体诊所的管理和经营发展能力与规范化、连锁化的机构也有明显差距。在经营方面,现有的民营社区、基层医疗机构也面临着人才缺乏、经营规范化程度不够、难以获得医保资质、较难获取居民信任等一系列循环嵌套、互为因果的问题。
  建议  
  1.合理适度开放准入与规划限制,推进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机会均等化,践行“宽进严管”,促进社会办社区医疗机构差异化健康发展公立与社会办社区医疗机构应共同承担公益性服务职能,在医疗专业性上亦应遵循同样的标准,在服务的市场定位和形式上有所区别。合理适度开放规划和准入限制,适当放宽全科等诊疗科目设置限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引入规范化经营、尤其是连锁化规模化经营的社会办社区医疗机构有助于与公立社区医疗机构形成互补与一定的竞争,可满足城市消费水平提升背景下居民多元化、差异化的就医需求,提升社区医疗服务整体质量和吸引力;向符合规范的社会办医开放医保,采取定点协议管理模式,可提升社会办医经营发展能力;主要从临床诊疗、处方规范、院感等医疗专业性内容方面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的监管,逐步规范和淘汰部分现存经营不够规范的社区医疗机构可改善行业生态和社会办医的整体形象。
  2.开放吸纳社会办社区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共享公立医院优质医疗资源,提升其规范程度、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办医与公立医疗在诊疗质量与标准上的一体化由于学科建设能力有限,社会办社区医疗机构常因缺乏优质医务人员致诊疗水平和规范程度有所欠缺,将其纳入本市高水平公立医院主导的医联体不仅有助于发展分级诊疗网络体系,也可对其临床诊疗规范化程度和诊疗能力有所提升,逐步接近、达到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标准与要求,以提升居民对其的信任度。
  3.试点对社会办社区医疗机构开放家庭医生签约,提供不同等级的差异化服务包或在基本服务包基础上叠加差异化服务内容通过试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签约并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包,可提升服务的吸引力,满足不同需求,将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较难吸引的人群更多留在基层,分担部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量,真正融入社区医疗服务体系。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会 办 ;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9-5-29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79号提案的答复   
李伟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对您提出的《关于创新生态环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区医疗的建议》,经过调查研究,我委答复如下:
  一、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门槛
  我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今年下半年即将出台《关于优化苏州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其中对社会办专科(含中医)门诊部、个体诊所、中医诊所、全科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不做机构数量和规划布局限制,同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二、优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8〕71号)的文件精神,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包括诊所、门诊部、社区医疗机构等),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三、政策试点,明确诊所等社区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
  国家卫健委、发改委、财政部、医保局和人社部于2019年4月2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南京等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该《意见》优化了诊所执业许可政策和阐明了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的方法:
  1.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2.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3.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4.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
  5.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6.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
  四、对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加强行业监管
  我委将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特别是在依法执业方面,加强对医务人员相应资质和任职资格的审查,严格要求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与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五、下一步工作
  我委会按照省级层级对实施《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的细化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诊所等社区医疗机构的发展,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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