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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关于完善我市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相关措施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3:59 浏览
建 议 人:
吴伟澎;
建 议 号:
071

标    题:

关于完善我市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相关措施的建议

建议内容:

  政府采购,特别是针对创新产品与服务量身定制的首购或订购,能够有效降低创新主体的创新风险,提高其创新意愿,鼓励现有创新成果更快地实现市场转化,是我国地方政府调控经济功能、促进供给侧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
  2011年至2017年底,全国层面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环境总体趋紧。为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1年和2016年两次要求各地各部门对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财政部为此废止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财库〔2011〕85号)。2016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间接限定了政府采购的边界。我市在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方面做了一定尝试。市经信委设立了“国内首创新产品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内首创新技术新产品实现产业化。我市在2016年制定的《关于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9号)中提出要认定推荐创新产品目录,并制定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的实施办法。但鉴于当时的宏观政策环境,这项工作没有实际进行。
  2018年以来,宏观政策环境有所回暖。国务院于今年9月发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意见》的发布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打开了政策空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能有效提高苏州采购创新产品相关措施的可操作性。
  一是上海2016年先后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政策措施及配套文件,涉及创新产品申报、推荐以及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等多项具体举措。
  二是南京2018年市委1号文件《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2018年2月发布《南京市支持创新产品推广示范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南京还计划在2019年把新兴产业新产品推广应用资金调整为“新兴产业新产品(创新产品)首购首用市场应用补贴”,将原先补贴创新产品的生产方变为补贴创新产品的采购方,鼓励潜在用户购买创新产品。
  三是香港行政长官2017年施政报告中明确提出,由政府带头改变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招标评审等环节,研究加入创新及科技等相关要求,不单以价低者得为考虑,藉此鼓励本地科技创新。
  鉴于我市创新发展和供给侧改革的迫切需要,建议我市抢抓宏观政策环境改善的机遇,对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措施进行深入研究,整体规划、迅速布局,在符合国际惯例和规则的框架下制定并完善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一是调整创新产品界定。将“自主创新产品”调整为“创新产品(含服务)”,使之符合世贸组织协定等国际规则和国务院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等相关要求。
  二是编制创新产品目录。研究编制我市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聚焦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以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对象,做到既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又实现精准扶持。
  三是调整采购补贴方式。将政府采购的重点从生产侧调整到应用侧,优先运用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补贴、首购后补助等间接资助方式,扶持创新产品和服务进行市场。四是优化采购评审指标。探索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招标磋商、评审评价等环节,适时加入创新及科技等相关指标,通过设定权重的方式,平衡价格和创新水平对采购招标结果的影响,以实现政府采购对创新产品的倾斜。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财政局
会 办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9-4-16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71号提案的答复
吴伟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相关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创新是改革开放的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重要讲话中作出的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指明创新对于推进改革开放事业的极端重要性,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注入了强大精神动力。在政府采购领域是否应该对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定倾斜性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创新产品和服务尽快被市场接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成为最近困惑和争论比较多的一个话题。
  一、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回顾
  如您所言,2011年至2017年底,全国层面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环境总体趋紧。
  (一)财政部曾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曾于2007年连续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上管理办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规定:
  1.各办法中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2.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3.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4.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要求。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及评审办法,分别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4-10%的评分优惠或价格评审优惠,并给予采购人一定的优惠条件设定权。
  6.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内,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7.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首购产品应为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目录内产品,应符合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以及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等条件。
  8.订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二)国务院两次清理相关政策。为履行“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国务院于2011年、2016年两次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相关文件清理工作,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上述文件全部废止,省财政厅关于首购和订购的试行办法也予废止。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6]267号),经各地各单位核查,我市未曾印发过相关文件。
  二、推进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主要障碍
  如您所言,2018年以来,宏观政策环境有所回暖,各级地方政府、部分高科技企业对推进创新产品优先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希望以政策制度形式鼓励企业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但是,这一实际需要与迫切愿望仍然受到以下三方面的制约:
  (一)受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优先采购的相关规定。除此以外,法律法规强调在公平竞争原则下,不得对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诸如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因此,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点名道姓”地采购某项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依据。在财政部相关办法废止后,基层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更加缺乏依据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二)受中国政府对外承诺的制约。为了遵循WTO规则,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作出了“中国的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对外承诺。世贸组织相关成员国对我国曾经出台的扶持政策多次发难,我国政府为此主动清理,及时废止。在这样的形势下,基层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如果再自行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将承担巨大风险。
  (三)受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制约。从财政部2007年出台的相关办法中看到,政府采购中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一定的优先政策,或者实行首台(套)首购,均基于产品品目或具体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多年来,未曾见到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公布过目录,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目前也不再对自主创新产品或相关企业等开展认定工作。而政府采购活动本身又不具备甄别产品创新与否的能力。
  三、促进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措施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政府采购中探索扶持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路径,推动科技成果在教育、卫生、环境治理等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及时运用,我们责无旁贷。结合您的建议,我局提出以下措施,各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一)切实提高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积极性。各级政府督促采购人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地接受各类创新产品和服务,先用先试,帮助企业总结提升、发展壮大。优先运用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补贴、首购后补助等间接资助方式,将原先补贴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方变为补贴采购方,引导采购人购买创新产品和服务。财政、科技、市场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职,履行预算执行、产品和服务认定、定价指导、合同履行等的指导与监管职能,切实解决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后带来的后顾之忧。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行业内通用货物、服务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活动,及时了解掌握技术创新最新动态,加快供需双方对接进程,探索建立行业内创新产品和服务需求目录发布机制。
  (二)及早恢复对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认定工作。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恢复对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共同公布地区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该目录是政府在给予各项奖励、补贴、优惠等扶持政策时,识别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基本依据。为便于后续采购工作,目录除了产品品目、生产厂商、品牌型号外,还公布科技创新的相关技术指标。各地目录逐步统一公布的信息要素,打破地区壁垒,地区间互相认可,共享创新红利。
  (三)科学设定采购标的的技术需求标准。我国政府的对外承诺是创新产品政策不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但这不等同于政府不能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标准应该充分体现当前的最新技术水平。因此,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该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目录、科技管理部门等公布的目录内的技术创新指标等设定采购的具体需求标准,作为投标产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响应条件之一。对于未列入行业内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但已列入科技管理部门公布目录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在评审内容中设置相应的分值。
  (四)有效加快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的效率。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框架内,财政部门建立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管理“绿色通道”,指定专人研究相关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高采购效率。对于具备市场供应商唯一性的首台(套)首购项目,可以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对于具备市场竞争性、但公开招标方式下参与供应商数量不足的,财政部门可以及时批准同意改用其他方式完成采购。对于使用面较广的自主创新服务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采用定点服务商采购方式一次性采购,采购结果共享。对于行业内使用面广的自主创新货物项目,鼓励由行业主管部门采用部门集中采购方式。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苏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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