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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关于打破区域市场壁垒,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18 浏览
建 议 人:
张仲清;单杰;
建 议 号:
359

标    题:

关于打破区域市场壁垒,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建议

建议内容: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市建筑行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17年苏州市民营企业50强中建筑业企业有3家(占6%)。苏州的建筑企业在省里乃至全国行业中都属于“龙头企业”对建筑行业起着引领作用。为使建筑业企业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下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坚持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坚持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也希望建筑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壁垒,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明确要求“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
  然而,这样的要求在苏州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通过对相关企业的调研和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2018年发放的文件查阅,苏州市在规范建筑管理方面还存在缺失。
  由于苏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国务院、住建部的相关规定,目前苏州大市范围内各(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各自为阵,出台了形式不同但隐含着市场壁垒规定(例如:按投标人、投标人的建造师设定业绩加分条件)。叠加国税2017第11号关于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交纳税款的有关规定的出台,导致各(市、区)为争取短期税源,对非本区域的苏州大市范围内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设置限制条件。
  为使苏州建筑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体现建筑有形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建议一:苏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苏州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将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尽快加以落实。二:尽快清理规范各县(市)出台的不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出台统一的市场招投标准入标准。三:鉴于国税2017第11号关于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交纳税款的有关分类情况规定出台后,各(市、区)为争取税源而出台保护政策。为保护苏州市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建筑业增值税征管方式建议仍按2016年第17号公告执行,即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鼓励苏州的建筑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 办 苏州市税务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9-5-28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359号提案的答复
张仲清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打破区域市场壁垒,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这正是我市建筑市场发展的目标。在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方面,市住建局根据部、省相关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要求清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建设统一开放市场,并于2016年启用了全市统一的建筑企业信用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你们在提案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启发,我们将积极研究,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市场环境。
  一、关于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清理规范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
  市住建局于2017年7月31日印发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规〔2017〕4号),要求清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建设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各市、区对现行招投标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对特定区域企业业绩和奖项加分等内容。
  为打破市场隐形壁垒,省住建厅2017年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对资格审查办法、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了统一,对工程分类、类似业绩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市住建局于2017年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招投标过程中使用的业绩必须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企业业绩。
  2018年,市住建局下属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座谈会、抽查项目资料等形式对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苏州高新区招投标监管工作进行了检查,并通报了检查情况。检查发现各市、区均认真贯彻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要求各招投标监管部门继续保持好的做法,同时认真对待存在问题并制定措施加以改进,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6]8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实施苏州市行政区域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统一组织信用考评,统一公布信用分值,统一执行信用计分办法,严格按照《补充通知》规范信用分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业绩加分或奖项加分。通过一年两次的综合大检查和日常巡查,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信用考核,把投标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考核范畴。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必须实行“技术、经济、信用”三合一评标办法,以此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根据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9〕1号),我市统一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综合考评的办法,并将年度信用等级作为全市各地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质监安监、监督抽查、工程担保、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市、区不再另外设定信用等级。
  下一步,我们将有序扩大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专业范围,将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信用分)纳入明年工作计划,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各市、区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层级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建设统一开放市场。
  二、关于建筑业增值税征管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涉及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预缴税款的具体内容是:“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要求预缴税款。
  这是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而制定的政策。苏州市税务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要求预缴税款。
  针对委员提出的建议,苏州市税务局将积极向上级局提出关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规定的优化建议,更好地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为建筑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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