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关于支持鼓励存量工业厂房个性化改造升级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18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顾明华; | 建 议 号: | 345 |
标 题: | 关于支持鼓励存量工业厂房个性化改造升级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2018年是苏州市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一年,新旧动能加速转换,“263”积极推进……一年来,全市上下肩负使命担当,勠力同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随着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263专项行动的积极推进,各区域废旧工业厂房资源的存量不断增加,为了促进存量废旧工业厂房资源的灵活利用,同时解决目前土地资源紧缺等问题;建议鼓励对存量的废旧工业厂房结合区域规划进行改造升级,以进一步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立健全区域规划、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对存量工业厂房进行个性化改造; (二)鼓励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并相互融合的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并在规划/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与相应的政策奖励 (三)建立闲置存量资源共享库。由政府组织建立产业资源服务平台,定期集中汇总并及时发布区内有效资源信息。 支持鼓励存量工业厂房个性化改造升级,既可以盘活各区域内的闲置存量工业厂房,提高工业企业集中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经济结构,也可以破解区内土地资源贫乏的瓶颈,从而推动全市各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会 办 |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税务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19-4-29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345号提案的答复 顾明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鼓励存量工业厂房个性化改造升级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遗留了一定规模的空置存量厂房,既挤占了其他产业的发展空间,造成了土地的闲置浪费,又影响了城市形象面貌。对此,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了“发展模式转型”的引导:建立以存量为主和严格实施增减挂钩的发展机制;实施“一减两增”战略。对于闲置、低效利用的存量工业厂房,在土地方面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政策举措。 一、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优化土地利用。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一系列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版《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阶段性成果已经完成,根据规划,积极利用“退二进三”旧厂房、仓库等地块,促进多种存量用地要素的空间整合使用,鼓励利用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发展文化博览相关产业,积极引导其开展文化、旅游、养老和其他多种利用功能。加强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管理,注入新使用功能。优化布局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积极利用工业遗产,重点发展工业旅游、文化创意等功能。 二、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积极探索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操作办法。 1.支持利用存量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发展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老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用地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09〕187号),对老城区暂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产权人将工业厂房出租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并允许建设必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整合部分建筑。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提出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通过落实这些政策,有利于挖掘存量工业用地利用价值,有效避免存量工业厂房、仓库闲置浪费,为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空间,同时也改善了城市形象和面貌。 2.鼓励土地市场权人按照新规划要求实施自行改造。2013年,我市出台了《关于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加快城市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147号),提出对姑苏区范围内的零星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新的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自行改造,并明确自行改造项目不得开发住宅和可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房产。该政策改变了以往土地收储后再进行公开出让的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对于加速城市更新、节约集约用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2017年,为解决自行改造政策鼓励性不够的问题,我市在《关于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60号)中对该政策作了一定调整,适用范围从姑苏区拓展到全市,分割要求从不可分割调整为允许按30%比例分割,开发业态增加了住宅,但只限于自住或出租使用。政策出台后,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的积极性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市政府已批准了一批自行改造项目,正在稳步推进中。 3.对利用存量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实行土地权利类型和土地用途5年不变的过渡期政策。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首次明确提出存量房产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过渡期”政策。2017年,部省和我市又相继出台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文件,对该政策作进一步明确,提出对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实际操作中,“过渡期”政策的有效落实离不开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对此,我市在利用存量房产发展养老服务方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苏州市民政、国土、规划等五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操作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支持政策、许可管理等操作内容。通过会办形式,有效解决了存量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所面临的规划审批、消防验收等环节上的障碍,为“过渡期”政策的有效落实提供了有益借鉴,例如:在满足环保、消防等部门要求的基础上,规划原则同意五年内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养老服务;待五年期满,需继续作为养老设施的,在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将其转入正式建筑,建设单位应根据要求补全相关手续。 4.其他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土地高效利用。《关于加快培育苏州市特色小镇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96号)明确加强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发改部门近期起草了《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强化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保障,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房产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用于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下一步将继续贯彻落实苏州市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一是继续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厂房实施产业项目。按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水平的目标,在今后政策制定中继续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工业厂房等实施产业项目。二是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存量用地厂房支持政策。《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涉及退二进三、改造老旧厂房发展新兴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要求各市(区)采用联席会办的形式,由发改部门牵头住建、资源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涉及审批和验收等重要事项。通过部门联席会办制度,协调解决瓶颈问题,加快政策落地。 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差别化土地使用税政策。我市作为全省首个获批“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试点的城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托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数据平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评价为A、B、C、D类,实行差别化征税。实施该政策后,2018年土地使用税征收同比增长5.46%。A类、B类企业累计减少税款2.39亿元,为企业大大减负。二是改革优化企业资产重组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例如: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非房地产企业的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建立闲置存量资源共享库。 对您提出建立闲置存量资源共享库的建议,我们觉得非常好,也很有必要。当前低效闲置的存量资源未能充分流动,除了受到转让成本较高的限制,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我们也在积极探索,计划构建信息共享、交易透明、政策引导的存量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机制,使低效闲置的存量土地和房产资源充分流动起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 感谢您的建议提案,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城市建设和发展。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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