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关于取消“货主码头公共化”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15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吴红; | 建 议 号: | 219 |
标 题: | 关于取消“货主码头公共化”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一、货主码头公用化的由来2003年港口体制改革之前,由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需求,交通运输部一度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弥补港口供给能力不足,如:临时允许江中过驳平台建设营运(目前已取缔)、允许货主码头在能力富余情况下兼营公共码头业务等。 二、现状与弊端港口体制改革以后,极大地调动了有关方面投资码头的积极性,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码头总体能力明显富余,公用码头与货主码头的结构性矛盾凸显。由于货主码头自给自足的内循环特征,致使每延米岸线吞吐量仅为公用码头的50—60%左右,产生了以下问题: 1、严重浪费岸线资源。货主码头长线短用、深水浅用、占而不用、乱占乱用的现象比比皆是,形成了沿江货主码头小散乱局面,使港口能力出现结构性过剩,严重浪费岸线资源。 2、加剧了不平等竞争。公用码头须通过经营收回投资,除负担装卸成本外还需承担许多社会功能。而货主码头本身不在市场体内,其运营成本在整体产业项目中消化,更不必承担社会综合成本,其通过低于市场价格介入市场体内,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严重扰乱港口经营正常秩序。 3、加重政府监管成本。货主码头以满足企业自用为主,在安全环保方面投入不足,码头状况、机械设备、人员配备不具备经营条件,或者维护不当、老化落后问题时有发生,极大增加了安全、环保管理难度。此外,货主码头办理货物承托手续、票证管理等环节都比较混乱,容易造成逃税、漏税等现象,加重了政府各部门监管成本。 三、政策建议为切实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提升岸线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降低安全环保压力,为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生态发展腾出空间,建议: 1、取消货主码头公用化政策; 2、建立岸线低效利用的退出机制。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会 办 |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19-5-22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19号提案的答复 吴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货主码头公共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苏州港是由原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张家港港、常熟港、太仓港“三港合一”整合而成的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在长三角地区港口群集装箱运输系统、铁矿石运输系统、煤炭运输系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港口岸线资源,是推动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为宝贵的战略资源,是促进水运事业发展和完善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依托。近年来,苏州港在部、省联合批准实施的《苏州港总体规划》引领下,按照岸线利用集约化、对社会贡献最大化和岸线利用绿色高效的要求,正在不断调整运输结构和增长方式。2018年,苏州港完成货物吞吐量5.32亿吨,位列全国港口第六,完成集装箱吞吐量635.5万TEU,位列全国港口第十、世界港口第二十五,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1.39亿吨,约占长江全线港口完成外贸货物吞吐量的一半;苏州港太仓港区成为全国木材进口第一口岸和长江集装箱、外贸、进口铁矿石第一大港。苏州港已成为长三角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长江沿线地区江海联运的重要枢纽。 苏州港成立以来,经历了港口发展由粗放型高速发展向精细化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历程,沿江地区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港城共融发展取得瞩目成绩。但也正如您指出的那样,港口发展存在着资源利用管控不严、功能布局不尽合理、公用码头与货主码头配比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国家战略要求不相协调。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我们将在今后的港口发展中,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苏州港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发展,按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要求,对加快沿江产业布局调整,推进绿色港口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苏州港发展面临新的发展要求,需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等方面,对苏州港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评估。目前,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已经展开。 二是加快苏州港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对前一轮苏州港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开展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突出苏州港对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支撑和现代化港口建设的需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谋划现代化港口格局”的要求,从聚焦“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强化苏州港“海陆双向,东西互济”枢纽作用;聚焦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深化运输结构调整和运输系统布局研究;聚焦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优化完善临港工业、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空间布局;聚焦绿色平安可持续发展,构建绿色平安港口空间格局等方面,加快苏州港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争取年内完成送审稿。 三是探索建立港口岸线利用准入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港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港口岸线动态信息化管理。结合苏州港岸线资源利用实际,从岸线利用综合效益、利用效率(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量能比等)、项目投资强度、绿色环保水平等方面,完善苏州港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体系,并加强对岸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研究建立港口岸线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对新建码头,原则上应不低于全港同类码头现状值,对3年达不到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的码头岸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 四是进一步深化港口资源整合。近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了《关于严格近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正在全国各地征求意见,待正式发布后,结合正在开展的长江非法码头整治和长江干线岸线利用项目清理工作等,认真学习贯彻相关要求。根据《通知》要求,要优化已有港口岸线的使用效率,加强规范提升老码头使用效率,对现有码头泊位等级和岸线利用效率偏低,或影响区域港口岸线整体高效利用的,加快升级改造;要整合闲置码头资源,对“长期经营不善的推进资源重组,鼓励自身货源不足的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向社会开放服务”,或由专业化码头公司对其实施收购、兼并,以更好地发挥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要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利用,鼓励运输需求大的工矿企业与港口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公用码头设施。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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