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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关于进一步严管企业名称核准,防止故意侵犯他人商号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21 浏览
建 议 人:
汤政;
建 议 号:
388

标    题:

关于进一步严管企业名称核准,防止故意侵犯他人商号行为发生的建议

建议内容:

  为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老商家知识产权,打击各类盗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注册企业商号的侵权行为。企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这主要是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都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功能属性,但却分属于两个互不交叉的登记管理体系的缘故。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我国《商标法》所提出的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对标识所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产生混淆。
  以权利获得的先后为序而言,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先登记名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审查注册后,可以形成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的标识性权利。而企业名称则是经特定区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进行宣传使用,产生知名度后,通常认为其字号在规定范围内形成排他权利。因此,如果企业名称登记、使用在先,该企业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依据其在先字号权直接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以阻止或撤销在后商标的核准注册。
  二、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后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首先,在先商标注册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对在后登记了与其商标相同、近似的字号的企业,就该字号“突出使用”(不规范使用)并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进行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建议一:对于当下苏州大市新创立的企业,工商登记名称核准时,对企业名称核准,窗口必须查阅该大区域是否己有在先商标注册申请;防止重名影射案发生。
  建议二:对于已盗用他人注册商标作字号注册的企业,凡在发生被投诉举报时,经市场监督管理发现、核实,对侵权和“搭便车”侵权企业,及时通知更名停止侵权,对有严重侵权的违法人,在媒体作出"停止侵权书面公告"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会 办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9-4-24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388号提案的答复
汤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严管企业名称核准,防止故意侵犯他人商号行为发生的建议”提案,我局已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名称与商标工作的关心。我局及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开展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的背景
  现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发源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企业筹备设立、办理审批等事宜提供了便利和保障,对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名称预先核准是公司开办的起始,但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的不断高涨,新设企业数量急剧增长,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缺,“起名难、效率低”成为困扰企业便捷准入的痛点难点,社会、群众、企业对名称登记改革呼声高、期望大。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7]16号)相关文件精神,2017年2月,原苏州市工商局向原省工商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企业名称改革试点。3月,省局批复同意原苏州工商局开展市场主体名称自主选择改革试点工作。之后原苏州工商局进行了认真的准备并做了大量的工作,完善了企业名称自主查询系统,对名称库进行了清理。2017年11月,原苏州工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关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试行。
  二、近年来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的工作进展情况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服务
  开放企业名称库,为企业提供名称查询服务,是实行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的前提,也是提高名称登记效率的保障。原苏州市工商局在2017年3月实现名称库的统一开放,并建立企业名称查询导航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名称查询服务。进一步细化了查询服务功能,查询结果包含相同字号、行业等信息的全部企业名称,并标明名称的状态,方便申请人自主判断、自主选择企业名称。
  (二)建设完成网上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实现“我的名称我做主”
  作为江苏省第一批名称登记改革试点单位,我们积极参与到省局网上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开发工作中,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名称禁限用规则和相同近似比对规则调整了企业名称“查重”方法,并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成了近8万条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包含世界500强,全国经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全省驰名商标约750件,著名商标约4600件、全国知名企业等。同时,协同省局提取了我省所有企业名称中所含的28万余条行业表述,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兼顾了我省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新兴行业,将其整合、优化至5万余条,从而初步的建立了我省的行业表述字典库。在上述两大字典库建成的基础上,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试行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并在试行一年后,苏州于2018年1月2日正式上线“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改革工作。
  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能对申请人所要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筛查、比对,当申请名称违反禁用内容或与在先登记名称相同的,系统不予通过。对涉及限用内容的,系统提示申请人需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方可通过。对申请的名称与在先登记名称近似的,列出近似名称,提醒申请人可能存在企业名称近似的风险,申请人坚持选择使用的,须书面承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通过名称自主申报,实现申请人“我申报、我知晓、我选择、我承诺、我担责”,既提高名称申报的便利化程度,又强化了名称申报主体责任。
  截至2018年9月,我省各地均已实现名称自主申报,“使用率”与“通过率”均超60%以上。
  (三)积极探索名称争议处理制度
  名称便利化登记的同时,我们关注到市场上也出现了个别侵权假冒企业唯利是图,将他人注册商标或已为公众熟知的名称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用,即“傍名牌”现象,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针对上述情形,我们主要采取以下举措来预防、纠正及处理。
  1.积极探索名称争议快速处理机制。加强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的审查,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名称不符合登记规则,或者在审查前接到相关权利人投诉的,投诉理由属实的,告知申请人更改名称;拒不更改的,不予登记注册。
  2.构建多渠道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对自主申报的市场主体名称因涉及混淆等产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向属地登记部门提出名称争议申请,或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裁决、仲裁、民事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
  3.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争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近年来,企业名称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案件的处理涉及企业名称管理、商标管理、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我们积极贯彻落实省局《江苏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争议案件协同处理的试行意见》,厘清内部职责,对于登记部门作出名称争议处理决定,被申请人拒不按期执行的,登记部门可以强制变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
  三、多措并举,强化名称登记审查,加大打击“傍名牌”等行为工作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打造字号与商标相统一的整体品牌,防止高知名注册商标被他人用作字号的“傍名牌”等行为,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大力推行商标和字号联动保护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化商标字号一体化意识,引导市场主体“早注册、早使用”
  以新成立的市场主体为重点对象,开展注册指导和服务跟踪,在企业拟办理营业执照时,提前介入,引导企业认真选择字号名称,鼓励企业实行商标字号的一体化注册。引导在企业创设之初,便将商号商标纳入企业品牌战略规划的一项主要内容;对已经设立的市场主体但还未注册商标的,建议权利人对需要保护的类别及时申请注册;对已经注册商标但与字号不统一的企业,着重引导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尽可能将企业名称与其申请的文字商标一致,实现企业知名度宣传与商标品牌建设同步;对已经进行商标与字号一体化注册的驰名商标品牌企业,重点查看是否有遗漏类别需要注册保护。
  (二)加大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打击“傍名牌”行为
  加强对侵犯驰名商标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好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近年来,市市管局多次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傍名牌”的专项执法行动,围绕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重点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市场混淆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击虚假宣传专项执法行动,查处经营者虚假表示、诱骗误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加强组织全系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检查,打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以及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通过日常检查、走访约谈等,加强对经营者的指导督促,引导规范经营、公平竞争。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及时进行立案查处,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将商标与字号一体化注册工作融入到窗口的日常工作中去,通过系统组织窗口人员学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窗口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强化审慎审查理念,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增强敏锐性,对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存在明显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予以劝导,在名称自主申报后的网上登记复审环节严格把关。同时加强对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以及5.10中国品牌日等重大节点,发放“须知”、“友情提示”等宣传手册,宣传名称登记及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保护措施等,使企业进一步认识名称保护和注册商标保护的区别,建议企业统一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从而更有利于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立体化保护。
  (四)构建跨部门协同处理机制
  根据《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做好市级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委办发〔2019〕1号)和《关于市行政审批局职责机构编制转隶方案的通知》(苏编办通〔2019〕34号)精神,我市在2017年11月市本级内、外资企业登记事项划转给市行政审批局基础上,2019年1月将“市场主体名称核准及登记业务指导”等职能划转给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开展企业登记审批工作,负责企业登记划转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全流程,市市场监管局予以配合和协助,并依法负责后续监管、执法工作。
  在接到您的提案后,我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在交接意见中明确了名称争议案件协同处理流程,对企业名称争议案件涉及名称管理、商标管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涉及需要移交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移交后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应处理决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等业务。做到职能移交到位,业务工作无缝对接。
  (五)积极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争取,进一步完善名称库
  鉴于汇集名称核准、企业登记功能的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由省局开发维护,近期国务院又颁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项第24项“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名称登记即将面临新一轮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70号)文件精神,企业既可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名称。截止2019年3月,全国注册商标约1900万件,我市范围约34万件,我市市场主体登记总量为161.98万户,结合省局调整名称库契机,我局已向省局提出将各地涉及文字类注册的商标库信息嵌入名称库的需求。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关心,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理解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使我们持续改进。谢谢!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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