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1.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幼招生行为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18 浏览 次
建 议 人: | 陶海斌; | 建 议 号: | 281 |
标 题: | 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幼招生行为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扶持民办中小幼教育的发展在苏州已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民办中小幼教育机构抢夺生源,扰乱招生秩序,影响教育公平已是不争的事实!民办教育利用其灵活性冲击和影响着义务教育的健康生态。灵活性是民办教育最大优势。它可以选择生源,提前跨区招生,可以“不听行政指令”,政府对其隐蔽存在的按成绩或证书招生、与校外培训机构挂钩、作业严重超标等违规现象缺少有效的督查。而公办学校受到减负、划片、素质教育等一系列规定的严格管理,在中考升学率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编公办学校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可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相应待遇,有的地方还保留公办教师的身份,使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大量流向高收入的民办学校。 为了从源头上体现各类办学主体的公平竞争,尽快实施全市统一的中小幼各类学校招生办法。建议如下: 1、做到统一时间,严禁违规“抢跑”。尤其民办中小学必须与公办学校同一天同时招生,堵塞家长的侥幸取巧心理,当民办学校不予录取时,该学生也同时失去学区中小幼的第一顺位录取资格,等待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其它学区的安排。 2、做到统一新生学业达标标准。严禁民办学校“夹带私货”。坚决按教育部现行教学大纲及教材以及学业标准考评录取学生。对拔高要求加大难度招考学生,对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暗中勾结录取新生的予以严格查处。 “实现教育公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各级政府应始终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普惠、均等原则,突出公办学校的主体地位,保证“区域内无弱校”,使优质资源惠及全体学生。要警惕以下两种现象:一是有的政府部门片面地将公办教育理解为托底教育,从而忽视了对公办薄弱学校的扶持;二是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简单理解为“多办几所高收费的民办学校”,把义务教育的成本转嫁给老百姓,造成政府在教育公共服务职能上缺位。苏州民办中小幼教育乱象,尤其招生中的乱象,该到政府教育部门厘清作为的时候了。 |
承办单位: | 主 办 | 苏州市教育局 | |
会 办 | ;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19-5-14 |
办理类型: | A (解决、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81号提案的答复 陶海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幼招生行为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纪发[2018]13号)以及省教育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2018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23号),引起了我局高度重视,由基础教育处牵头,针对“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不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排名”三个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了对全市各地各校的专项排查工作。 我局基教处于11月3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设立“苏州教育规范周报群”,要求各地区指定专人加入,并每周上传周报。12月1日起,开始对本市所有中小学校开展全面检查,2019年2月1日形成《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落实进一步推进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汇报》材料,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完成上报工作。 此次专项治理的情况是: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底,我局及各区县教育局对各地学校接受投诉共计14次、进行督查1541次,其中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市对所有学校进行了多轮督查,其他地区在11月份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行了重点督查。从12月1日到目前为止,发现一起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排名现象(太仓市明德小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学校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在督查中,未发现在“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入学”“关于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不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两个方面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 关于民办学校的招生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之一。因此,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招生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五条明确:“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享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主要体现在招生、收费、课程、管理等方面”。在招生方面,“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4.我市的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主要是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具体细则会参考周边兄弟城市,做到基本同步出台政策,以保证招生工作规范过程在一定区域内的平稳。近日,我局约谈了直属代管民办学校负责人,提出了规范招生要求。在今后制定招生政策改革时,我们会积极借鉴外省市的成功经验,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争取能研制出既符合实际又受到社会欢迎的民办学校招生政策。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苏州市教育局 2019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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