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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关于探索扩大我市镇改市试点的建议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3 14:09 浏览
建 议 人:
侯爱敏;
建 议 号:
201

标    题:

关于探索扩大我市镇改市试点的建议

建议内容:

  从1995年原国家体改委等11个部门印发《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起,关于“镇改市”的改革呼声就一直没有停止。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指出,我国将积极研究完善设立县级市的标准,把人口、经济、财政、税收以及城市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县(镇),适度改设为市;2014年,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委联合下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通知,要求开展“镇改市”试点工作,并明确了试点标准和目标;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把具备条件的特大镇,培育发展成为中小城市。2016年,中央两办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符合法定标准、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显著的经济发达镇可稳妥有序推进设立市辖区或县级市工作。实践中,浙江、福建、广东等越来越多的省份都进行了不同模式的镇级市实践探索。
  苏州经济发达、小城镇众多,55个建制镇中有一半以上人口规模超过10万,其中最大的镇人口接近40万。许多镇人口稠密、经济发达、活力充沛,在很多方面已达到中等城市发展水平,但面临的社会管理、规划建设、经济发展等任务与小城镇的行政等级和管理架构矛盾尖锐。虽然多轮的强镇扩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矛盾,但却难以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强镇扩权的改革举措也需要进一步固化。2017年底,苏州城镇化率已达75.8%,按国际规律,已处于人口自城市向郊区、乡村地区流动的逆城市化阶段,为避免逆城市化出来的大量人口对乡村地区生态、文化和农业的冲击,只能通过小城镇的提升来吸引人口集聚;同时,苏州大量的就地城镇化、就地市民化人口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也需要更高质量发展的小城镇来满足。由此可见,苏州的小城镇是逆城市化阶段合理引导人口流向、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最佳着力点,也是本地农民市民化的主要场所和外来人口固化的理想场所,还是城乡一体化的组织和服务中心。若不能克服体制造成的责大权小困局,继续以镇的能级承担城市建设和人口市民化重任,不仅会影响到城市的高质量发展,也会阻碍乡村的振兴。
  鉴于此,建议响应国家关于镇级市改革的政策导向,在强镇扩权的基础上,探索扩大镇改市改革试点,逐步选取符合条件的发达镇,赋予其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权限和名份,按照中小城市的目标,规划、建设、管理发展领先、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小城市。具体可借鉴浙江龙港等镇的模式,加大用地、财政、项目扶持力度,扩大县(市)派驻强镇部门的权限,完善综合管理、审批、土地、招投标等综合管理平台,通过党政一把手高配、县(市)派驻机构建立分局、合理设置镇内设机构等方式理顺管理体制,给经济发达镇更大的权限,来释放更多的活力,减少交易成本,推动城镇向城市转型,让居住的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城市化”的效果。

承办单位:
主 办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 办 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民政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19-5-29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答复内容: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1号提案的答复
侯爱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扩大我市镇改市试点的建议》提案收悉,市政府将该提案交由我委牵头联办,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共同联办,经各联办单位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镇改市”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
  正如您提到的,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城镇体制改革逐步迈上“快车道”。考其原因,是因为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之间的矛盾逐步凸显。而我国国土空间大,人口密度高,但城市数量相对较少,大中小城市结构不尽合理,尤其是中小型城市短板明显。因而,在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明确提出了“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成为中小城市”。推进特大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设市模式创新改革成为了城镇体制改革的“一体两翼”。您所提到的“镇改市”,实际上就是“设市模式创新改革”的通俗理解,从我们自民政部方面了解的情况来看,其完整的含义应该是指经济发达镇(包含对周边区域的整合)从原属县级市(市辖区)中切出,撤镇设立独立建制的县级市(或市辖区)。为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正式出台,并在2015-2016年间先后公布了三批试点地区名单和试点工作方案要点。其中,在若干省、市(县)、建制镇的试点方案中不同程度提出了建制镇探索新型设市模式。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仅有浙江省温州市龙港镇探索新型设市模式改革相对成熟,进展较快,目前已进入报批程序。
  二、 我市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1229号),我省全域被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此后,我省和我市也先后出台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从政策层面看,设市模式创新改革是推进特大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延伸。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提到“符合法定标准、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显著的经济发达镇可稳妥有序推进设立市辖区或县级市工作”。因此,在我省、我市试点方案中,在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城市行政管理模式方面,相对设市模式创新改革而言,更侧重推进特大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此,根据中央关于“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的精神和中央编办推进全国29个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2014年,我省启动了4个国家级和16个省级试点镇改革工作。自2011年开始,我市先后启动2个国家级试点(昆山市张浦镇、吴江区盛泽镇)、3个省级试点(张家港市凤凰镇、常熟市梅李镇、太仓市沙溪镇)和2个市级试点(吴中区木渎镇、相城区黄埭镇)的改革工作。2017年,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一批经济发达镇开展改革。同年11月省委、省政府批准公布了全省新一轮经济发达镇改革30个镇名单,我市有7个镇入选(张家港市塘桥镇、常熟市海虞镇、太仓市浏河镇、昆山市周市镇、吴江区平望镇、吴中区甪直镇、相城区渭塘镇)。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对农民就地市民化和城镇集聚人口形成了有力支撑。一是通过充分放权,切实提升基层政府履职能力。5个省级以上试点镇平均承接158项审批(服务)事项和994项行政处罚权限,并实现按需动态调整。建立权责清单、流程清单等清单式管理制度,确保权力透明、规范、高效运行。吴江区盛泽镇在行政服务标准化方面已形成四大体系401项标准。二是通过资源整合,破除化解体制机制障碍。综合设置10个以内职能机构,在编制总量不增的前提下,统筹使用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实现管理扁平高效、人员编制精干的架构。承接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及相关人员全部实现向镇行政审批局归并,涉及20多个部门的事项均可在镇便民大厅直接办理。实行分片区综合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和考核结果运用,解决“看得见却无权管”的难题。三是通过机制创新,实现管理服务提质增效。各试点镇参照市、区做法梳理“不见面”清单并上网公布、运行,普遍建立镇村两级代办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全面实现“镇村治理一张网”,审批服务逐渐向“一窗式”综合办理过渡。
  三、下一步对策措施建议
  下一步,就进一步深化相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言,我们可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进一步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完善各经济发达镇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化一支队伍管执法、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创新管理服务指挥调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配套改革力度。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实施《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提出“推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面提质增效,解决法律授权、财政体制、人员编制统筹使用等问题”,以此为指导,我们将进一步组织开展对镇级各项配套政策包括用地、财税、人员编制等方面相关调研,积极在市级层面对政策统筹提出建设性意见,为破解政策碎片化难题打好基础;认真将我市第二批7个经济发达镇培育打造好,争取早日通过省级评估验收。同时,进一步加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评估和结果运用。修改完善市级预评估指标体系,融入社会评价指标,适时对第一批试点镇开展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满意度为主的评估,对第二批改革镇开展以“四个一”落实情况为主的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
  另一方面,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成为中小城市”。国家发改委《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还提出“稳步增设一批中小城市,落实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设市”,“强化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提高服务镇区居民和周边农村的能力”,以此为指导,我们将积极做好与省、国家有关部门衔接,跟踪有关重点任务顶层设计、最新要求和试点安排,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积极吸收您的重要建议,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重大改革举措,推动我市在“落实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设市”和“强化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取得新突破。
  
                                                                苏州市发改委中共苏州市委编办苏州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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