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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 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9 02:22 浏览

20194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审查标准、原则、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加强审查协商,提高审查质量,尊重和保障提案者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提案作用。

第三条  提案审查时依提交时间分为会议提案与平时提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发出提案征集通知之日起,至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会议提案,其他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第四条  提案审查的主体。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市政协委员或在苏州的全国、省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界别、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选题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提案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内容完整,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

(四)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以及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进行审查、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一)超出本市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内容过于宏观,建议不具有可行性的;

(十三)单纯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或为具体项目申请立项、经费的;

(十四)属于部门内部行政事务或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的;

(十五)代转他人来信,要求解决部门或个人问题的;

(十六)对一些问题或现象表达个人看法和观点,没有可操作具体建议的;

(十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提建议滞后的;

(十八)其它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第七条  不予立案的提案处理方式。

有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七)、(十八)项情形之一的提案,予以退回处理。

有第六条第(十一)项情形的提案,可作为社情民意信息或转交在苏州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参考。

有第六条第(八)、(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情形之一的提案,可作为委员来信或工作建议,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参考。

提案审查中,加强与提案者的提前协商。不立案提案应明确告知提案者,可提出提案充实、修改建议,供提案者重新提交提案参考;也可征得提案者同意作撤案处理。

第八条  提案审查的程序。提案审查工作按照预审、初审、复审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预审

1.审查提案者资格,审查提案题目、内容、格式、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同一提案者是否重复提交相同提案或不同提案者分别提交内容完全相同的提案,如有此情形,以最先收到的提案为准,其他的提案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并予以并案或退回;

3.审查提案内容是否涉密,发现有涉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处理;

4.对不具备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向提案者说明并予以退回;对通过预审的提案确定提案类别并编号。

(二)初审

1.审查提案内容,并进行必要的文字整理;

2.审查提案是否立案,对拟立案的提案,由党政督查部门提出提案办理方式和承办单位,必要时可听取提案者对确定承办单位的意见,提案办理方式分为主办、会办、分办、联办;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不立案的理由和处理建议;

3.对不同提案者提交的反映同一问题、建议基本相同、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后做并案处理,合并为一件提案,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并列为第一提案者;

(三)复审

初审后的会议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平时提案的复审,由提案委员会主任负责,重要提案可以召开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审查过程中尚未立案的提案,以及标注不公开的提案,未经批准,不得向与审查工作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条  立案提案交办。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十一条  提案的管理。提案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编号、排版和存档。提案者一般应通过市政协委员园地提交提案,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全部在提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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