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立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打造具有政协特色的新型智库,是市政协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更好发挥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发挥政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作用的重要方式。为建立和规范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准确把握政协性质定位;要按照中共苏州市委部署、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要求,以推动政协工作提质增效为宗旨,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市政协重点工作开展研究和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要发挥在建言资政、凝聚共识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为开创新时代我市政协工作新局面,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政协为提升履职水平而建设的内设研究咨询机构,是市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人才库。主要职责有: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市政协重大调研课题的研究和专项咨询论证等工作,提交相关研究报告;
(二)围绕市政协年度重点协商议题深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市政协履行职能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四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由主任提出,或由副主任提出报主任确定。
(二)专题座谈会。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尤其是市政协重点协商议题开展座谈研讨,形成咨询论证建议。
(三)书面咨询。就政协的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等,以函件形式书面征询意见建议。
(四)调研考察。围绕相关课题开展调研考察,形成调研报告。
(五)课题研究。接受市政协委托开展课题研究,课题研究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注重对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咨询成果的转化运用。市政协在形成、报送履职成果时要注意听取、吸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可推荐为政协会议发言材料;提出的重要建议,可以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四章 成员构成
第六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丰富领导管理经验的本届和往届政协委员、在相关学科和领域有较深造诣与影响力、热心政协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先由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苏高校、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县)区政协推荐。研究室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成员规模在50人左右。
第八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议题需要出(列)席市政协相关会议,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有关调研视察和学习考察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举办的有关工作会议和咨询活动,获得与研究咨询有关的信息;
(三)因研究咨询工作需要,可由市政协协调后提出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获取资料、进行调研的要求;
(四)享有市政协提供的相关政务性服务。
第九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和市政协专咨委工作规则,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
(二)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与咨询研究课题相关的会议、视察考察、调研等工作,组织开展或参与研究咨询活动,为政协建言资政提供智力支持;
(三)承接市政协委托的研究课题,并根据安排担任相关课题研究负责人,负责撰写研究报告。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政协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组、政治建设组、文化建设组、社会建设组、生态文明建设组。各组设召集人1名,负责本组活动召集和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协颁发聘书,任期与每届市政协任期相同,任期结束自动解聘。
第十三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系服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研究室有关领导兼任。
第十四条 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协年度财政预算,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咨询论证、专题讲座等相关经费的支出。所有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问题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