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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30 02:15 浏览

19892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10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0512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1212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5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的实际,政协苏州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委员原则上均要参加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十至二十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任务较重的专门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人选由政协苏州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报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由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若干专业小组。专业小组的设置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要本着委员自愿的原则,充分吸收他们参加有关委员会的专业小组活动。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委员参加活动情况,各专门委员会须及时汇总,录入系统。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不担任政协委员的有关方面人士作为顾问,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委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全面反映各种意见。凡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等,需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集体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需要以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和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每年全体会议决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苏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各市(县)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政协苏州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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