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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30 02:16 浏览

1992101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10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12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12121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5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学习提高、研究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共苏州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市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名义组织的委员视察、常委视察和重点课题视察,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委员视察、专业小组组织的视察。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界别考察。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题目的确定力求与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议题相衔接。视察、考察的题目一般由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报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定。

第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以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名义组织的委员视察、考察,由主席或副主席带队,办公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考察,以专门委员会为主体,由分管主席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带队,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重要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团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八条  委员每年须参加一次以上视察、考察。委员参加视察、考察活动情况,由各专门委员会须及时汇总,录入系统,作为委员考核、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要按照日程安排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深入思考和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以政协苏州市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名义组织的视察、考察活动,可邀请在苏州的全国、江苏省政协委员参加。到有关市(县)的视察、考察活动,原则上应邀请当地的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一条  委员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与地方党政领导或部门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形成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也可形成视察报告或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的建议案。

委员考察活动结束后由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报送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三条  视察活动视情邀请市新闻单位派记者采访报道。运用新媒体,加强对委员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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