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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扬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9 02:20 浏览

20194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表扬先进、促进工作,根据《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通知》(苏政办〔201867号)的有关精神,参照省政协相关评选表扬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扬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各信息报送单位工作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周期一般为11日至1231日。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扬的项目: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条  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从市政协《社情民意》采用及报送省政协办公厅的稿件中评选产生,名额不超过报送总数的20%。优秀社情民意信息选题应紧扣党政中心工作、关注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对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相关工作产生积极推动作用;得到市领导批示或被上级政协办公厅采用,产生积极社会影响。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从全体报送单位信息工作部门中产生,包括: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参加政协的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县)、区政协。

评选条件为:信息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职人员;制度健全、规范,报送及时、迅速;工作成效明显。

先进单位名额不超过报送单位总数的30%

第六条  市政协办公室每季度以书面形式通报各信息报送单位所报送信息的来稿数量、采用篇数等情况。先进单位的评选,遵循质量优先原则,根据报送单位来稿采用情况计分,并按总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一)被市政协《社情民意》采用,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每篇计5分;转送市党政有关部门的,每篇计2分。

(二)被市政协报送省政协办公厅的,每篇计2分;被省政协办公厅单篇采用每篇加10分;以其他形式采用或转报全国政协办公厅的,每篇加5分;经省政协转报被全国政协办公厅采用的,每篇再加5分。

(三)被市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信息,每篇加5分;被省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信息,每篇加10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社情民意信息,每篇加15分。

(四)一个评选周期内来稿30篇以上,采用率每高出平均采用率1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五)报送抄袭或失实信息稿件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第七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为:对信息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业绩突出。

第八条  市政协研究室根据本办法,提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市政协办公室以文件形式通报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颁发证书;在相关媒体刊发表扬通知和获奖名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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