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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9 02:21 浏览

20194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协大会发言工作,进一步提高大会发言质量,增强协商议政实效,推进大会发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会发言是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大会发言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第三条  大会发言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努力提出针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市(县)区政协和全体政协委员,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群众的联系,通过大会发言,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全体会议期间,安排一次大会口头发言,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听取大会发言。未安排口头发言的材料作为书面发言。

第六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政协成立大会发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下一年度政协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工作。市政协相关副主席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为成员。大会发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具体负责大会发言的组织、遴选、编辑和闭会期间的各项经常性工作。全会期间大会发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大会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大会发言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对大会发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

(二)负责大会发言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部署、协调推进等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三)负责大会口头发言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通过。

第八条  大会发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大会发言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和要求;

(二)起草关于做好全体会议大会发言准备工作的通知;

(三)汇总大会发言选题;

(四)汇总大会发言材料;

(五)按照大会发言要求,对收到的大会发言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并反馈修改建议;

(六)做好大会口头发言遴选的各项准备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七)汇编大会发言材料;

(八)拟定听取大会口头发言的市有关职能部门名单;

(九)配合做好大会发言时的有关会务工作;

(十)配合做好大会发言成果的转化工作;

(十一)做好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各参加单位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三)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若干人联名方式提出;

(四)各市(县)区政协可以本市(县)区政协名义提出。

第十条  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一)发言内容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

(二)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大会口头发言语言宜生动、有感染力。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无误。

(三)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发;委员联名提出的大会发言,由发起者作为第一发言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市(县)区政协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该市(县)区政协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四)每份书面发言材料不超过2500字。每份口头发言材料不超过2000字。

第十一条  口头发言遴选坚持质量第一、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尊重和维护每一个大会发言主体的民主权利,确保大会发言高质量。

第十二条  口头发言遴选的程序:

(一)大会发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阅稿意见,说明推荐理由,必要时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二)大会发言工作领导小组初步确定发言人选,报主席会议审定;

(三)主席会议集体研究,协商确定口头发言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报送材料内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遴选时不列入大会发言: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

(三)委员对其所在组织、单位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意见;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作品和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或审判、检察机关正在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

(九)其他不宜作为大会发言的。

第十四条  参与大会发言审阅的人员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对一些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  大会发言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可转化为提案,也可转化为社情民意信息,或作为重点调研视察课题。

第十六条  大会发言可在《苏州政协》《苏州日报》等相关媒体上摘编刊载。

第十七条  大会发言中的涉密内容及敏感信息一律按照保密规定处理,不得在非保密媒介上传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就未公开的发言稿内容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披露。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大会发言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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