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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机关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9 02:14 浏览

19959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12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席会议修订;201210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修订;20194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苏州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苏州市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工作。

秘书长由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苏州市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政协苏州市委员会机关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

(二)对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四)研究协商政协苏州市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重要活动,以及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各组成单位共同参与的有关活动的安排和组织、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有关文件及以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政协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市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县)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本会办公室、研究室、联络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本会副秘书长的市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驻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和联络办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根据会议议题,有关处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讨论和决定机关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的建议。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应认真准备;协商讨论的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一般由组成人员按分工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不驻会的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主要负责与各自党派、工商联的联系,并承担会议商定的任务。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机关工作联席会议。机关工作联席会议由秘书长、驻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和联络办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日期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的驻会副秘书长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研究政协苏州市委员会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机关工作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机关工作联席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联络办、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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