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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9 02:19 浏览

19959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12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席会议修订;201210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修订;20194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推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各市(县)区政协,围绕中共苏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内部刊物,向省政协办公厅和中共苏州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为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力体现政协优势和统一战线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群众;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力求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委员服务联络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界别的重要职责。注重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专题民主监督、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信息特约委员制度。各专门委员会可聘请若干市政协委员为信息特约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要积极做好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八条  积极为政协参加单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主动接受省政协办公厅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各市(县)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由一位副主席、副秘书长分管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政协苏州市委员会研究室负责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社情民意》。涉及全局性、敏感性的问题编发《社情民意》;涉及具体部门工作的信息,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社情民意》根据内容,采取普报和专报两种方式,报送中共苏州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涉及全省、全国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省政协办公厅。

第十三条  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十四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信息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判断力,善于发现、筛选优秀信息。明确工作程序,讲求编报时效。

第十五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评选、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适时召开全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宣传。对一些适于公开报道的信息,要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苏州政协》刊物、政协苏州市委员会网站要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栏目。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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