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席会议通过;2012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修订;2019年4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苏州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苏州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苏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苏州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集体学习。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省政协以及中共苏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政协苏州市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三)审议本届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苏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四)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五)对中共苏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六)审议以政协苏州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苏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苏州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研究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对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各市(县)区政协的工作。
(十二)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和合作,密切与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送达与会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苏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联络办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市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严重不一致,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苏州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成员签发。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联络办、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市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政协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视察考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