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人: | 市民革 | 建 议 号: | 014 |
标 题: | 关于发挥大数据优势,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 | ||
建议内容: |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民革苏州市委调研认为,大数据基于其信息广泛能力、研判精准能力,是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背景模式。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苏州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信息显示,目前该平台中开放数据端305个、开放接口302个、开放部门37个。目前较为成熟的便民利商线上程序有“苏周到”、“苏商通”等。 一、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务大数据的利用、共享亟待加强。
政府各部门积累了大量丰富的数据资源,但数据共享、交互存在盲区,客观上形成了“数据孤岛”。导致大量数据资源毫无关联地沉淀在各部门信息系统中,也造成信息收集成本的无端浪费,难以发挥利民惠民、支撑政府决策的作用。当前,亟待挖掘和利用好数据资源,为场景应用和建模提供基础要素。
(二)数据工作的运维、管理亟需提升。
大数据的收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具体的应用程序服务市民及法人组织,构建现代化市域社会治理才是最终目的。但实践中往往存在部分政府官方数据管理更新不到位,某些新推出的应用程序不能适应实际需求的情形。如新冠疫情管控初期,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报告等未能多码合一,造成排队聚集,引发群众反感。因此,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大数据归集、交易、利用等必要环节,并进行合规管理,提升效能。
(三)对老年人、特殊群体的关怀不能忽视。
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保护和服务水平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治理能力。据有关数据,江苏省65岁以上人口为1372.65万人,占比16.20%,残疾人口为479.3万人,占比6.4%。特殊人群因为其自身情况普遍存在程序使用困难,他们不应成为数据时代的被遗忘者,与之相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应同步完善。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相关建议
(一)推进《数据条例》立法实施,提供配套制度供给。
大数据相关立法比较滞后,主要方向为数据安全,以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而有关《“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中提到的数据资产化、数据权属和数据交易等方面的立法几乎没有。可喜的是《苏州市数据条例》已获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应全力推进《苏州市数据条例》的宣传和实施,为创新社会治理提供规则和制度供给。
(二)聚焦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完善数据交互机制。
搭建数据开放交易平台,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对政务数据开放要求,对各地各部门有序开放政务数据。释放市场活力,聚焦数据开发利用、交易流通、融合应用等环节,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数商准入、开发利用、交易合规、安全评估等行业规则体系,探索做市商制度、数据确权、资产定价、收益分配及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市场供需主体积极性,为数据时代的监管和社会服务提供更多更优的应用产品。
(三)培育数据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做优交易基础建设。
培育数商群体,即以数据为重要生产要素,专业从事数据资源化生产、数据服务化开发、数据价值化利用的创新主体,包括数据资源生产者、数据服务开发者及数据价值利用者;培育支持配套服务商群体,为数据交易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数据集成、数据公证、质量评估、合规评估、安全审查、数据经纪、资产评估、争议仲裁、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通过做市商、数商和配套服务商,构建新时期完备的应用平台,完善大数据交易市场和新业态基础建设。
(四)完善应用程序适用场景,加强民生服务保障。
在广泛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和居家养老领域,大力提升大数据应用服务的人性化水平和精细化模式,针对老年人群体及残障群体,应依托大数据+模式,实现便利化办理。通过“智慧城市”“智慧社区”的平台建设,将涉及民生的审批、登记、证明事项实现线上办理,对跨部门办理事项,进行模块化部门联动,通过数据交互,实现跨部门互认,真正实现法治化、科学化、便利化。 |
承办单位: | 主办 | 市政府办公室(大数据管理局) | |
协办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民政局; | ||
办理期限: | 3个月 | 答复时间: | 2023-05-31 16:00 |
办理类型: | A:已经解决 | ||
答复内容: | 详见附件。 | ||
【市大数据局34号】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14号提案的答复.pdf |